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试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架构
管机 关 、 政监 察 机关 , 包 括 党 的纪 检 机 关 、 大 行 还 人 机关 、 司法 机关 等等 。 内部 救济 机关 的复杂性 、 复 重 性 既会使 一般 人难 以厘 清 , 又会 造 成 实践 中相 互 推
中图分类号 : 9 2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6 5 2 1 ) 2— 0 7— 6 D2 .1 A 10 7 0 (02 0 0 9 0
现 阶段 , 务员 群 体 具 有 较 高 的社 会 地 位 和 良 公 好 的待 遇 , 历 年 来 “ 务员 考 试 热 ” 可 窥 一 斑 。 从 公 也
收 稿 日期 :0 1—1 —0 21 1 8
作者简介 : 齐元 军(9 5 , 17 一) 山东沂源人 , 淄博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研 究 中心讲师, 法律及教 育硕士 , 研究方向 : 法学教 学。
机关 错综 复杂 , 原处 理 机 关 、 级机 关 、 务 员 主 有 上 公
告 的条件 采用 的是 主 观标 准 , 即只 要 公 务员 认 为 其
试 论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架 构
齐元 军
(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山东 淄博 25 o ) 5 1o
摘 要 : 我国公 务员管理领 域 , 在 人事处理往往 随意性较强 , 存在着 一定 程度 的“ 治” 向。而权利 受到侵 害的公务 人 倾
员 多选择沉默 , 出现这 种现象的原 因是 多方面 的, 中对公务 员权利救济制度缺乏信心无疑是最重要 的原 因之一。救济 其
2 1 ( 16期总第 2 第 2期 3月 5 0 2年 总第 8卷)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 u a fS a d n uhUnvri fP lt a ce c o r lo h n o gYo t iest o oic lS in e n y i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行政系统内部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救济不能进行有效弥补,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判断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我国,司法救济被排除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
我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主要为复核、申诉和控告,这几种救济方式的受理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依然只能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救济,没有争讼的三角模式,被申诉人和决定者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接受。
这种薄弱的救济方式甚至不如普通公民。
很明显,目前的救济制度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即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人民抗辩必须要听取意见。
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申诉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规定。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弹性就大大增加,加上又没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能否真正对公务员进行权利救济就要画一个问号了。
为什么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除了司法审查呢?一般认为,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权利主体享有自定特别规则和实施相应的惩戒的权利。
发生纠纷后,如果不涉及相对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一般就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也容易忽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色彩很浓: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一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严格的上下级制度,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下级服从上级;常常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位高低等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
自然而然地,人们都普遍意识到“官”在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弱者去关注保障强者的权利就显得不合乎常理了,因此官的权利受到了漠视。
另外,古时候有君君臣臣的礼教,官宦体系内,个体对于这个庞大的队伍是习惯性妥协的。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他 主体 并 不 适 用 ;第 四 ,依 法 救 济 ,即救 济 主体
必 须 合 法 。救 济 对 象 必 须 合 法 。救 济 内容 必须 合
法 ,救济程 序 必须 合法 。
一
行 政 法 治论 是 指在 宪 法 及 行 政 法 等 法 律 框 架 下 ,以行 政 主 体 的设 置 、运 行 、监 督 为 主 要 内 容
是 社 会 的 特 殊 群 体 。肩 负 着传 达 国家 意 志 、实 行
国家 权 力 、完 成 国家 建 设 的 重任 。在 行 政 权 运 行 过 程 中 ,公 务 员 具 有 双 重 实 体 身份 。并 以其 身 份
权 为核 心 及 逻 辑 起 点 被 赋 予 相 应 的各 项 权 利 ,包
( 二 )权 利救 济论 1 8世 纪 启 蒙 思 想 家伏 尔 泰 的 “ 天 赋 人权 ”理
应 的 救 济 才 能保 证 公 务 员 权 利 的实 现 及 权 力 的 实
行。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是 指 公 务 员 认 为 行 政 主体 侵 犯 了 自身 合 法 权 益 。有 权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向法 定
员 与行 政 主体 的关 系 由传 统 的 “ 依 附 ” 关 系转 变 为 “ 契 约 ”关 系 。特 别 法 律 关 系 论 兴 起 。特 别 法 律 关 系论 认 为 。公 务 员 与 行 政 主 体 的 关 系 是 “ 建
立 在 契 约 基 础上 .是 国家 与 公 务 员 双 方 合 意 的结 果 ,是公 法 上之 特 别权 利 义务 关 系 ” 。特 别 法律 关 系 与其 他 公 法 本 质 相 同 .当 事人 相 互 间存 在权 利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
第九讲公务员的救济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执行各项政策法规。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风险。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救济政策和法规,旨在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具体介绍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和相关政策。
一、救济制度的引入与发展公务员的救济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国家行政制度改革。
1994年,我国政府首次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遭遇困难予以救济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一定的救济和援助。
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公务员队伍的扩大,救济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改进。
二、公务员的救济范围和对象公务员的救济范围涉及到多个方面。
首先是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包括工资发放不及时、工资标准不合理等问题。
其次是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救济,如公务员工作场所的改善、加强劳动保护等。
