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发展路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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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公益组织利益受损等,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找到适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增加公民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提高案件数量。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如环境保护、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而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并正确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为“检察机关”,但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其他行政诉讼主体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大型企业或政府机构,而这些被告方通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团队。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相对较为有限,这给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们建议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关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评估不明确。

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稳定,但在诉讼结束后,我们往往缺乏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建议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已结案件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

在我国,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例如在立法上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公益诉讼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执行难题。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牵涉到大量的社会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

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由于相关部门的执行不力或者法律意识不足,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了执行难的情况。

此外,公益诉讼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通常需要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和人力物力,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或者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滞后和不足。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应该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效力。

其次,应该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加大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力度,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应该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保障,确保公益诉讼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公益诉讼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不断完善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一、困难分析1.立案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公益性、合法性、群体利益等方面的证明难度较大。

2.证据难: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证据范围广泛,涉及公益性、法律依据、侵害事实、损失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带来困难。

3.程序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进行诉前调解、举证、听证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定性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这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等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掌握。

二、应对之策1.提高证明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掌握,同时积极收集相关公益事件的信息和材料,制定适合的证明方案。

2.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装备、建立证据保存机制等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基础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科学程序管理: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规定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任务分配、监督评估、引导指导机制,提升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加强法律素养:检察机关需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证明策略、法律文书和证明方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总结与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性质非常强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

虽然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定信心,加强学习和实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 号)第 6 条规定: “第一审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⑦ 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对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庭审程序作了 明确: “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并非二审程序中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第二,上级人 民检察院在二审庭审中发表意见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为‘派员参加了庭审并发表意见。’”
⑫ 钱祎、吴巍: 《道歉并赔 61 万余元!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载浙江新闻网 2019 年 9 月 5 日, https:///news.html?id=1281686。
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 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 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 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更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而新增加的一项检察职能。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五年多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 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①。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进一步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肯定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为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针对实践中的困难问题,放眼域外公益诉讼制 度,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发展。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

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相关配套制度亟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梳理和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

其他的具体职能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已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和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该职能符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总体定位,并带有一定的自身特性。

公益诉讼制度是有别于传统私益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与私益诉讼追求个人的具体权益不同,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通过司法纠正危害公益行为的公共目的性。

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

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

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检察公益诉讼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我积极参加学习研讨,结合本部门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了一些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整改落实进行了深入思考。

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力大、社会敏感度高,牵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利益主体,做好工作责任重大。

因此,在集中学习期间,我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报告还以专章的内容,围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4个方面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打攻坚战。

这“四个一”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

总书记指出,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

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

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建设得更加亮丽,必须以更大的决心、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

公益诉讼——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思考

公益诉讼——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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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一.一..!二::!!=:!二:竺公益诉讼——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思考文莉摘要为正确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科学有效地做好民事行政案件的督促起诉工作,防止和减少恶意拖欠,逃废和悬空金融债务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初开展了‘锞护金融资产.防范金融风险”专项民行检察活动。

该项活动取得较好效果,2009年三月至今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共督促辖区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恶意拖欠,逃废和悬空盒融债务的债务人提起诉讼31件,诉讼标的额300万余元,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关键词公益诉讼民行监察金融债务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4.02一、调研的基本情况从督促起诉的效果来看,存在以下问题:(1)督促起诉的范围具有很大局限性,限于金融机构,不能真正反映出辖区内实际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情况。

(2)督促起诉制度虽然为当事人增加了一定的诉讼动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督促起诉制度在法理上的天然缺陷,由于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能真正确立,作为督促起诉方的检察机关,诉讼权利与义务也就相当有限,从而使得督促起诉制度效果无法进一步由金融机构扩大到其他社会领域。

(3)检法的关系,尤其是检察院是否强势的地位,决定了督促起诉开展的水平。

(4)督促起诉的形式并不规范,法律没有对督促起诉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二、督促起诉制度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这次民行金融专项活动,我们发现在督促起诉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理论难题是,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和作用不明。

在理论上,法律上对督促起诉的规定很模糊,检察机关仅仅能依靠《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00七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的“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而无人主张权利的突出问题,可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实践探索与思考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实践探索与思考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实践探索与思考作者:陈士莉刘亮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8期摘要: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应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借助刑事案件办理获得案件线索和证据,并注重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差异;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收集重点;注重选择最佳监督方式追索生态修复费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跨区域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强化源头预防,推动完善公益诉讼配套制度,推进行政机关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一、基本案情与办理过程自2017年3月开始,浙江舟山A清舱公司等四家船舶清舱公司在开展国际油轮洗舱业务中,为降低成本,将清舱中收集的1100余吨油泥交由B环保公司等公司及冯某等个人进行非法处置,每吨支付冯某200-600元不等处置费。

