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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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带状地形测量(图面宽度<20cm)
1.3
11
地形图修测
1.1
12
覆盖或隐蔽程度>60%
国家计委 建设部 2002年1月7日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 录
1.总则 2.工程测量 3.岩土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水文地质勘察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内试验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14244 4210
1109
1478
2364
1:200 比例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 1.8,其余比 例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 2.0
1016
1354
1864
785
1047
1440
607
809
1113
km
468
625
860
362
481
665
2698
3372
5733
地面测量实物工作收费附加调整系数表 表 2.2-3
良好,隐蔽地区面积 ≤20%
一般,隐蔽地区面积≤40% 困难,隐蔽地区面积≤60%
较好,植物低矮,比高 较小的梯田地区
一般,植物较高,比高较 大的梯田,容易通过的沼 泽或稻田地区
困难,密集的树林或荆棘灌木丛林、竹 林,难以通行的水网、稻田、沼泽、沙 漠地,岭谷险峻、地形切割剧烈、攀登 艰难的山区
地物 稀少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 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 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 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 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解释针对工程勘察和设计的收费管理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和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从规定的主要内容、收费档次和收费标准、咨询及服务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理、透明、按规定收费等。

其中,公平原则要求收费不得侵害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合理原则要求收费应与勘察设计质量相符,而透明原则要求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应公开、公示,有利于消费者合理选择。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收费管理的实施机构和职责,收费的程序和程序的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

这些内容为收费管理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二、收费档次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档次,主要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种档次。

其中,A类设计为综合性、复杂性、重点性工程设计,B类设计为一般性工程设计,C类设计为简单性工程设计。

不同档次的设计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

除此之外,规定还对设计收费的基数进行了明确,即设计费包括设计投资与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设计工作量的计算及绩效系数的确定。

这样可以避免设计费用虚高或者计算不当的现象。

三、咨询及服务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咨询及服务费的收费范围与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承包单位和传统的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区分,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和其他服务单位等各类单位,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避免以不当的咨询及服务费取代设计费的现象。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还针对涉嫌违规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机制,对于涉及设计费用、咨询及服务费用侵害广大用户权益和损害勘察设计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置。

总的来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计价格[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和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包括勘察设计报酬和相关费用两部分,报酬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而获得的报酬,相关费用是指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实际费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一)工程勘察设计内容的复杂程度;(二)工程勘察设计完成所需的时间;(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市场规律和行业发展情况自主确定,并报所在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确定,应当包括勘察设计报酬和相关费用。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报酬的确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工程规模和难度;(二)勘察设计内容和工作量;(三)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

第八条相关费用的确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差旅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等;(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力、设备、办公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进行收费,不得以漫天要价、乱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客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支付方式,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与客户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定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交工作成果,并申请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解释一、规范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重点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和原则。

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包括基本工作费、特殊工作费、材料费、人工费等。

规定了不同项目的收费比例和上下浮动范围,以确保收费合理公正,并避免不合理和过度收费。

二、规范收费程序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收费程序和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提供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规定工程的范围、任务和工期等内容。

合同对收费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的收费相关资料和服务形式。

三、规范收费行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

规定了收费单位须遵守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不得使用虚假报告欺骗和误导客户等。

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索取回扣、手续费等不合理收费。

同时还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和退费。

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该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客户的合法权益。

明确规定了客户有权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告,有权了解勘察过程和进展情况,并有权对报告进行复查和评价。

在收费方面,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收费方式和标准,避免收费的不合理性和不透明性。

同时规定了客户有权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投诉和举报违法行为。

五、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效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效益。

在规范收费的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遵守科学、规范的设计方法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并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勘察设计任务,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文件,对规范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收费行为、保护客户权益、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收费原则,维护市场价格平稳,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竞争,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新定价标准执行,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向委托方提供清晰、公正的收费说明,不得隐瞒费用或采取欺骗手段。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收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收益,哄抬价格,牟取非法利益,夸大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收费涉及到外观、环境、公共利益、政策、规划等因素,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沟通,获取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纳税,合规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费用标准计算税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的难易程度、地理位置、价值、规模、工期、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包括基本收费、风险评估费、服务费、人工费、材料费和管理费等项目。

