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房管局推行夫妻共有房产登记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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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舟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

同时,各地要综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发生时和处理时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违法占用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房处理(处罚)标准的确定。

对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按有关规定确权或补办手续前必须作出处理(处罚)的,处理(处罚)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作出规定。

三、关于建房者建房条件的认定。

补办手续时,对建房者建房条件的审核,可以是建房时条件,也可以是补办手续时条件。

户内人口按确定的时点统计。

但对以建房时状态认定的,其户内人口应将当时户内人员中现已以户主名义另行审批取得宅基地的、已是国家公职人员的除去。

四、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审核。

补办手续时,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的审核,可以对照建房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也可以对照补办审批手续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若该宅基地需补办农转用手续,则必须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舟政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2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3日舟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质量做好“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系统推进、加快完善“一老一小”服务体系,结合舟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一)发展基础。

1.“一老一小”服务政策保障有力。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制定出台《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4〕3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医疗健康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14号)、《舟山市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办法》(舟民福〔2022〕7号)等多项政策文件,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托育服务政策初步形成,制定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111号)及《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等多个配套文件,依托省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模式,积累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做法和经验,支持并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舟山市房管局加快推进“智慧房管”信息化建设

舟山市房管局加快推进“智慧房管”信息化建设

工程和污染源达标排放行动 计划 ,淘汰 退出500家左右一
般制 造业 企业 ;贯彻实施餐饮业地万标准 ,开展专项整治
行动 ,推进 达标 排放 ;有序推进北部平原地区村庄的煤 改 清洁能源 ,基本实现 北京全市平原地区 “无煤化 ”。
舟 山 市 房 管 局 加 快 推 进 “智 慧 房 管 ”信 息 化 建
兰 州 今 年 要 完 成 40个 “三 不 管 ”楼 院改 造 任
3月 1 2日 召开 的 兰州 市 201 8年 物 业 管 理 工作 会 议 明确 ,2018年兰 州 币 要 完 成 40个 “三不 管 ” 老 旧 楼 院 改 造任 务 ;运 用 “互 联 网 +物业 +商 务 ” 模 式 ,完 成 30个 智 慧 小 区 试 点 建 设 ;落 实 物 业 属 地 化 管 理 责 任 ,推 进 “四 位 一 体 ”物 管 理 新 模 式 ;狠 抓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构 建 “诚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的 工作 机 制 ,促 进 全币 物 业 服 务 向 “一 站 式 、 一 卡 通 、一 张 网 ”模 式发 展 。
北 京 发 布 蓝 天 保 卫 战 计 划 力 争 PM 2.5年 均 浓 度 继 续北 京币 蓝 天 保 卫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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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 。根 据计 划 要求 , 年

一 j_{f放 车 、扬 尘 、 性 有 机 物 治 苦 蕈
近日 ,舟 山市 房管局 召开 “智 慧房 管 ”系统 阶段 建设 总 结会 ,各业 务分 管 领导 和相 关 \ll/务 人 员等20 余人 参加了此次会议 。
会 上 ,软件 开发技 术人 员分 别对 “智慧 房管 ”综 合 管理 平台的建 设实 施进 度和 房产透 明 售房网 改版 情况 进 行 了汇报 总 结 ,并对 本年 度 工作 安 排分项 介 绍 。局 住 房 保障 科对 智 慧房 管住 房保 障子 系统 的使 用情 况 ,特 别是 使 用过 程 中遇 到 的难 点以 及需 要 改 进的 方面展开 交流发 言。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16•【字号】舟政〔1993〕71号•【施行日期】199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舟政〔1993〕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了促进我市以售为主的房改方案的实施,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健康发展,现就房改实施方案中有关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为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对有关购房价作如下调整:1、凡在1993年以综合价购买的,在原综合价每平方米360元售价中,由产权单位补贴每平方米80元,即售房计算价按每平方米280元结算。

标准价仍按每平方米220元计,个人拥有产权比按220元与280元之比确定,即个人产权比按78%计。

2、工龄优惠系数由原每年工龄2.5‰,调整为每年工龄4.0‰。

3、房价款计算公式调整为:购房款总额=优惠价房建筑面积×优惠价售房基础价×(1-旧房优惠率±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设施增减率-住房成新折扣率-工龄优惠率)一次性付清房价款=购房款总额×一次性付款优惠系数80%。