冯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油泥从浙江舟山运至江苏省宜兴市、滨海县、睢宁县和江西省万年县以及山东省新泰市等地进行非法提炼、加工或倾倒。

其中,2017年10月10日,冯某等人将A清舱公司部分油泥运至江苏省睢宁县一乡镇砖瓦厂内非法处置,经群众举报案发。

其实际倾倒34吨,另有64吨尚未倾倒即被查获。

经鉴定,该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其中,重金属、放射性元素、病原菌等毒害物质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而且会引起人体器官中毒、癌变。

因本案横跨四省七市,涉及33名被告,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公安部予以挂牌督办,并交由睢宁县公安局侦办。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铁检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1]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因案涉四省七市影响较为重大,遂将线索移交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市院”)。

后徐州市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睢宁县院”)和徐州铁检院干警共同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

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本起涉及1100余吨油泥的刑事案件移送徐州铁检院审查起诉。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一、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诉讼主体单一目前,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而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则难以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主体过于单一,难以满足公众对公益诉讼的需求。

2. 诉讼程序复杂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原告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这使得很多人在面对公益诉讼时望而却步,不敢轻易提起诉讼。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管辖、证据规则、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监督机制不足在公益诉讼中,监督机制的不足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容易出现“打折扣”的情况,难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5. 公众参与度低目前,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较低。

很多人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了解不够,也不清楚如何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

二、对公益诉讼的建议1. 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为了解决公益诉讼主体单一的问题,应该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更多的人和组织参与其中。

例如,可以允许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以增加公益诉讼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应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同时简化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进行维权。

3.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明确公益诉讼的管辖和赔偿责任等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4. 加强监督力度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应该加强监督力度。

例如,可以建立独立的公益诉讼监督机构,对公益诉讼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加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首次正面回应,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公益诉讼的争论落下帷幕。

但该条款过于粗糙,从主体到程序设置均引发了学界新一轮的争议。

文章从这些争议的规定展开分析论证,以期能对公益诉讼之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公益诉讼范围近年来,“公益诉讼”时常见诸报端,成为了热门词汇,似乎已然成为公众期望用之以抵御公害事件、维护公共利益的武器之一。

1996年丘建东状告邮电局长途电话多收费,要求赔偿1.2元,拉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

从此,涉及公益民事纠纷案件频频发生。

尽管其中个别案件已胜诉,然而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众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是以败诉就是以不予立案而告终。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首次引入公益诉讼条款,“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一、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特征公益诉讼就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诉讼。

即在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情况下,有关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以保护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的“三大诉讼”相比,具有如下独特的法律特点:(一)本质上的公益性。

公益诉讼的本质就在于公民和社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要求改变被告的行为方式,甚至可能要求改变国家控制或规制这些侵权行为的方法和标准,以促使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得以改善。

这也是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的最本质区别之所在,是民事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二)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

公益诉讼不需要必须有现实的损害发生作为前提,而是即便没有现实损害,只要能合理判断出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可能,就可以起诉违法行为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此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提前预防损害结果的出现。

工作心得: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最新)

工作心得: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最新)

工作心得: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最新)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X省X市检察机关以“生态检察工作常态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为主线,以公益诉讼为主导,着力促进依法行政,大力提升生态检察工作质效,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前谋划精准发力,打好生态保护“先手牌”。

X省X市检察院党组将“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发挥检察职能为纽带,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是成立了集中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找准具体业务与生态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形成了长期、固定的生态检察工作内容;二是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协同作战,严把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关、诉前程序关、审查起诉关、庭审质证关、判后执行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三是依托《X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10余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范的精神,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工作步调,要求民行、侦监部门与法院、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

协调联动通力配合,激活生态保护“一盘棋”。

加强生态检察内部机制建设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外部协作,共同构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立体防线”。

一是积极参与中央环保督察专项行动。

重点对环境保护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意见反映强烈的县区开展集中检查,同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扩展案源。