此外,公务员也可以享受到其他形式的救济,如住房救济、子女教育救济等。
公务员的救济对象主要是遭遇困难的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
在救济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确保救济的公正合理。
三、公务员救济申请与审批程序公务员在遭遇困难之后,可以通过向所在机关提出救济申请来获得相应救济。
救济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遭受损失的证据、家庭经济状况等。
相关机关会组织专门的审核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环节。
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复审则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评估,最终的终审则涉及到救济金额的确定和救济措施的实施。
四、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公务员救济的具体措施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工资待遇方面的救济,可采取加发、调整或提前发放工资的方式进行。
在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方面,可以采取改善工作场所、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等措施。
对于其他形式的救济,可以提供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用补贴等。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本文为2010年度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立项项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在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但在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救济制度,还不能有效保护好公务员救济制度。
笔者在文中首先阐述了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救济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制度建立的诸多方面出发,提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公务员;司法救济;行政诉讼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监察法》第38条、《行政复议法》第8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也对公务员权利救济也作了相应规定。
归纳以上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可知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包括复核、申诉、控告、人事仲裁这几个基本类型。
二、我国公务员现行救济体制的弊端自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立以来,通过颁布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务员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逐步成长起来。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摘要长期以来,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内部行政行为”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对处分不服的公务员只能通过行政救济维护自身权利。
单一的行政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神。
本文希望借对这一论题的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使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作者简介:汤文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意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①是以让公务员更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支持。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力量,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支撑。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既有利于明确公务员权利的内容,也使公务员在权利受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务员权益,以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接受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目的是为了对公务员的工作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基本上只涉及公务员的名誉问题,而降级、撤职、开除则涉及公务员的级别、职务,甚至是法律身份的重大问题。
行政处分的设计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行政处分会公务员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
因此要确立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这是确保公务员切实有效的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合法合理行使的重要举措。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
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和法援问题一、公务员权利和责任在中国内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公务员,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并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有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申请辞职,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不得违反的十六项纪律。
公务员除了承担一般公民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作为公务员,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一)政纪责任。
如公务员个人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公务员本人,或是机关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二)刑事责任。
公务员违法违纪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从刑(也叫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三)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追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党纪责任。
是对中国共产党员公务员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五)问责。
性质上主要是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是对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
我 国 公 务 员权 利 救 济 制 度 的 缺 陷
我 国公务 员权利 救济制 度 的缺 陷可 以从 行政 救 济 制度 和司法 救济 制度两方 面来 分析 。
( 行政 救济制 度 的 内在 缺 陷 一)
1 行 政救济 机关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匮乏 . “ 纠纷解 决 的公 正 性 与 纠纷 解 决 机 构 自身 的 独 立性 和权威性 是 休戚 相关 的” 反 观 现 行 公 务员 行 ②,
民一 样 , 同样会碰 到执行难 的 问题 。
关 的审查 。
