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巡察公安派出所重点工作
巡察公安派出所重点工作巡察公安派出所重点工作报告一、工作目标公安派出所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巡察公安派出所的重点工作是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和综合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本次巡察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排查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以推动公安派出所的快速发展和提升。
二、大环境调研1. 政策分析对公安派出所各项管理政策进行梳理和研究,明确政策的出台目的和指导意义,为巡察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 社会治安状况分析深入了解所辖区域的社会治安状况,掌握当前治安形势,为后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3. 社区调研积极与社区居民进行沟通,了解社区居民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评价和需求,获取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工作修改报告1. 组织结构调整针对公安派出所各岗位人员不合理配置的问题,通过对各岗位在职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科学配置人员,提高办案和综合工作效率。
2. 群众意见整改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公安派出所与居民和谐相处。
3. 加强警力配备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合理的警力配备方案,在保证社会治安的前提下,将警察资源向重点区域倾斜,加大巡逻力度,提高犯罪打击和预防的能力。
4. 优化工作流程针对公安派出所工作中存在的复杂、繁琐的流程和程序问题,提出合理的优化方案,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五、安全源头治理1. 强化巡逻防控在巡逻巡查过程中,加强对重点区域、时段和场所的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2. 加强监督检查对居民区、社区、商场、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加强监督执法工作,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关注社会矛盾广泛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化解社会风险。
六、提升综合执法能力1. 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公安派出所干警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法律素质和实战能力,提高处理案件和接待群众的能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长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长府发〔1990〕60号)等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第十五条。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8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03〕36号)中“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三)认购申请和认定程序: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的内容修改为“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1)夫妇双方的本市市区所辖区域内正式或暂住户口证件;(2)夫妇双方身份证。
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
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于巡视巡察整改的监督工作,全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风廉政和政治生态的良好状况,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进行了制定和发布。
该细则对于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日常监督实施、实施的方式、监督的重点、监管的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具备指导性、操作性和约束性。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于该细则进行系统分析。
一、细则的制定目的和意义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巡视巡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督工作。
它能够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履职不力、不廉政、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
但是,仅仅巡视巡察是不够的,必须落实整改工作,增强整改工作的实效性。
因此,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1.加强对于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的深入实施;2.明确监督的方式、重点和措施,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3.加强对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4.维护党的纪律和政治生态的良好状况,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二、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实施方式为贯彻落实巡视解决问题的方针,巡视组对每一轮巡视发现的问题,应当列入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工作措施及时落实整改情况。
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要督促监督检查已经整改的问题有没有反弹,已经解决的问题有没有重新出现,通过关注监督避免反弹、遏制滑坡。
1.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方案,应当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并且及时进行整改工作方案的整合,落实具体措施。
每一轮巡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告给纪检组织,明确整改的时间和具体措施,强化整改责任,保障贯彻落实。
2.重点问题监督集中整治这一轮巡视发现的问题,并且将其作为本轮工作的重点,强化检查监督。
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立即整改,针对有关方案、计划、决策等内容,深入调查研究,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不出现反弹。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刘忻2019年1月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涉及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8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6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8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删去《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项。
(二)删去《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三)删去《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必要的资金和”。
(四)将《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献血者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或者异地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用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持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及住院收费票据,到市中心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删去《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六)删去《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展览馆场地使用证明”。
