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广西 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 桂建标
广西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桂建标[2011]21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1]21号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三、计算规定(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安装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稽查。
桂建标字[2008]5号费率及人工费调整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2008-5-20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3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4(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⒊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⒋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6元/工日。
⒌各专业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工日单价调整为66元/工日。
⒍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18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整为45元/工日。
(二)2013年以后施行的定额的人工费调整⒈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通知2011年1月1日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4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工补贴有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
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各专业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
表一
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
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表4
二、计算规定
(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管理费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等按原规定计算。
BT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甲方:乙方政府决定,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甲方)通过BT招商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人,组成联合体中标作为投资建设人,对该工程建设、移交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管理及施工总承包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将符合设计各项要求的完好的工程移交甲方,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将工程的投资款及投资融资补偿支付给投资建设人。
经协商,同意由联合体其中的主体方全额投资融资,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款的收取及签署相关文件、履行联合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联合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详见附件1),工程由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融资投资, 。
联合体各方均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方就本BT项目投资、建设、移交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概念界定一、“BT投资额”,指由中标单位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等。
二、“BT项目回购款”,BT项目回购款=BT投资额。
三、“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
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指经甲方审核机构审定的乙方投入项目的(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率,计算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工程实际建设时间超过约定的,超过部分不计算投融资补偿(合同规定和甲方征地、拆迁、设计重大变更影响正常施工的可以延长的除外)。
四、“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指“(甲方审定的项目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累计数-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
计算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至甲方付清全部BT回购款之日止。
五、“建设期及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建设期的投资融资补偿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2011-5-20【】桂建标[2011]21号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三、计算规定(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安装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稽查。
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文号:晋建标字[2007]5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平均工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建筑业劳务市场供求的失衡,也使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从而导致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单价出现一定差距。
为正确引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中合理计算人工费,使我省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在调查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25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30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
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文号:晋建标字[2008]115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随着新的劳动法的颁布实行,“三农”政策的深入贯彻,社会平均工资不断增长,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呈现一定程度的供不应求,导致建筑业劳务市场价格的进一步上涨。
为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引导我省建筑业有序健康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07]54号)的基础上,对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2005年修缮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再次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工单价30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36元/工日调整为43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签证工建筑安装工程调整为41.4元/工日,装饰装潢工程调整为48.4元/工日,调整后的签证工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广西安装定额规定
关于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2010-04-16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及有关单位:经核查,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部分内容有误,现在勘误如下:1. 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第129页的单位改成“10m”。
2. 删除第二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第202页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表序号为7的项目说明“高低压柜盘下有电缆沟的可采用,无电缆沟则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3. 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第213页的单位改成“10m”4. 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第139页、第140页的材料项“铝板δ3”单位改成“㎡”。
5. 费用定额第15页表1.2.1、第16页表1.2.2、第18页表1.2.3、第20页表1.2.4内序号为2.2的“其他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小计”的计算程序均改为“∑(<1.1>+<2.1.1>)*相应费率或按有关规定计算”。
6. 费用定额第26页第四点改为:“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费率计取。
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费率区间的最高值计算;招标报价时,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及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费率的区间内取定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其他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上限控制价时,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投标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复杂程度在费率区间内自主确定。
”7 . 费用定额第31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表内编号为8的“检验测试费”项目从表内删除。
关于调整安装工程设备费计算办法的通知[文件类别:造价文件][发文单位:造价总站][文件号:桂造价〔2009〕33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承包商提供的设备费应作为营业税的计算基数(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除外),故需对我区现行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作局部调整。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鄂建文[2011]80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变动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测算,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涨幅已突破调整界值。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的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59元/工日。
三、调整的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的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2、在建工程,2011年6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11年6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调整。
3、本通知执行之日已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工程,均不得进行调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发表时间:2011-04-18 11:07:06 作者:来源:厅办公室浏览:568桂国土资发〔2011〕19号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六类工资区人工费预算定额单价进行调整,即甲类人工费单价从26.4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乙类人工费单价从15.89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
如中央出台调整土地整治项目人工费预算定额标准,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制执行。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得调整。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文件类别:造价文件][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文件号: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定额人工费调整