功 绩制 保护 委员会也 是设在 联邦 政府 中一 个独 立 的人 事机 构 , 受总 统 的控 制 , 不 由三 名委 员 组 成 ,
委员 由总统 提 名 , 参议 院 同意后 任 命 。凡是 公 务 员
因对考 核结 果不 服 或 对受 到 免职 、 四天 以上 的停 十
原 决 定 机 关 予 以 变 更或 者 撤 销 。 ”
8 3
中共 浙 江 省 委 党校 学 报 2 o o 9年 第 3 期
折扣 。再 加上行 政救 济 机 关层 级 较 低 , 法 律 没 有 在 赋予 其强 制执 行力 的现状 下 , 不 可 能凭 借 自身 的 其 权威 来使处 理 决定 得 以执 行 , 以公 务员 与 普 通 公 所
一
的本级 党委 、 民政府 或者上 一级公 务员 主管部 门 , 人
与原 处理 机关 是 “ 子关 系” 难 免对 偏 袒 之 意 。三 父 ,
是监 察 机关 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 匮乏 。公 务员 合法 权
益受 到侵 害 , 以向监 察 机关控 告 , 现行 行 政监 察 可 但 体制 和领 导体 制影 响 了监 察机关 的独 立 性 。行 政 监 察机 关 同时接 受 同级 人 民政府 和上级监 察 机关 的双 重领 导 , 察机关 一方 面受本 级政 府 的领 导 , 方 面 监 一 对政 府所属 部 门进行 监察 , 必然 受到很 多牵制 。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 、
,
法 救济 权 利 是 我 国 公 务员 权 利 救济 制 度 内部 行 政 救济模 式 的 越 多 也 就更 容 易 培 养 彼此 之 间 的感 情 和 合作 意 识 老 师 和 学 生之 间 的交 流 也 会变 多 使 学 习 氛 围更加 和 谐 教 学成 果 明 显 开 展 竞赛 的同 时 老 师应 该 结合 学生 情 况 进行 相 应 的指 导 增 加 学生 对技 术 的理解 并 及 时 运用 这 样 同步 的方 式 可 以 激 发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也 有 利 于 师生 间感情 的交 流 这 种 模 式 已 经 得 到 了 学生 们 的认 可 是 符合体 育课 新 课 程 标 准 的 只 有让 学 生们 在竞 赛中感 受学 习 的乐 趣 得 到老 师 的辅 导 就 可 以 形 成 良 好 的学 习 氛 围和 学 习 结 果 输 赢 体验 显 著 竞赛 中 的胜 负 结果 是 学 生 们 必须经 历 和 体验 的 在 这 个 过程 中 能够 使 学 生 提前 感 受 社会 增 强 心 理 的承受 能力 和 适 应能 力 竞 赛教 育方 式 的意 义 体 育老 师角 色 的互 换 在 传统 教 育模 式 下 老 师 一 直都 进 行技 术训 练 的主 导 作 用 但 是新 课程 标 准下 体 育 老 师 除 了 具 有 这 项 基本 作 用 外 还 需 要 对 学 生 的 心 理 和 生 理 知识 进 行教 育 所 以 就 需 要 老 师 采 取 竞赛教 育 的模 式 不仅 有 助 于 发 现 体 育 能力优 异之 人 还 能有 助 于 老 师提 升训 练 能力 增 强 学生 学 习 主 动 性 教 学 氛 围 不仅 与 学 校 的运 行模 式 有关 也 会受 到 教育 观念 的影 响 如 果教 育 氛 围轻松 渝 决就 能 够 大大提 升学 生 们参 与 体 育活 动 和 体育 训 练的 主 动性 体 育老 师制 定 有效 的训 练 内容可 以 增 加 学生 们 的积 极 主 动 性 但 是 首先 内 容 的选 择 要符合 新课 程标 准 再根 据 学生 的兴 趣进 行 个性化 教 学 学 生对体育 运 动 的兴趣 和 体 育老 师挑 选 的教 育模 式 有很 大
论我国考核法制实施中的公务员权利的救济
程 中, 公 务 员 的相 关权 利 并 未得 到 保 障 , 导致 公 务 员考核 制 度 流 于 形 式 , 无 法起 到 激励 公 务 员依
法行政 、 勤勉履 职 的 作 用。其 原 因在 于我 国理论 界 受德 国“ 特 别权 力 关 系” 理论 影 响 , 将 公务 员与
国 家关 系定性 为 “ 内部 关 系” 。 我 国应 当完善 公务 员与 国 家关 系理论 , 重构权 利救 济机 关 以保 障公
法》 的规定看, 公务员考核结果直接对公务员奖惩
产 生影 响 , 涉及 多 项公 务 员权 利 的 调整 。我 国《 公
度进入 了法制化 阶段 。我国《 公务员法》 第1 3 条 以列 举 形 式 规定 了公 务 员享 有 的权 利 。从 《 公 务 员法 》 列举的公务员权利范 围看 , 公务员考核 并
务 员权 利 , 从 而 实现 “ 依 法 治吏 ” 的 目的 。
[ 关 键 词] 公 务 员 考核 权 利 救 济 法制 实施
[ 作者简介] 秦涛, 华 东理 工大学法学院讲 师 , 法学博 士。
[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2 . 1 1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6 7 2 ( 2 0 1 5 ) 0 1 — 0 0 6 9 — 0 9
连续 三年 以上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连 续 三 年被 确 定 为优 秀 等 次 的 年 度 考 核被 确 定 为 称 职 以上 等 次 晋 升 职 务 时 优 先 考 虑 当年 给 予 嘉 奖 记 三等 功 享 受 年 度 考 核 奖 金 对 其 诫 勉 谈 话 , 限期 改 进 年 度 考 核被 确 定 为基 本 称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作者简介: 汤文昊,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2 0 1 2 级研 究生。
我 国 公务 员权利 救济 制度 现状 ( 一) 公 务 员权 利 的含 义及 意 义
一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诉 讼法》 规 “ 公务 员 的权 利 , 是 指法律 基于公 务员 的身份 和职责 , 对于公 政机 关 自我 管理 行为 的一种 。《 “ 人 民法 院不 受理行 政机 关对行 政机关 工作人 员的奖惩 、 任免 务 员有 资格享 受某 种 利益 和有 权作 出或 不作 出某 种行 为及 要求 定 :
司法 审查 就不 能介入 。 二 是行政 处分 是行政 的权 利 , 既 有利 于 明确 公 务员权 利 的 内容 , 也使 公务 员在权 利受 员 的普通 公 民地 位 , 侵犯 时 , 有 获得救 济 的法 律依据 , 有利 于规 范行政权 的行 使 , 使行 机关对 公务 员的行 为进行 综合评 价 的结 果 , 涉及 内部管理 的专 门 政机 关不得 随意侵 犯 公务员权 益 , 以保障公 务员执行 公 务的效率 性价 值判 断 , 法 院的干 预会 降低 行政 效率 ,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行政
2 0 1 3・1 ( 下)
{ I } J I 占 缸金
◆社会 观 察
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
汤 文 昊
摘 要 长期以来, 行政处分行为一直以“ 内部行政行为” 的身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门外, 对处分不服 的公务员只能通过
行政救济维护 自身权利。单一的行政 渠道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公务员对救济的需要 ,也不契合法治社会和人权社会的精 神 。 本文 希望借 对这 一论 题 的研 究, 提 出改进 措施 , 使我 国的公 务 员权利 救济 制度 更加 完善 。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探讨
科 学化 、 法制化 已成为依 法行 政的重要环 节。通过对我 国公 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的现状解析 , 分析 了我 国该项 制度存在 的 问题 , 并分别从公 务员立法 , 行政诉讼救 济的确立和行政 系统 内部救济体 制的 完善 几 方面提 出改进 的建议 , 为保 障我 国 公务 员的权益 实现提供更加 完备 的救 济机制。
中公务员的保障制度 、 救济制度历来都不是受到关心 的问题 ,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 的思考。本文主要论述
了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法治化 、 体系化的问题。文章着眼于对现行 的公务员基本救济状况的分析 , 阐述
现代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基本内涵 , 以期对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 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
一
、
尚不完备。如何为公务员提供更加完备 、 权威的救济方式 , 以切实保障其基本权益的实现, 当成为此 应 次国家公务员立法的突破点。然而 , 仅仅依靠 《 公务员法》 的颁布也不可能使 这一状况得到根本 的改
变。没有有利的法律保障而仅仅依靠道德 的激励 与约束 , 难于使公务员恪尽职守。通过中国历 史上 的 官吏管理制度以及近 2 年来我国有关公务员的法律制度 , O 我们 可以清晰 的看到 , 国家公务员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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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 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 0 6年 第 1 期