二是健全内外部联合工作机制。

对外与环保、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线索移送机制,综合运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坚决纠正和惩治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对内与侦监部门联合开展环境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实现案件信息互通、监督资源共享、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协查结果双向反馈。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者被授权的行政机构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旨在强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困难。

本文将分析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一是难以确定主体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

在确定主体责任时,往往存在争议和难点,尤其是在涉及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时更为复杂。

当一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果无法确定主体责任,将无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明确每个主体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二是证据难以获取。

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起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获取往往面临一定的难度。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获取污染原因、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证据常常较为困难。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的程序和决定往往不透明,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也很难获得相关证据。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证据保护和取证程序,明确行政机关的义务和程序,保证公民和组织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三是判决强制力不足。

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往往只具有事实认定的效力,而缺乏判决的强制力。

这意味着一旦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公众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地方政府拒不执行环境污染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这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之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往往需要保持公正、透明和独立,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查实行政违法行为后,未能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法院未能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浅议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拓展

浅议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拓展

公益诉讼GONG Yl SU SONG浅议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乃外领域的拓展◎潘峰李国忠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一次在省级人大立法层面明确检察机关除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外,可以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当前,就如何贯彻推进“等”外领域拓展,如何做实并巩固拓展成果,成为湖北检察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一、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等内等与,等外等”之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

此项规定中,“等”字的等内与等外之争由来久矣。

一种观点认为,等字系穷尽式列举,法条条文明文规定的情形之外没有授权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即“等内等”;另一种观点认为,等字理解为检察机关对于法律规定四种领域之外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也有监督的现实必要,即“等外等”。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行政公益诉讼不应仅限于四大领域,但边界和方向需要慎重把握,不能盲目扩张范围。

二、拓展'等”外领域的现实意义开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拓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使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制度抱有更多期待;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也呼唤更多检察担当来守护美好生活。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保护舌尖上的安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增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

公益诉讼工作的困难和建议

公益诉讼工作的困难和建议

公益诉讼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以下是公益诉讼工作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困难和相关建议:
1. 法律制度不完善: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加强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等,为公益诉讼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取证困难:公益诉讼涉及的往往是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取证难度较大。

建议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取证效率。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公益诉讼提供更多线索。

3. 诉讼成本高: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大量的证据,诉讼成本较高。

建议设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为公益诉讼提供资金支持,降低诉讼成本。

同时,加强对公益诉讼律师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诉讼能力。

4. 执行难:公益诉讼的判决执行往往面临较大困难。

建议加强法院执行力度,建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5. 社会认知度低:公益诉讼在社会上的认知度还不够高,公众对其了解有限。

建议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

总之,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克服诸多困难和挑战。

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高取证和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强判决执行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座谈交流发言稿

公益诉讼座谈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公益诉讼工作,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在此,我代表我们院就公益诉讼工作谈几点看法。

首先,公益诉讼作为我国一项新兴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为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公益诉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我们要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强化线索摸排,提高案件质量。

公益诉讼工作的关键在于线索发现和案件办理。

我们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宽线索来源,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履职,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加强公益保护。

公益诉讼工作要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确保公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要关注弱势群体,关注民生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入开展,离不开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要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的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业务交流,提升跨部门协作能力。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努力、积极探索。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益诉讼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公益
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消除社会危害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
国法律中,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会公正,因此,需要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

首先,应该加强公益诉讼的宣传。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让公
众了解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意义,从而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社
会的法治化程度。

同时,也要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进行差异化的宣传,增强公益诉讼的知晓率和效果。

其次,应该加强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

在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搭建起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在公益诉
讼的程序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程序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
实践规范和程序审查机构。

再次,应该加强公益诉讼的专业化水平。

目前,一些公益诉讼案
件信息存在不对称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性方面的信息。

因此,要进一
步强化法官和检察官在公益诉讼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严格遵守职
业道德标准,确保公正、公正、公开的审判。

最后,应该注重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维护
公共利益和消除社会危害,因此要注重案件的实效性,着重强调诉讼
实践的实际效用,保证公益诉讼的实质为社会福利与公正正义。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义、促进社会稳定和保护公众
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该进一步深化公益诉讼的改革和完善,提
高公益诉讼的质效,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公正。

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司法行为。

公益诉讼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环境生态、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治理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完善的公益诉讼法规体系,明确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范围和适用条件,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健全公益诉讼机制。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实效。