第十一条基本收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根据设计委托方的要求,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所应当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合理评估相应风险,确定的额外收费,由设计委托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支付。

第十三条服务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技术咨询、配套、监理等相关服务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人工费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根据工作量和难度,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和协议书规定,计算的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用。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收费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合理定价,保障客户利益和行业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市场原则和成本费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客户公示。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收费时间,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并及时向客户通知。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或其他不正当收费行为。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支付时间接受客户支付,并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第七条客户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有权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申诉。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报送收费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行
业收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费用收取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各类工程勘察
设计项目收费工作。

2、本规定所称的收费是指财政部认可的任何形式的收费,包括但不
限于:费用、税费、报酬、报酬等。

3、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收费
标准遵循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收费,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全面控制工程收费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原则,并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工期确定。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收费标准以项目为单位计价,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的限定,不得以收取“定额”或“不定额”收费的形式加以强制。

3、收费标准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提前预算,签订合同后,不得擅自增
加收费,不得用任何形式进行任何形式的隐性收费,如涉及调整收费标准,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三、收费程序
1、工程收费应按照《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规
定的期限缴纳,期限不得超过45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项目的数量与规模不断增加,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也蓬勃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二、收费标准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能够合理反映勘察设计工程的实际价值和质量水平。

2. 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难度和区域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收费档次。

3. 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科学合理。

三、收费方式1. 工程勘察设计可以采取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或混合收费的方式。

2. 定额收费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难度等因素进行制定,并应与实际工程量相匹配。

3. 按比例收费可以根据工程造价或工程投资比例来确定。

4. 混合收费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特殊情况,综合考虑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的因素进行制定。

四、收费依据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工程量清单等。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能够随意捏造或篡改。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应详细明确,避免模糊或歧义。

五、收费程序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程序应规范合法。

在收费前,应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收费项目、金额和依据,经委托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费。

2. 如果发生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并调整收费金额。

3. 收费程序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如收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等,以确保收费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六、收费管理1. 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和流程,确保收费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收费管理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同时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收费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效率。

3. 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收费档案,包括收费合同、收费依据、收费程序等,以备查阅和审计。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1. 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 收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包括勘察设计报告编制费、勘察设计报告审核费、现场勘察费、办公费等。

3. 收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进行收费。

收费依据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为项目提供者和接受者提供不合理的经济利益。

4. 收费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可以选择现金、转账等方式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相应的发票和收据,并保留相关收费记录。

5. 收费监督: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勘察设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

6. 收费纠纷: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和项目提供者之间发生收费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或诉讼。

7. 公示信息: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等信息,向项目提供者提供相关费用咨询。

以上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的一般规定,不同地区或不同类型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还可能有特定的收费管理规定。

具体的收费管理细则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资料来源】《MorGain 结构快速设计程序》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2] 1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目录设计费 (2)建设单位管理费 (3)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4)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 (6)监理费 (7)人防费 (9)设计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l999]101号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建设单位管理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二)附件二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商确定附表: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表单位:万元咨询评估项目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一3000万元1.编制项目建议书22—4.5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3—7.3.评估项目建议书11—2.4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5 1.5—3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宏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自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一、规定主要内容2.收费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项目或行为需要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并规定了收费对象的范围,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

3.收费程序: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报价、合同签订、收费清单的提供和收费审核等环节。

4.收费管理要求: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平合理、合法合规、提供准确资料等方面的要求。

二、目的及意义1.维护市场秩序: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标准和程序,避免了价格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保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保护合法权益: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收费过程中的权益,规定了收费程序和管理要求,避免了纠纷和合同风险的发生。

3.促进市场发展:规定了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激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作品,促进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4.规范管理行为:明确了收费管理的要求,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合规经营,提供准确的资料,规范了收费流程,提高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水平。

三、实施要求1.依法制定和执行收费标准:依照规定的方式和计算方法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确保价格的合理合法性。

2.公开透明原则: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提供详细的收费清单和资料,确保收费的公开透明。

3.确保收费合规合法:勘察设计单位应遵纪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的合规合法性。

4.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的监督,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四、相关问题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1.收费标准不合理:一些地区或项目可能存在定价不合理的情况,导致收费标准的不公平,需要加强定价政策的统一和监管。