(七)删去《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八)删去《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巡逻队伍建设,规范巡逻民警的执勤行为,建立健全巡逻勤务长效管理机制,树立巡逻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的对象:巡警、特警、交警、派出所民警以及参加街面巡逻的公安民警.第三条巡逻民警执勤时,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密切注视街面治安情况,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防控率.第四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巡逻警区治安管理,维护街面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2、预防、制止、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3、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协助刑侦部门保护现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4、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及时请示、报告;5、先期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警戒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6、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7、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8、制止、调解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可能或正在转化为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9、制止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10、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11、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交给本执勤单位,设法查找归还;12、巡查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的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督促整改;1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内部规定的由巡逻民警执行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巡逻民警当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时,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第二章巡逻着装第六条巡逻民警必须佩戴“六小件”即:警用电台、手铐、伸缩警棍、强光电筒、辣椒水等必备装备,并按规定携带整齐,有序放置,不得自行取消或挪作他用.第七条巡逻民警在执勤时:1、夏季着夏执勤服夹克式;2、春、秋季着制式春秋服装,着单件衬衣时,必须着有领花的长袖制式衬衣,系领带;3、冬季着冬常服或冬执勤服或多功能服;4、遇下雨天时,统一着制式警用雨衣;5、按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6、遇有特殊警情时,巡逻民警应佩带武器,穿防弹背心或防刺服.第八条巡逻民警着长袖制式衬衣时必须扎领带并将衬衣下摆扎入裤内;天气炎热时,可不打领带,但只能打开上衣第一个衣扣;着春秋服、冬常服时,要内着无领花制式衬衣,扎领带.第九条巡逻民警接处警时,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正,戴警用大檐帽;夜间执行盘查任务时,必须着反光背心.第三章执勤程序第十条盘查:1、接近盘查对象,亮明身份并敬礼后进行盘问;2、查验身份证件,检查携带物品,盘查时,一人主盘查,其他人员警戒策应;3、发现无牌、无证、遮盖号牌的机动车辆要及时检查,盘问清楚;4、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上级请示,并按上级要求执行;5、对确系无犯罪嫌疑的向当事人解释、感谢,及时予以放行.第十一条接处警:平时110巡逻车和特警武装巡逻车要按市局规定实行定点停放.巡逻民警接到指挥中心调警或群众报警后:1、问清警情基本内容;2、迅速赶赴现场并向上级报告,车巡民警要保证行车安全;3、根据不同警情准备好处置警情的相关装备;4、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后,走访了解、核实警情,登记现场情况,迅速向上级报告;5、根据警情类别按相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一般治安、刑事类警情:及时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收缴赃物;维护现场秩序,进一步核实警情;登记、收集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请示上级后移交有关部门,并办理好移交手续.严重暴力案件警情:按要求佩带装备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保护现场;迅速判明案件性质,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及犯罪嫌疑人数量、体貌特征、逃跑线路、方式及携带凶器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增援;并按规定开展工作,随时与上级保持通讯联络.重大灾害事故或交通事故:组织抢救人员、财物,了解、核实现场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群众反映、现场动态等情况.群体性事件:了解判明事件起因,迅速向指挥中心报告;按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要求,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劝工作;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群众求助:了解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报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求助应热情予以帮助;超出职责范围、现场难以解决的,请示上级后按指示要求办理.6、先期处置完毕后,请示指挥中心后按要求移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7、处置完毕,清点装备,做好处警登记工作,返点巡逻.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台帐登记执勤民警对当班巡逻工作情况进行登记:1、交接班时间、人员、装备等情况;2、接处警情况和盘查、检查犯罪嫌疑人、涉嫌车辆、物品等工作情况;3、上级通缉令和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警情通报;4、责任路段内治安信息情况.第十三条收岗讲评1、清点整理装备后收勤归队;2、下勤民警到内勤室归还领用的装备并签字登记;3、值班内勤清点、查看装备有无消耗、损坏、丢失情况,详细登记后入库;4、车巡队组长向带班领导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包括车辆、装备使用、责任路段治安状况等基本情况;5、由当班领导检查工作台帐并小结讲评本班次工作.第五章规范用语第十四条电台规范用语1、部署工作任务:“110”呼叫“×××台号”时,被点车组应答:“110”,我是“×××”,请讲;接收通报或工作指示后应答:“×××”明白或不清楚,请重复;处置完毕应立即向调度单位报告结果.2、报告情况:“×××台号”,我是“×××”,有情况汇报;接受报告一方听完汇报后要回答“明白”或“不清楚”,不清楚的,按要求复述;要求报告方位时,直呼“×××台号”,我是“×××台号”,请报方位;回答时使用“×××”,我在××××主要道口、重要场所名称.报告情况时,吐字清楚,速度、节奏稍慢.第十五条检查规范用语1、请出示您的证件.2、请您把证件拿好.3、请打开您的行李,协助我们检查.4、对不起,我们正在执行任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5、谢谢您的合作.6、对不起,耽误了您的宝贵时间.7、您走好,再见.8、您好,请问有什么事9、请问您有什么需要我们帮助的10、不用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凡被市局指挥中心、督察部门或者治安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范的,按照南昌市公安局巡逻勤务正规化建设考核评定细则考评扣分或在市局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第十七条此规范由南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巡警支队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此规范从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实行。
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
第四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维护交通秩序;(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九)接受公民报警;(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民警巡逻与巡查规范
民警巡逻与巡查规范民警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巡逻与巡查工作是保障公众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确保巡逻与巡查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有必要对民警的巡逻与巡查规范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巡逻与巡查的定义与目的巡逻是指警察在特定区域内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视,以防止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巡查是指警察在特定地点或关键部位进行巡视,以及对重点目标的盘查和检查,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安宁。
巡逻与巡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防范风险、积极应对,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巡逻与巡查的时间与路线巡逻与巡查的时间和路线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时间安排:巡逻与巡查的时间应充分考虑社会活动的高峰期和夜间安全的需求。
白天应重点巡查人流密集区域,夜间应加强对犯罪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巡视。
2. 路线规划:巡逻与巡查的路线应囊括社区、商业区、学校、公共交通站点等重要区域,并依据历史犯罪数据和社会安全风险进行合理规划。
不同区域的巡逻与巡查应有不同的策略和重点。
三、巡逻与巡查的装备与技能民警在进行巡逻与巡查时,应配备必要的装备和掌握相应的技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1. 装备:民警应佩戴警帽、警服、警徽等标志性装备,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工具(如手铐、防护手套、警棍等)、通信设备和防护装备(如防弹背心、防护帽等)。