3. 完善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

明确公益诉讼中证据的采集、保存和使用规则,加强对证据的鉴定和审查,确保公益诉讼的证据充分、确凿,增加诉讼的胜算。

4. 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建立高效、专业的公益诉讼审判机构,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同时,加大对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增加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5. 增加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强对公众和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支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6. 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的绩效评估机制。

制定科学合理的公益诉讼绩效评估指标和方法,评估公益诉讼的工作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公益诉讼工作的改进提供参考。

7. 推动公益诉讼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益诉讼机构的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公益诉讼的水平和影响力。

8. 建立公益诉讼的专业队伍。

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和专业水平,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9. 加强公益诉讼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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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9·第1辑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特殊诉讼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方式。

在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叠加的大背景下,公益诉讼拓展了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已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着力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多次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努力实现公益诉讼与其他传统检察工作的平衡充分全面发展。

这充分体现了最高检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高定位和高要求。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公益诉讼还面临着很多需要厘清和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路,拓宽理念,立足现实,探索出一条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道路。

笔者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的有益尝试为例证,立足基层工作实际,对检察公益诉讼发展路径进行探讨。

一、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路径
我国社会转型引发的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日趋复杂,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已无法应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形势,不能有效回应公众对多元治理和善治的现实需求。

良好的社会治理应以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公共精神的普及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为主要表征。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成为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一,而检察公益诉讼恰恰是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为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方式。

只有坚持高起点定位,检察公益诉讼才能被最大限度地激发制度活力。

如石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对石景山区相关监管部门怠于履行“限塑令”的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后因该部门积极履职,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在该案的影响带动下,相关执法部门在全市均开展了严格执行“限塑令”的专项活动。

在专项活动中,“限塑令”规定滞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被暴露出来,相关部门发现上述问题后,积极组织“限塑令”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辐射作用,直接参与到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重大事项中,推进公共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应当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标所在。

二、检察公益诉讼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公共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发展路径的思考
王春风*
*王春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①宋玉波、胡尹慧:《社会治理创新:动因、要素与路径》,载《探索》2017年第2期。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大家谈│037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1辑
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内涵更丰富、品质更高的新需求。

原本依照法律条文和逻辑推理的“依法办案”,已经无法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

检察工作最根本的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长期以来,司法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滞后与不足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健全了公共利益维护机制。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着眼于解决多数人的利益诉求,能动的平衡公益与私益,积极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公共政策的完善和建立,否则就失去了动用公权力发动诉讼的意义。

以石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此类案件线索多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并进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类案件危害影响范围小,诉讼请求单一,主要是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请求也多因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等自然实现。

因没有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阻吓作用以及社会警示作用均十分有限。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

人民群众在食药领域更看重的不是个别不法分子造成的偶发、有限危害,而是食品药品质量有无保障,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广告商是否诚信经营。

因此,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应当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为中心,提升站位,坚持标本兼治,拓宽思路,深入研究表面问题背后隐藏的深层原因,切实起到“办案一个,治理一片”的连锁效应,做好社会公共利益的“看护人”,获得广大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同和拥护,实现维权和维稳相统一的目标。

当前,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方面,很多群众不知晓提出公益诉求的路径,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四处寻找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利用融媒体、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基地等多种途径,有效宣传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畅通百姓举报公益诉讼线索的渠道,认真对待每个提供线索的百姓,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认可的公共利益“看护人”。

三、检察机关与其他公益保护力量应当实现共享共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本质上是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实施社会治理。

这决定了在维护公益上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和优先地位,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一般隐而不显,优先由行政监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处理、解决。

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定位为行政执法活动的辅助者。

①所以说,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都在依据各自不同的职责,发挥各自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力量,但并不是唯一力量。

因此,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不应也不能孤军奋战。

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时应牢记,自己的角色定位不只是“监督”,而是①李艳芳、吴凯杰:《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大家谈
038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9·第1辑帮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

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从被监督者的角度换位思考,加强沟通,主动说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支持依法行政,发现问题后,共商解决和落实方案,形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同心保护公益的格局。

石景山区检察院与石景山区人大共同探索建立了具有区域特色的联动督办代表建议工作机制,将跟踪督办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相结合,推动公益保护协作向纵深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看护人”,除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外,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方式,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帮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参与其他公益保护组织对各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同时,也可以与其他公益保护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

如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信息共享,定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收集消费者利益诉求的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发现消费者利益诉求集中的问题和领域,找准问题症结,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公益保护的效能。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大家谈│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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