公 务 员 权 利 救 济 制度 探 讨
崔 静
( 贵州大学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0 2 ) 50 5
摘 要: 随着 国家公 务员法的颁布 , 进一步规 范和 完善我 国公 务 员的权 利救 济制度 , 继而促 进行政机 关人 事 管理 的
公务员作为国家 的管理者 , 是一国秩序功能的核心。国家作为拟制的人 , 其意志可以通过公务员阶 层得到传达 , 其权力能够经 由公务员阶层得 以实现。所 以说 , 公务员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的基本条件 。 然而 , 我国有重义务而轻权利的传统 , 这在公务员法律体 系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公务员权利救济 的规定
浅议我国的行政救助制度
的福 利 。福 利 国家 理论 的初 衷 是为 了解 决 资本 主义 国家 的失 业 诈 勒索 、 蒙 拐骗 甚 至更 恶劣 的犯 罪 , 坑 这些势 必会 反过 来影 响我
和 贫 困 问题 , 是 在二 战结 束之 后 的三十 年 问 , 欧各 国的主 要 但 西
国市场 经济 的健康 发展 。 果能对 这些 人进 行适 当 的救助 , 如 平衡
执 政党 大 力推行 福利 国家 论, 国家政权 大 量渗 透到 公 民社会 生 市场 经济 对弱 势群 体 造 成 的冲击 , 使 使整 个社 会共 同进 步 、 面发 全 活 的每个 角落 , 国家政 权在 社会 分配 中所 产 生的 作用 日益 明, 展 , 比 不仅 安抚 了市 场 经济 中 的失 意人群 , 也可 以保 证市 场经 济健 如 国家 不仅 发展 了经 济 , 还在 很大 程度 上改变 了下层 人 民的生产 康 的发展 。 生活 条件 , 缓和 了资本 主义 社会 的 内部矛 盾及其价 值
( ) 一 行政 救 助 的理论 基础
1 福 利 国家 论 .
福利 国家 论是 第二 次世 界 大战 后西 方 社会 流行 的一 种影 响 在 市场竞 争 中的失 意者 虽然 本身 处境 不佳 , 对物质 的需 求并不 但
甚 广 的政 治思想 。福利 国家 论 认为 国家 是全 社 会增 加 福利 的 工 比市场 竞争 的成 功者 少 , 于是 便可 能会 产生 对社会 的 不满情 绪 ,
民的地位 , 么 当人 民 需要 帮助 的时候 , 那 我们 的 政府 考虑 的就 不 而 那 些 需要 帮助 的人提 供帮 助就 是一个 国家应 尽 的义 务 , 是这 个 应 该是应 否该 给予 人 民帮助 的 问题 , 是该考 虑怎 么给予 人 民帮 也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 的 目的
( ) 一 监督对公务员处置权的行使
公务员是我 国公职人员 中的特 殊群体 。一方面 , 他们 能够代表 国家行政机 关推行 政令, 行
使权 力, 相对 于行政相 对人 而言 , 疑处于 强势地 位;但在 行政 机关 内部, 无 相对 于行 政组织 来
说, 却处于 明显 的弱势地位 , 权利很容易被忽视 , 其 甚至被所在 单位 以国家名义所侵 害 。我 国历 来就有重视 国家权力 , 维护政府权 威的传 统, 行政机关享有制定 公务员管理法规和制度 的权 力, 享有 处置公务员权益 的权力 。如 果这种 处置性权力不受监督 公务员 的权利就无法得 到任何 保 障而 形同虚 设。此 外, 政机关 的“ 行 经济人 ” 本性 , 决定了它在追 求 自己的 目标 时, 可能会不顾忌 公务员的个人 目标 , 甚至牺牲公务 员的某 些正当权益 , 以达到本部 门的 目的。 比如 , 因为管理 不 善导致 的低 效会导致工作拖拉 , 以在规 定时间 内完成任务 , 难 特别是上级来 单位检查工作 时, 单 位领 导可能会 以集体荣誉 的名义 , 以奉献 精神施压 , 迫使公务员 为应付检 查无偿加班 , 侵犯 公务 员 的休息权 。行政机关领导“ 家长制 ” 作风也可能致使公务员 的权利被蔑视甚至侵害 。
治社会 建设的不 断深入 , 特别是 《 公务 员法 》的出台, 公务 员的权利保 障得 到了进一步 强化 。但
是, 目前我 国公务员救济 的具体制度及 配套制度 尚不完善 。正确认 识 公务员救济制 度 的不足 , 并进一步完 善之 , 将对我 国法治建设 的推进及和谐社会 的构建不无裨益 。
二、公务 员权 利救济制度 的缺 陷
试论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保障机制
为三种 类型 : 一是身份 保障权 , 二是 经济利益权 , 三是保 障请 求
权, 这三方 面的权利共 同构成 了公务员的权利体系。 ( 一) 公务 员的身份保 障权 。 所谓国家公务员 的身份保障权 ,
是指公务员通过 国家录用取得合法身份之后 ,其身份受到法律 严格的保护 , 非因法律规定 的原 因和法定程序 , 不得取消公务员 的身份 , 不得给予处分 。
权、 执行公务过程 中, 可 以做 出或不做 出一定行 为的许可及要 求 他人做 出或不做 出某 种行为的保障 。2 0 0 6 年, 国务 院颁 布《 公务 员法》正式施行 ,标 志着是 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建设 的重大进 步。 该 法是我国第 一部国家公务员 管理方面 的法律 , 是我 国干部 人事管理科学化、 法制化 的一个重要里程 碑。 我 国公务员法第 十 三条规定我 国的公务员具有 以下 的权 利 :获得履行 职责应 当具 有的工作条件 ; 非 因法定事 由 、 非 经法定程序 , 不被免 职 、 降职、 辞退或者处分 ; 获 得工资报酬 , 享受 福利 、 保 险待遇 ; 参加培训 ; 对 机关 工作和领导人员提 出批评 和建议 ; 提出 申诉 和控告 ; 申请 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 以看 出 , 我 国公 务员 的权利, 依据权利来源 的不 同, 可 以分
虽然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曾将公务员权利保障排除在司法保障之外但是随着人权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地完善其公务员权利保障体系德国日本等都将司法保障列入公务员权利保障范围之内以确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
行 政 管 理 2 0 1 4年第 l 1 期
化有效率 的途径来解决非聘任制公务员 的纠纷争议 。这对 于公 务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 。
公务员权益保护之司法救济制度构建研究
查。
( 二) 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 关 系问题
员的不 法侵 害 时, 就可 以依据 《 公 务员法》 第9 3 条之 规定 , 向上一 政 机关 相 比, 在 法律 层面 上是 同等 , 如 果将公 务员 权益救 济纳 入 级行政机 关或专 门机关提起 控告 , 且 受理机 关应 当按照规 定及时 到司法 救济 中来 , 难 免有 司法权 干涉 行政权 之嫌 , 不宜对 行政 机
法》 第三 十八 条 中规 定 , 公 务员与 行政机 关 任命 的其他 工作人 员
提供 司法 救济 途径 , 再加上 公务 员与 国家行 政机 关 的关 系 比较
对其主 管行政 机关作 出的处理 或处 罚决定不 服时 , 可 依据该 条规 “ 特 别” , 二者之 间的 纠纷 大多涉 及 国家政策 、 机 关制 定或机 关 内 定 向监察机 关 申请 复 核 。
法 权益 时, 公务员有权 向其所 在机关 的上一 级机关 或专设机 关进 行 控告 。即公务 员认 为其合 法权益 受到 了行政机 关及 其领 导人 非对 抗式 的程序 解决 公务员与 国家行政 机关之 间的纠 纷, 可 以不 必“ 伤 面子 ” 。加 之 , 法 院作为 国家 审判机 关, 它 的地位 与国家 行
j l I 制占 } ▲ 会
◆ 法 制 园地
2 0 1 4 ・1 ( 下)
公务员权益保护之司法救济制度构建研究
彭 梅
摘 要 放眼当今世界 , 随着现代法治建设的脚步, 各国纷纷将 司法救 济权纳入到公务员权益救济手段中, 而我国立法者 却把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截断, 致使我国公务员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对待时, 无法得到全面的救济, 这有悖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是从目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出发,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追溯其根源,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家实情,引入司法救济,成立独立的救济机构,完善救济程序,以此来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一、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在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侵犯的。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申请帮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因其救济对象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权利救济对象,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唯一合法对象;另一方面是公务员权为公务员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1.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他不能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样对行政主体做出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换而言之,公务员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他们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的重要部分。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研究[摘要] 维护公务员的人性尊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当代各国人事制度的共同趋势。
