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2006
粤建价函[2007]276号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各有关单位:为缓解我省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一、2007年8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7年8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
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应该及时反映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工资水平,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
广东省建设厅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广东省造价总站关于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造发[2007]002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引起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
2006人工工资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6)27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预算工资标准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0.00元/工日,二类工37.00元/工日,三类工34.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45.00~58.00元/工日;修缮工程:37.00元/工日;古建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7.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4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48.00元/工日。
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7.00~72.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57.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40.00元/工日。
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7.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8月1日前签定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37.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2004年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37元/工日执行。
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抄报:省人民政府,建设部抄送: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30101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文件号:桂建标[2013]3号发布时间:2013/1/23 11:16:38 点击数:0【打印】【大中小】【关闭】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48元/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57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8元/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三类工66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7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四)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8元/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三类工66元/工日。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0元/工日。
二、计算规定(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各专业管理费费率按桂建标〔2011〕21号文执行。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各项调整汇总
一、人工费1、2006年5月1日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从24.75元调整至27.72元。
(详见云建标[2006]21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2、2008年1月1日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从27.72元调整至34.77元。
(详见云建标[2007]535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3、2010年1月1日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从34.77元调整至42.06元。
(详见云建标[2009]63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年版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4、2011年9月1日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从42.06元调整至53.23元。
(详见云建标[2011]45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年版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二、规费1、2005年12月1日起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列入工程造价。
(详见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2、2006年7月1日起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系数调整。
(详见云建标[2006]295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税金系数调为3.44,3.38,3.25 。
测定费调为0.08%,0.12%,0.14% 。
3、2009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停止征收定额测定费。
(详见云建标【2008】713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荐的通知》)4、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详云建标【2011】454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税金系数调为3.48,3.41,3.28。
三、其他1、2005年7月1日起建筑面积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北京市人工费调整信息
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京造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
日期:
2006年7月18日【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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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
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8〕6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立符合市场实际的价格体系,缓解用工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设市场人工单价,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和谐发展,现就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7元/综合工日。
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编制预算控制价,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1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5元/综合工日执行。
三、2008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按实际开工日期,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发布指导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日单价。
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四、2008年2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核实已完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已完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未完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应当依据发布指导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日单价。
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五、2008年2月1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湘建价【2006】330号文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6]330号二○○六年九月二十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
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
【按:湖南这是实现"量价分离".消耗量标准(定额本本)尽管适时动态管理,但依然相对稳定,工程价格(单价与基价)及时生成(没有单价本本可以用好久时间),这才是真正动态的了.】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工价〔2013〕16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3月1日起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2013年3月1日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3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遇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时的处理意见:参照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差价的调整办法。
在与风险费用比较时,将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的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差价与主要材料的差价合并计算。
三、根据《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文件精神,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招标项目,不再计取风险费用;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招标项目,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的计价原则是: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六、计价的原则是:做什么专业,取什么费,当该专业计价表无对应子目,需借用其他专业计价表子目时,只借用人、材、机消耗量,其余均按本专业取费。
七、凡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主的改造项目,如平改坡、普通立面改造以及改造项目中的零星装饰工程等等,按修缮工程计价。
凡以提高标准对可正常使用的建筑物进行装修为主的改造项目,其中的装饰工程,按单独装饰工程计价。
八、发包的建筑工程中含有的装饰项目仍按建筑工程计价,只有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才能按单独装饰工程计价。
九、钢结构厂房(包括全钢结构、预制柱或现浇柱上面是钢结构的)工期按现浇框架乘系数0.7计算十、对于设计图纸无具体做法的高大空间模板支撑以及基坑围护等,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现场情况等进行计价和报价,如与其对应的实体未发生变更,其费用一般(包括经专家论证的)不予调整。
江苏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2001-2013年)
江苏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目录1.苏建定2001(401)2.苏建定2005(65)3.苏建定2006(276)4.苏建定2008(66)5. 苏建价〔2010〕494号6.苏建价〔2011〕812号7.苏建函价〔2013〕111号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01)401号关于调整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了落实国家工资政策,提高建筑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切实解决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与建筑市场相比偏低的实际状况,根据我省有关工资调整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预算工资标准,具体办法如下:一、我省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定额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到26元/工日。
装饰工程调整到30~40元/工日。
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新定额的,预算工资标准和执行时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如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资部分作独立费处理,不取费;如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资部分进入直接费,作为取费的基数。
四、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35元/工日,点工调整为29元/工日;装饰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40元/工日,点工调整为35元/工日。