2. 技能:民警应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如执法技能、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此外,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四、巡逻与巡查时的注意事项巡逻与巡查是一项重要而繁琐的工作,民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严守纪律:民警在巡逻与巡查中应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违规违法行为。
2. 高度警觉:民警应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对可疑人员和可疑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准确判断,确保公众安全。
3. 有效沟通:民警在巡逻与巡查中,需要与群众和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时间:1995-01-01 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
第四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维护交通秩序;(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九)接受公民报警;(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
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2001年2月2日长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发了一批规章,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规章清理的要求,经过全面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等36件规章(具体目录附后)。
第一批废止的规章目录(36)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的通告长府发(1986)71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86)86号废止理由:《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7月23日施行)取代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87)155号废止理由:《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0年7月27日施行)取代4、长春市医药统一经营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第7号令废止理由: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管理政策调整。
5、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1993年市政府第13号令废止理由:房改政策调整,不再发行。
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异产毗连房屋共用(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通告长府发(1994)48号废止理由:执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11月8日施行)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市政府第36号令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通告长府发(1995)63号废止理由:《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8日施行)取代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一号) 长府发(1996)1号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1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疫管理的通告(第五号) 长府发(1996)29号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1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四号) 长府发(1997)50号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1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八号) 长府发(1996)59号废止理由:《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1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通告长府发(1996)25号废止理由:长府发(1997)59号通告取代1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十一条街路两侧环境的通告长府发(1999)9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九路九桥两出口、四园、两广场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的通告长府发(1999)10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伊通河城区下段河道的通告长府发(1999)13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部分居民生活区环境的通告长府发(1999)20号废止理由: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的通告长府发(1999)42号废止理由:通告中设定罚款,按照清理规章要求,予以取消。
XX省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范文
XX省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范文【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XX省人民政府第26号【发布日期】1992-10-18【生效日期】1992-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8日XX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强化市政秩序管理,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
第三条第三条黄浦、静安、徐汇三区机关设立巡察部门,在市、区机关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巡察工作。
市、区市政管理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秩序、市容环卫的巡察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巡察部门的职责:(一)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二)协助交通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止、处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三)监督、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五)参加城市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协助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并给市民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第五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在道路、广场范围内按指定路段巡察,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工商、税务、民政、环卫、园林、市政、公用事业、规划、建工、房管、交运、商业、邮电、电力、卫生、文化、新闻等政府职能部门,应配合巡察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巡警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第七条巡警在执勤时,应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
巡警应遵纪守法,严格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章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第八条对按照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巡察部门依据本规定赋予的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2005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长府发[2005]1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2005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2005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长府发[200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政府2005年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长春市政府2005年规章制定计划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立的2005年工作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市政府2005年规章制定工作的重点是: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等方面需要制定的规章项目。
在确保重点规章制定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规章制定项目。
力争年内出台规章制定修订项目7件,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规章制定项目10件。
据此,对市政府2005年规章制定工作做如下安排:一、力争年内出台的规章制定项目7件(一)为了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制定《长春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规定》(市政府法制办起草)。