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规定没有取得制度上的突破,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没有被列入法律之中,依然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之外,这与法治、人权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本文着重在我国现实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社会背景下,探讨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 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必要性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
要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通过各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
但是,分析当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们发现,在一些法条中虽然列举规定了我国公务员所享有的部分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作为保障。
致使部分公务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
这种状况与我国建立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实现政府管理职能极不适应,不仅不利于保障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我国《公务员法》虽然在第15章专门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比较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复核。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复核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的复核;一种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复核。
《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申诉。
《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比较及启示
种方式 可 向普 通法 院请 求救 济: 1制 定法 中明文规 ()
定 可 以向普通 法院上诉 ; ( ) 2 在没有制定 法 的规定
处 分时 ,有处 分权 的机关 在作 出处分之 前 ,应 当将
处 分 的事实 和理 由以书面形 式通 知被 处分 公务 员 ,
时, 国最 高法 院 ( 英 高等法 院和上诉法 院 ) 根据普通 法对 下级 法院和行 政机关 具有监督 权,公 民可 以请
公务员权 利救济 制度的 比较 研究 ,引发 一些对 我 国
公 务员权利 救济制度 的思考 , 以之借 鉴 。 并
一
解雇和 提前退休 、不支 付补偿金 进行 申诉 。申诉 机
关 为公务 员 申诉 委员会 ( S B 。1。对 于不公正 的 CA ) 3 1
、
公 务员权利救 济制度 的含义
( ) 国公务 员权利救 济制度 j 法 法 国 的公务 员权利 受到侵 害时, 可以通过 内部
翁 o0 9
救 济 ( 政法 上 的保护 ) 行 与外 部救 济 ( 司法救 济 ) 两种 手 段进行 。
2 事 后救 济 。主要包 括行政 系统 内部救 济 和系 . 统外 的司法 救济 两种 方式 。 于一般 的薪金 、 对 工资 等
勤务关 系 的请 求 , 日本 公 务员法 规定 其可 以通过 向
人事 院 、 人事 委员会 、 平委员 会提 出 申请 , 公 要求行 政 当局 采用 必要 措施来 保证 勤务关 系 ;而对 于身 份
等违反 其意 志 的重大不 利处 分 ,法律 规定受 处分公
务员可 以 向人 事 院 、人 事 委员会 和公 平委员 会请求
成伤 害 、 危害 、 损失 或损 害的不 当行 为 。2 『据此 , 救济
浅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陈 崛起
( 华 南师 范大 学政 治与行 政 学院 广 东 ・ 广州 5 1 0 6 3 1 )
摘 要 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正逐步推进 , 其 中一系列行 政救 济法相继 出台, 标志着 “ 有权利就有救济 , 有损害就有赔
偿” 的法治原则 的落实。 然而 ,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公务员是强势群体 , 应该对他们的权力进行 监督和 限制 , 救济制度 当 然就不会落实到他们 的身上 了。 但在现实生活 中, 公务 员权利受损 的事件却时常发生, 公务 员同样面临着权利受损并
2 . 1 特 别 权 力 关 系理论
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中国几 乎被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 政主 体的行为 以不损害他人 的利益为前提,需要维护公务员
济制度之外 ,公务员唯一 的权利来自济方式是在行 政机 关内部 的权利 ,同时强化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当公务员权利受到
申请 行 政 复核 或 提 起 申诉 。之 所 以把 行 政 复 议和 行 政 诉 讼 排 侵害 时有权依法请求补偿、 救济 。因此 , 公务员权利救济是现 斥在 公务 员权 利 救 济 制 度 之 外 , 部 分 学 者认 为 , 其 源 自特 别 权 代 法 治 的题 中之 义 ,法 治 理 论 也 是 公 务 员权 利救 济 的 重要 支 力关 系理 论 。
也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 申诉。而且 《 公务员法》 还 人与雇佣人之 间都是一种契约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劳 级机 关申诉 , 对 省级 以下 机 关 作 出 的 申诉 处 理 决 定不 服 的 , 可 以向 作 工 失 去 独 立 自主 性 ,被 纳 入 到 雇 主 的 劳 动与 生产 组 织 或 被 纳 规 定 : 入到雇主 的私人生活领域 , 劳工负有 忠诚于雇主 的义务 , 而雇 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 出再 申诉 。由此确立了我 国公务 主有照顾和保护劳工的义务 。 然而公务员身份与行 政机关之 间构成的公务员法律关系 员申诉 的二级 申诉制, 使得我 国公务员的 申诉制度不断完善 。 