4、住房面积计算。

出售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省计经委浙计经施(85)5号文等有关规定办理。

每套住房的实际面积;施工图未修改的,按施工图计算面积;施工图已修改的,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竣工图)计算面积;施工图遗失或没有施工图的,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对在本通知颁发前已经市、区房改办批准,并已付款的或虽未付款但计划在1993年12月31日前付款的,其房价款核减工作及退款工作可稍放后,最迟在1994年1月底前完成,并由产权单位集中向房改办办理审核,向房地产信贷部办理退款。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舟政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舟政发〔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商品房用地计划管理完善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工作,建立全市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

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过大,消化周期超过 2 年的,或在售、在建待售商品住宅和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 3 年的区域(以县<区>及功能区为单位),暂停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在市区范围内实行商品住宅、商业办公用地总量控制和区域平衡。

二、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对在建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以适应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及现规划不适宜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地块,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商务居住复合用房、产权式度假酒店等项目。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大力度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新开工实物安置项目建设,发改部门停止各类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力度,落实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责任,2016 年起各实施主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 65%。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舟政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定海、普陀两区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市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的“渔农业”户口人员。

第三条凡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工作。

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四)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舟政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舟政发[201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房地产市场调控职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承担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职责。

科学、合理地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遏制投机性、投资性购房。

(二)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增幅控制在政府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之内。

二、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三)全面实施《舟山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确保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和质量。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有效解决城市中偏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周转性住房需求,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2011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13.36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0.9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4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8万平方米。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有效遏制不合理购房需求(四)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

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

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篇: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舟山市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生产,提高我市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和图形数据库的正常运转,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全域范围内开展不动产测量均需按照本办法对不动产测量质量进行审核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不动产测量的质量审核管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经办不动产测量成果质量审核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局对不动产测量地理信息成果和房屋面积进行审查和把关,各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不动产测量质量进行审核管理。

第二章不动产测量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

第五条不动产测量工作应严格执行最新的《地籍调查规程》、《地籍测绘规范》、《房产测绘规范》、《海籍调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以及其他不动产测绘相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

(一)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对海域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海籍调查规范》执行。

过渡期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地籍图的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并适时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

最终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界址测量。

(1)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选择界址测量的精度。

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2)依不同的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不同的界址点测量方法。

具体的测量方法和程序按照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舟政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执行差别化住房商业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停止发放住房商业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其用于购买住房。

(三)实施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以家庭为单位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首次购房者优先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对以家庭为单位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的首次购房者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对居民家庭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舟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等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贯彻落实“八八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新区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我市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

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舟政办发〔2017〕15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7〕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提升住房保障审核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以及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树立城镇住房保障具体业务办理上“最多跑一次”的理念,按照“简化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快审核速度”的思路,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确定我市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共五项,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减免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

(二)确定主要工作目标。

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实现受理常态化,保障对象实现就近受理,城镇住房保障实行部门“并联审核”,努力实现各部门审核结果实时共享。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努力实现“网上办理”,全面提升住房保障工作效率,对需要进行经济状况审核的保障类型,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对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审核的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浅谈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属登记

浅谈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属登记

浅谈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属登记作者:韩惠君来源:《价值工程》2010年第24期摘要:基于我国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现状,探讨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

Abstract: Based on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ownership registration, it explored how to apply for housing matrimonial property ownership registration.关键词: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现状;申请Key words: Wife Total matrimonial property; ownership registration; the status quo; application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4-0144-011现阶段我国对夫妻共有房产所有形式的分类1.1 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

包括: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②一方的个人房产但夫妻双方约定为共有的。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都不得无视他方而擅自处理。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共有房屋的权属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应当共同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1.2 一方所有包括①一方的婚前房产,含结婚前或离异丧偶再婚前取得的房产;②一方在婚后单独继承或受赠的房产;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但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

此类房产,只需夫或妻一方申请登记。

日后转让或抵押时,也只需一方签字,不必取得对方的同意。

1.3 按份共有即夫妻双方按约定的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了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权利。

离岛不离心 登记更便捷——嵊泗县创新探索海岛群众财产继承“一站式”登记模式

离岛不离心 登记更便捷——嵊泗县创新探索海岛群众财产继承“一站式”登记模式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55JICENGCHUANZHEN基层传真嵊泗县,隶属于浙江省舟山市,位于杭州湾以东,长江口东南,是浙江省最东部、舟山群岛最北部的海岛县,由404个大小岛屿组成,其中有人居住的岛屿16个。

其政治经济中心在泗礁岛,辐射开去分别是东西部3镇4乡,与泗礁岛“隔海相望”。

随着基础交通的不断发展,基本实现了泗礁岛与7大乡镇的日间通航,但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天气影响、风浪大小等因素,仍旧无法实现当日来回,也存在因大风、大雾、大浪等不可抗力影响而导致的出行阻滞,造成了渔农村群众办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登记成本高、办理时间长、办理次数多等问题,因此,探索农房继承登记“一站式”登记模式十分必要。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借着“最多跑一次”改革东风,找准群众办事堵点,积极联动各相关部门,大胆探索海岛群众财产继承“一站式”登记模式。