五、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的执行时间为二00二年一月一日,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按原规定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05)65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厅、局:根据全省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普遍偏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稳定队伍,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闽建筑[2010]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 45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 73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 60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2010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06〕431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我省现行“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已经施行三年多,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了较大幅度上扬,“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明显偏低。
为了正确引导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时合理计算人工费,使我省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36元/工日调至45元/工日;二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23元/工日调至30元/工日;三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18元/工日调至23元/工日。
二、本次调整自2006年10月1日起参照施行,2006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竣工结算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本次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作为省建设厅颁发的现行费率计取基数,只作差价处理,现行计价依据中措施费等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四、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水平基础上测算确定适合本地区的人工单价。
五、本次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作为市场指导价参照施行,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可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人工单价水平。
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六年九月五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08]2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等工程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
具体调整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一类人工单价:45元/工日;二类人工单价调至:40元/工日;三类人工单价调至:30元/工日。
(二)清借工调至:45元/工日。
湛江市动态人工工资单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和省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经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我市建筑市场人工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现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计价的工程,每定额综合工日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62.00元。
对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工日工资单价按66.00元/工日计算。
签证工日(借工、时工),每工日单价统一为75.00元,停工、窝工的每工日单价统一为42.00元,单价均已包含管理费。
签证工费用,在工程计价程序表的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二、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定额一类工每工日45.00元,二类工每工日43.00元,三类工每工日41.00元,四类工每工日39.00元。
对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分工种类别,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统一按49.00元/工日计算。
签证工日(借工、时工),每工日单价统一为55.00元,停工、窝工的每工日单价统一为37.00元,单价均已包含管理费。
签证工费用,在工程计价程序表的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有限度的市场风险范围。
对不明确人工费风险幅度的,人工费不宜纳入市场风险范围,执行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管理制度,须区分不同时期施工的工作量,并按相应时期适用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与《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的通知》(湛建管〔2010〕221号)和《关于执行2006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湛建管〔2006〕169号)配套使用。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工日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经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我市建筑市场人工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现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3-29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筑[2011]249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大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合理支付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根据有关法规,现将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基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是依据预算基价编制期的市场劳动力价格综合确定,是直接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生产工人日工作8小时的劳动报酬,作为编制计价文件的基础依据。
二、人工成本信息单价是反映计价文件编制期市场价格水平的人工单价。
以采集企业数据为基础,考虑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经综合分析、测算取定后由市建设交通委造价管理部门按季度发布。
三、人工费计价系数是根据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测算的,反映市场价格水平的调整系数,与预算基价的人工单价配套使用。
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季度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确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每季度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或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期、人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人工费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费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严禁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人工费全部风险。
在施工程合同中对人工费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应结合工程实际,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特此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0〕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06年人工调整文件
沧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3日来源:沧州市造价站)沧州市建设局文件沧建[2006] 140 号沧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已经实行三年多,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大幅度上扬,“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明显偏低。
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06]43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行“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36元/工日调至45元/工日;二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23元/工日调至30元/工日;三类人工单价由现行的18元/工日调至23元/工日。
二、本次调整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已竣工结算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三、本次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作为省建设厅颁发的现行费率计取基数,只作差价处理,现行计价依据中措施费等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四、本次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作为市场指导价参照施行,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可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人工单价水平。
五、六、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沧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主题词: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单价通知抄报:省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发改委、市政府办公室沧州市建设局办公室2006年10月24日印(共印50份)〖关键字:〗相关附件: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地址:石家庄市槐北路310号电话:(0311) 5880660 5870074 Copyright 河北工程造价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2003 网站备案号码:冀ICP备字030353号。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冀建质【2012】19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
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
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
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
整。
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
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
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八、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建标字[2006]19号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2 1元/工日、19元/工日(详见附表)。
该单价作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
今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二、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8元/工日提高到36元/工日,此标准代表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进入直接工程费并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类工程劳务用工市场信息指导价(全费用人工综合单价),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省标准定额站。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吉建造[2006]16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吉建造[2006]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年初以来,我省建筑市场的人工单价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其上涨幅度之大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难以预料的。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使预算定额价格符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JYD-101-2000)、《吉林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JYD-102-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201~211-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301~308-2000)、《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FD-401-2000)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2.00元/工日。
人工单价调整后增加的人工费计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006年开工工程及跨年工程2006年度完成的工程量,以现行定额(基价表)为基础形成综合单价和以现行定额(基价表)为基础采取综合费率计价的工程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
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造定[200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10
【实施日期】2007.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京造定[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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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京造定[2006]1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
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