但根据我 国《 公务 员法》 的规定 , 复核、 申诉是 向原处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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㊀㊀收稿日期:2017G12G19㊀㊀作者简介:李艳阳(1996 ),女,安徽阜阳人,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殷世豪(1994 ),男,安徽阜阳人,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第17卷㊀第3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 o l .17N o .32018年6月J O U R N A LO F HU A I B E IV O C A T I O N A L A N DT E C HN I C A LC O L L E G EJ u n .2018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李艳阳,殷世豪(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㊀230039)摘要:自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初步建立制度体系,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健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救济制度,向发达国家学习,建设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制度,通过内外救济制度,真正实现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关键词:非诉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法院;特别权力关系中图分类号:D F 31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1G8275(2018)03G0005G04㊀㊀一㊁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中,多数学者往往将关注重点放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上,而忽视了对相较于强大的行政机关而言,较为弱势的公务员的救济权利的保障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与«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到第三条均笼统地规定公务员在不服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时,通过何种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概括而言,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请复核㊁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后仍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做出人事处理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者直接提起申诉.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如若仍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二)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控告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三)申请仲裁聘任制公务员在与聘任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调解,或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㊁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虽然没有明确适用德国的 特别权力关系 理论,但在法律制度与行政实践中处处可见该理论的应用.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基于特别之法律原因,对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之权力而使相对人处于更附属的地位㊁负有服从的义务的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 主要用于维护官僚阶层的特权以及绝对化的君主制中央集权. 特别权力关系 理论具有三个特征:(一)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特别权力关系强调相对方的服从性,自由受到特别限制.同时,较一般权力关系的人民而言处于更为附属的地位.(二)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特别权力关系强调为保证行政目的的达成,即使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权力方仍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剥夺相对方的权利或者为相对方设置义务.因此,在公务员取得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的身份时,即负有了事先无法确定的服从义务.(三)排除司法救济在特别权力关系中,相对方负有绝对忍耐义务,无权就其与权力方的冲突提起司法救济.二战后,由于人权理念与实质法治的发展,法学界对特别权力关系展开了猛烈批判,特别权力关5系理论逐渐遭到摒弃,但这一理论具有一定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公法上的勤务关系的确具有与其它领域不同的特征,通过特别权力关系能够进一步保证在这个领域,权力方的管理目标能够得到高效实现.[1]三、我国公务员内部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申诉控告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确定的公务员救济途径.当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当公务员认为机关及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控告.这一制度作为除聘任制公务员外其它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唯一渠道,在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一制度本身仍存在许多不足.(一)我国公务员内部救济制度的不足1.救济范围过于狭窄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仅能就包括处分㊁辞退或者取消录用㊁降职㊁定期考核为不称职㊁免职等情形提出申诉.而对奖励评定㊁福利分配㊁职务晋升等许多存在不公正待遇的方面未予规定.此外,我国目前仅规定了对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并不包括对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的范围,公务员权利救济方面也应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这一问题做出改进.2.申诉控告程序不完善我国针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律法规规定都较为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就控告程序而言,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但针对该条款,«公务员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均没有受案范围,受理时限,结果的送达与执行受理程序等具体问题的实际规定,导致控告权缺乏实际可操作性.[2]3.公务员的程序权利缺乏保障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提到: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务员权利救济程序皆为行政机关单方进行,书面进行,且排斥公务员本人的参与,没有设置听证㊁质证㊁回避程序等来保证救济程序的公正,做出的决定则很难使人信服.4.救济制度缺乏中立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员申请救济的受理机关分别是原处理机关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㊁行政监察机关.这种安排在理论上确保了每个机关都有监督权.但在实践中,这种安排实际导致 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现象的出现.首先,原行政机关是做出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或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在受理复核申请的过程中难免会掺入先入为主的偏见思想,且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错误,导致不能公正的处理公务员的救济请求.其次,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㊁行政监察机关都与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有密切的接触,为了和谐共处亦会尽力不与原处理机关发生矛盾,形成 官官相护 的局面,不能对申诉做出公正的回应,导致弱势的公务员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此外,在一个程序中规定若干个受理机关,如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在对复核结果不服时,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往往会导致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与上一级行政机关互相推诿,影响案件的处理效率,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二)我国公务员内部救济的完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若想使处于弱势被支配地位的公务员与强大的国家权力抗衡,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理念,完善的法律程序赋予公务员具体的救济权利.