2.收费流程繁琐:一些收费流程的确立和执行可能繁琐,需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3.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或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容易导致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在价格体系中属于服务价格的范畴。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法律,如《价格法》;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价格法》为依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共有十六条,对制定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收费管理形式、收费原则、收费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等分别做出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解释】本条规定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目的、依据.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使勘察设计单位成为适应市场的企业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维护工程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管理规定及其具体标准的依据是《价格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定价目录。

《价格法》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应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本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做出一般性规定,本规定所附的两个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业务内容、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基准价格、调整系数等操作性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和两个收费标准构成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完整体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1~8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9~16条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计算公式以下内容摘录自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1总则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基本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其他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较复杂Ⅱ级;复杂Ⅲ级;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非标准设备计费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工程设计协调费;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总计算公式: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其他设计收费×1±浮动幅度值;一、计算“基本设计收费”J=Y×t1×t2×t3 式中:J──基本设计收费; Y──工程设计收费基价;t1──专业调整系数; t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t3──附加调整系数; 对于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项目: 1.专业调整系数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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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在价格体系中属于服务价格的范畴。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法律,如《价格法》;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价格法》为依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共有十六条,对制定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收费管理形式、收费原则、收费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等分别做出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解释】本条规定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目的、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使勘察设计单位成为适应市场的企业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维护工程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管理规定及其具体标准的依据是《价格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定价目录。

《价格法》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应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本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做出一般性规定,本规定所附的两个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业务内容、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基准价格、调整系数等操作性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规定和两个收费标准构成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完整体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及其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这里有三点需要指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上述两法附件三的内容外,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本规定不在实施之列;二是国(境)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担我国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原则上也应按本规定执行;三是地方及其他部门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本条强调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和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活动的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强制与欺诈行为。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解释】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收费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价格法律、法规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发挥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的。

因此,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是工程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的价格行为规范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之内。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监督中有服从和协助的义务,应如实提供有关交易合同、协议、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经营者自主定价是实现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除了不适宜竞争垄断性强的,以及对社会稳定、经济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其它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都应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在我国,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由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对勘察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必要的。

投资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市场竞争充分,投资主体多元化,具备了放开价格的条件。

因此,本规定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投资人与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协商收费。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解释】本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依据及其浮动范围。

按照《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以制定具体价格。

基准价也称为中准价,是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的计价基础。

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

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

政府指导价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强制性的一面,又体现了经营者定价相对灵活性的一面。

合同双方可以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收费额;如果上下浮动幅度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制定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而是属于政府对市场调节价的临时干预措施。

经营者(发包人)应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视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等灵活地确定底价,与勘察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额。

勘察人或设计人亦应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调整收费额参与市场竞争。

本规定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勘察设计收费,其基准价分别按照所附的两个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上下最高浮动幅度为20%(除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即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规定基准价的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额。

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勘察设计收费,其收费的确定不受上述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限制,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解释】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收费应当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优质优价是价值规律的具体体现。

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正确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技术、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求产品先进且产品结构组合合理,采用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要将成熟的科技成果应用于设计、生产中,使之转化为生产力,而且力求项目的技术、经济总体合理,综合经济效益最佳。

鼓励使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等,推进科技进步,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是贯彻“科教兴国”方针的具体体现。

本条款规定体现了国家通过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导向。

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结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收费基准价可在按第六条确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25%,最低不能低于基准价,技术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不包括在基准价内。

本条所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须经过国家或有关主管机构审查认定。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解释】本条规定了勘察人和设计人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明码”是指与收费有关的基本指标和资料必须明白表示。

明码标价要求勘察人和设计人以明示方式将其收费及收费构成等(即所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公开告知。

明码标价必须是在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知,其目的是让发包人对所提供的服务在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是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其作用在于:有利于勘察人和设计人提供服务和发包人选择服务对象;有利于社会监督,防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有关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约定收费金额和费用支付方式是依法保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收费时,应按照交付时的收费计价。

由于勘察人、设计人原因逾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的,遇收费上涨时,按照原收费执行;收费下降时,按照新收费执行。

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逾期付款的,遇收费上涨时,按照新收费执行;收费下降时,按照原收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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