定额人工费调整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0-11-23 阅读次数:8302)造计〔2010〕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标[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
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信息发布时间:3/30/2011 阅读次数:1691】【我要打印】【关闭】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沈建价发(2011)1号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辽宁省住建厅、沈阳市政府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进行调整。
一、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按1.50元计取。
二、社会保障费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6号)、《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沈建发[2010]61号)文件精神,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统筹管理,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沈阳市建筑业管理站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不再包含此项费用。
三、人工费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精神,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在2010年《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文件基础上,再调增8元/工日,调整后的人工费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应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执行。
但该标准不包括工地地面硬化处理(硬覆盖)、工地临时道路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工地出入口洗车及窨井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广西-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桂建标
广西-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桂建标背景建设工程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工程中,人工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本因素。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中,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制定与调整,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成本和施工质量。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调整管理,广西近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将介绍有关此事的具体内容。
调整内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广西将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广西将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化,逐步提高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标准,以保障施工队伍的合理收入。
此外,广西还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制,以推动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稳定和合理性。
实施方案为了确保广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调整与实施,广西将会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调整机制,实现逐步提高和定期调整。
2.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执行新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
3.加强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施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明确政策目的和调整机制。
结语此次广西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调整,是为了保障广西建设工程的成本和施工质量,促进广西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同时,广西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让建筑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广西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业诚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桂建标〔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参考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4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四)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五)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关于调整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费及机械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费及机械费的通知
文件号:桂造价〔2011〕42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柳州市质安处、贵港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近期来,由于钢材、燃油及人工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保障工程计价的准确性,现对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费及机械费进行如下调整:
1.套用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以及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路灯安装分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起重及运输机械、高架车台班费中的人工费及燃油费可以进行调整。
其中,人工单价按47元/工日调整,燃油可按当时当地信息价调整。
2.套用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定额时,相应的钢材类附材可按当时当地信息价调整。
3.套用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时,电缆沟铺砂、盖砖(保护板)定额子目(编号为03020551~03020554)中的砂、砖、保护板实质为该定额的主要材料,可按当时当地信息价调整。
除此之外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附材及机上人工、燃料动力价格,原则上暂不作调整。
调整后增加的材料费、机械费按照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办理竣工结算以及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包干的工程不能调整。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广西安装定额规定
关于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2010-04-16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及有关单位:经核查,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部分内容有误,现在勘误如下:1. 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第129页的单位改成“10m”。
2. 删除第二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第202页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表序号为7的项目说明“高低压柜盘下有电缆沟的可采用,无电缆沟则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3. 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第213页的单位改成“10m”4. 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第139页、第140页的材料项“铝板δ3”单位改成“㎡”。
5. 费用定额第15页表1.2.1、第16页表1.2.2、第18页表1.2.3、第20页表1.2.4内序号为2.2的“其他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小计”的计算程序均改为“∑(<1.1>+<2.1.1>)*相应费率或按有关规定计算”。
6. 费用定额第26页第四点改为:“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费率计取。
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费率区间的最高值计算;招标报价时,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及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费率的区间内取定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其他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上限控制价时,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投标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复杂程度在费率区间内自主确定。
”7 . 费用定额第31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表内编号为8的“检验测试费”项目从表内删除。
关于调整安装工程设备费计算办法的通知[文件类别:造价文件][发文单位:造价总站][文件号:桂造价〔2009〕33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承包商提供的设备费应作为营业税的计算基数(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除外),故需对我区现行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作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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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
(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
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
(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三、计算规定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计算。
1、按照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等及其相应费用定额执行时,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
2、使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若配套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时,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若配套“05年费用定额”执行时,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年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3、执行“05年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年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4、执行“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7年市政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05年费用定额”和“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计算。
1、管理费及利润计算: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照本规定的费率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已发出招标文件(仅适用“05年消耗量定额”和“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
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工程,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通知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