现提出如下完善意见:1.扩大申诉控告的受案范围我国«公务员法»第90条通过列举式规定了八种可申诉控告的事项.这种立法模式虽然具有明确具体的优点,但缺点也相当明显,即不能全面的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容易导致 挂一漏万 情形的产生.在法国,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通过 有限制的权力原则 进行约束.当公务员处于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地位时,政府的具体行为违反支配公务员地位的规定侵害公务员的利益时,公务员可以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销违法的行为.[3]即除为公共利益情形外,公务员作为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公务员的权利只要实际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都可以就该侵害行为提出救济.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范围方面我国可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使现今无法得到救济的奖金与福利㊁培训与晋升机会等内容都能纳入受案范围,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2.完善申诉控告的法律程序鉴于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过于简单模糊,应就此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与明确化.首先,应当明确在复核申诉㊁控告㊁及聘任制公务员申请仲裁的过程6李艳阳,殷世豪/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中的受理时限,防止受理人员拖延处理,实质上侵害公务员的权利,阻碍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其次,在受理方式上,受理机关应当将现今的全部通过书面处理改为公开处理为主,书面处理为辅.当申请人提出公开处理的请求时,受理机关即应当公开处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 布兰代斯曾说: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 只有通过公开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平处理.此外,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还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规定与听证制度相配套的条件㊁步骤㊁时限㊁回避规定等制度,保证公务员提出证据,并且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提起反驳的权利.3.保障公务员的程序权利若想使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得到实际的保护,必须赋予公务员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 说话 并全程参与的权利,即赋予公务员在权利救济程序中参与权㊁阅卷权㊁委托代理权㊁告知权㊁举证质证权㊁申请回避权以及申请听证权等程序权利.鉴于我国如今采用行政机关单方书面处理争议的公务员救济程序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若想真正改变这种现状,必须要借鉴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定,使行政准司法化,赋予公务员充分的程序权利.首先,公务员有申请救济程序的权利.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记入笔录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以防止行政机关出现消极怠慢,拒不承认接受过当事人申请救济情形的发生.其次,应当赋予公务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由于行政复核或申诉往往由原机关㊁上一级机关或同级政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㊁行政监察机关受理,机关内部人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保证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因此,赋予公务员申请处理人员回避的权利是保证结果公正的重要环节.再次,应当赋予公务员就重大事项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制度不仅能保证行政机关听取公务员的举证质证,还能使相对人参与到申诉程序中,避免 暗箱操作 的存在.最后,还应当赋予公务员委托代理权.在救济程序中,某些公务员可能因法律知识的淡薄或能力㊁精力的限制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赋予公务员委托代理权,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增加公务员维权成功的机会,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91条 对于个人提出的,人事院或其指定的机关进行调查㊁审理申诉案件时,处分者或其代理人和被处分者,全部可以出席口头审理,选择辩护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进行陈述,让证人出席,以及提出文件㊁记录及其他一切适当的事实和资料.4.设立独立的争议处理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处理公务员救济请求的机关在不同情况下分别为原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㊁监察机关.此外,还规定了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在这种环境下,争议处理机关与相对人所在机关存在密切的联系与利益纠葛,具有 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的嫌疑,很难保证申诉结果的公正性.在设立独立的争议处理机构方面,可以向发达国家学习.在日本,人事院是处理公务员争议的核心机构.人事院由3名人事官组成,需经过国会两院同意,内阁任命,天皇认证,并且必须达到人格高尚㊁崇尚民主㊁注重效率㊁年龄三十五岁以上等标准.[4]此外,«日本公务员法»还规定人事官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是不得超过12年,除法律规定的事由不得被强行罢免.并且规定了弹劾人事官的裁决由最高法院行使.即日本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确保了人事院的独立性,保证人事院在作出决策时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作出最公正的判决.此外,美国的功绩制度保护委员会作为一个准司法职能的独立控制机构,成员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能够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作出最为公正的判决.四、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公务员管理领域一直属于司法的真空,造成不合理的法外空间.事实上,在我国当前限制政府权力的大环境下,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急需改革.只有将公务员救济纳入司法救济范围,才能真正意义上限制行政权的滥用,保护公务员的利益.正如政治家韦伯斯特所言: 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判. 司法救济能够通过自身的独立性及其程序的严密性,制度的完善性最大程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深受 特别权力关系 理论的影响,再加上儒家 宗法制 厌讼 等思想的影响,不仅导致公务员本身权利意识淡薄,将公务员救济纳入司法领域的制度基础也不健全.