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文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财政局文件
甬财政工…2009‟207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家电下乡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6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宁波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家电下乡工作在我市顺利实施,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实行财政补贴。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对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拨付下达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标准、方式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补贴方式: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太阳能)、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

具体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最高现价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执行。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购买人在我市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
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拨付与清算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拨付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

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每年清算一次,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商贸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上年度本地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宁波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与兑付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

(二)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要与发票上署名相一致),没有储蓄存折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帐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一式三联,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存挡、上报至县(市)、区财政局,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复印及挡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上报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相关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所录入内容核对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存折中。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退货: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

购买人应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帐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帐户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

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做好退还补贴资金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退还资金清单上报县(市)、区财政局以便补贴资金的审核清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负责发放补贴的相关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签订相应的委托代发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县(市)、区财政局要会同同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
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家电下乡资金补贴办法通知
抄送:财政部,省财政厅
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6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