秉持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该局与嵊泗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依托各乡镇基层站所,通过流程优化、材料精简和事项合并,使老百姓“足不出岛”就能办理继承法律文书和办理农房继承登记业务,让海岛群众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更加便捷。

一、背景:流程复杂、成本偏高,办理效果差强人意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前,嵊泗县办理不动产继承一直是通过嵊泗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形式或者嵊泗县公证处公证的形式予以确定继承人。

实施以后,嵊泗县人民法院不再办理继承类的民事调解(有争议的除外),嵊泗县公证处也不再办理不动产继承的公证,群众办理不动产继承的人选择自行形成协议或委托律师代为书写的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遗产(不动产)分配协议、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资料齐全可以代替以前的公证书或民事调解书用于办理不动产继承的相关事宜。

但是,基层群众文化水平不高,岛上也没有专业的律师驻点,加上交通不便,因此群众委托律师书写法律文书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

而不动产中心对相关协议进行核查时,基于信息上的不对等,无法辨别协议的真实性,尤其遗产继承协议中是否会遗漏法定继承人等重要事项等。

试述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依法行政

试述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依法行政
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有无责任 或是否需要审查和区分自然人的房产是否夫妻共有, 长期以来是一个带有普遍性、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从 而也道出了一个严肃的命题:如何在夫妻共有房屋权 属登记中依法行政。
一次探索 2004年1月1日,扬州市房管局发布通告,其主 要内容是:1.扬州市市区自2004年1月1日起,严格 实行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凡属夫妻共有房 产,房屋权属登记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2.房屋所有 权证只记载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应当及时申 请变更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3.自2004年7月1 日开始,凡房屋权属证书上所有权人记载为一入的, 可直接办理业务,登记机关不再要求夫妻同时到场或 要求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委托书。 “通告”的第一条对原夫妻共有房产登记为一人 的传统习惯做法予以纠正,并界定了起始点;第二条 规定了夫妻共有房产原登记为一人名下的应当怎么 办;第三条规定了自什么时候起登记机关只以房产证 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其权利的行使人,不再审查是否属 于夫妻共有产。 “通告”言简意赅,关联性强,有法可循,有据可 依。实践两年多来,无一件因此引起行政诉讼发生,达 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理想的效果。它是一次大胆成 功的依法实践,有着广泛的探索和讨论意义。
第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解释,共同共 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即夫妻对共有房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 的权利和平等的清偿债务的义务。权利获得或起法律 保证的前提,是要及时申请登记;未能做到及时而被 另一方单方登记在先,出于安全方面的担心,在该共 有房产没有移转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变更登记或 异议登记,自我救助;因为登记机关对于权利事实的 夫妻共有产权的变更登记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如果 共有产权被单方处置、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 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 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付善意第三 人”。善意第三人受权属登记公示力、公信力影响的同 时受法律保护,被侵害的共有人可向侵权的共有人追 偿或诉讼于民事法律(属登记机关过错的除外)。此 外,诸如清偿债务等处置共有人房产的情况也类同于 此法理。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有问题的探讨_0.doc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有问题的探讨_0.doc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有问题的探讨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有问题的探讨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状况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

一、房屋共有的形式及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界定1、房屋的共有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许多人对此并不太了解,在此,有必要进行比较与区分。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概念所谓房屋的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需要明确两点:第一,各个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第二,按份共有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是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

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

房屋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这种共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共同共有的产生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如合伙合同。

第二,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同共有房屋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每个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时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

2、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界定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xx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设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10.26•【字号】舟政发〔1999〕131号•【施行日期】199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舟政发〔1999〕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现将《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稳定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新旧分配体制的平稳过渡,根据《舟山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住房标准面积(按夫妻双方职级高一方享受)上限分别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补贴办法按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扣除住房补贴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应支付单价乘以差额面积给予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一方确实无法落实的,经双方单位协商,也可由另一方单位部分或全额负担。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一(上年经济适用房平均价一住房补贴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应支付单价)×差额面积差额面积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房改购房时房改标准内面积(含阳台)的差额。

第三条对1 9 9 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本市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与规定住房标准面积(按夫妻双方职级高一方享受)上限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工龄住房补贴额为市区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规定住房标准面积及1 9 9 5年底前工龄的乘积。

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 0%,工龄住房补贴资金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自负担,一方确实无法落实的,经双方单位协商,也可由另一方单位部分或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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