若想健全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司法救济的主体在行政法较为发达的法国㊁瑞典㊁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均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而美国与日7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8年第3期㊀本则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法国行政法院是与普通法院平行的双轨制司法机关,由最高行政法院㊁上诉行政法院㊁地方行政法庭构成;同时,法国行政法院采取三审终审制,许多案件会被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进行处理.在约束行政权力,保障人权方面做出了较为突出的成果.公务员权利救济案件往往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处理.而如何科学地设置行政审判组织,已经成为专家学者们热烈讨论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可以吸收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设立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处理.行政法院只对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完全独立于地方行政机关及普通法院,从而保证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平.但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司法资源匮乏,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设立行政法院的条件还有待考察.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通过法律规定将公务员权利救济案件明确为由各级法院的行政庭进行审理.(二)司法救济的适用范围虽然司法救济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公正的实现,但什么程度的介入才是最佳状态?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众所周知,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公务员权利救济既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又属于公法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特殊性.如何在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和保持行政机关正常运作间取得平衡成为司法权介入的首要问题.为保证行政机关保有适量的裁量余地,应当以管理行为是否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为分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可将开除㊁降级㊁撤职㊁取消录用等影响公务员法律地位的管理行为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而轻微的公务员职务管理行为如警告㊁记过的处分,一般的职务管理行为如挂职锻炼等应当给予行政机关自主裁量的范围,司法权不应介入.(三)司法救济的适用程序为维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㊁保证行政程序连续有效发展不受阻碍,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美国和日本的法律针对公务员司法救济领域强调 穷尽行政救济 原则,即当事人在用尽行政机关救济途径以前,不能申请法院对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进行裁决.[5]在法国,一般情况下司法救济的启动不以行政程序的完结为前提,但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公务员必须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诉,在对申诉结果不满意时才可在诉讼时效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为缓解我国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加快公务员权利救济案件的处理进度,增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机会,尊重行政机关的自主裁量权,在未来的制度架构中,我国应当借鉴采纳 穷尽行政救济 原则.参考文献:[1]㊀吴小龙,王族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的 引进 [J].法学,2005(4):54G61.[2]㊀赵素艳.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探讨[J].行政论坛,2009,16(3):32G35.[3]㊀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31.[4]㊀林海娃.公务员申诉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21.[5]㊀谢丽娜.浅议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新思路[J].法制博览,2016(1):28G30.责任编辑:寸㊀心R e s e a r c ho nR i g h tR e l i e f S y s t e mo fC i v i l S e r v a n t s i nC h i n aL IY a n y a n g,Y I NS h i h a oA b s t r a c t:S i n c e t h e I n t e r i mP r o v i s i o n s o nR e w a r d s a n dP u n i s h m e n t s o f t h e S t a t e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A u t h o rGi t i e s i s s u e db y t h e S t a t eC o u n c i l i n1957,t h e s y s t e mo f g u a r a n t e e i n g t h e r i g h t s o f p u b l i c s e r v a n t s i no u r c o u n t r y h a s b e e n c o n t i n u o u s l y d e v e l o p e d a n d p e r f e c t e d,a n d t h e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s y s t e mh a s b e e n i n i t i a l l y e sGt a b l i s h e d.H o w e v e r,t h e r ea r es t i l lm a n y d e f i c i e n c i e s.W i t ht h ed e v e l o p m e n to f t h er u l eo f l a wi no u r c o u n t r y,t o p e r f e c t t h e r i g h t r e l i e f s y s t e mf o r c i v i l s e r v a n t s i no u r c o u n t r y,t h e f i r s t t h i n g t od o i s t o p e rGf e c t t h e c u r r e n t r e m e d y s y s t e mf o r t h e a p p e a l a n d a c c u s a t i o no f c i v i l s e r v a n t s,a n d t h e n t o l e a r n f r o mt h e d e v e l o p e d c o u n t r i e s t ob u i l dt h e j u d i c i a l s y s t e mf o r t h er i g h t r e l i e fo f c i v i l s e r v a n t s.T h r o u g h i n t e r n a l a n d e x t e r n a l r e l i e f s y s t e m,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o f c i v i l s e r v a n t s r i g h t s c a nb e t r u l y r e a l i z e d.K e y w o r d s:n o nGl i t i g a t i o n r e m e d y;j u d i c i a l r e l i e f;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o u r t;s p e c i a l r i g h t r e l a t i o n 8李艳阳,殷世豪/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