(二)为了规范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及维护管理,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制定《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规定》(长春市人防办起草)。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30•【字号】长府发[1991]88号•【施行日期】199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长府发[199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含有“三乱”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制发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绝大多数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对我市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的管理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应继续执行。
但是,也有少数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国家和省又颁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有的含有不合理的罚款、收费项目,应予废止。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53件行政规章从即日起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应予废止的,制发机关应发文明令废止,并报市政府备案。
对已经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立即停止有关的行政行为,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废止行政规章目录序号文号名称废止原因1长府[1983]83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半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期过,自行失效2长府[1983]113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知国家已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3长府[1983]16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国家已颁布《烟草专卖条例》4长府[1984]26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我市君子兰优势的若干规定适用期过,自行失效5长府[1985]9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整顿城市交通秩序的通告适用期过,自行失效6长府[1985]11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适用期过,自行失效7长府[1981]8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限期处管市内养犬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8长府[1981]274号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刑事犯罪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故事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办法国家已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长府[1982]11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10长府[1983]7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重申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11长府[1986]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88年市政府有新规定12长府1986年通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规定13长府[1986]22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近期交通事故急剧上千的情况及其对策的报告》的通知适用期过,自行失效14长府[1981]13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住用房产部门管理的有暖气设备的房屋收取采暖费的通知长府[1985]207号文有新规定15长府[1982]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私房交易评价标准的批复《长春市房屋交易管理办法》取代此文16长府办[1984]1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普查工作的通知工作结束,自行失效17长府办[1986]71号长春市城镇房地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方案工作结束,自行失效18长府[1988]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高价转卖补贴房的补充规定省政府[1989]74号文有新规定19长府1988年通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通告工作结束,自行失效20长府办[1984]4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城建环保局《关于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的通知《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管理条例》有新规定21长府[1984]6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粪便实行分区统一管理的通告《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新规定22长府办[1982]237号长春市工业企业整顿验收细则1986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23长府[1984]61号长春市国营企业建立目标利润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责任制已被承包制代替24长府[1984]136号长春市工交企业主管局(公司)负责人奖罚办法此种办法已被承包制代替25长府[1988]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政策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南岭大街动迁暂设房的通告91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26长符[1987]109号工作结束,自行失效27长府[1987]12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联合的若干政策规定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28长府[1987]14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绿园小区违章建筑和环境卫生的通告工作结束,自行失效29长府[1988]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招聘经营者管理办法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30长府[1986]8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已制发《扩大地产品销售暂行规定》31长府[1986]10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的补充规定市政已制发《扩大地产品销售暂行规定》32长府[1984]221号长春市商业供销企业及主管局负责人奖罚办法(试和行)年内有效文件,自行失效33长府[1986]13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商业供销企业增收节支的几项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企业开展横向联合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年内有效文件,处行失效34长府[1988]9号90年市政府有新规定35长府[1982]172号长春市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国家已颁布《食品卫生法》36长府[1983]258号长春市奶牛、牛奶和奶制品管理办法(试行)《长春市牛奶管理办法》已取代此文37长府[1986]13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牛奶销售管理的通告《长春市牛奶管理办法》已取代此文38长府[1982]167号长春市技术协作合同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已颁布《技术合同法》39长府[1984]34号长春市科学技术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此文已不符合国家现行科技政策40长府[1982]13号长春市公社大队提取和使用社队企业利润的暂行规定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41长府[1985]3号长春市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暂行办法国家信贷政策调整,此文不宜扩行42长府[1985]1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三小”和违章建筑的通告省已颁布《城市规划条例》43长府[1983]177号长春市工商税收管理办法国家已颁布《税收管理暂行条例》44长府[1983]306号长春市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国家已颁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45长府[1982]129号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91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46长府办[1984]10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国家已颁布《保密法》47长府[1985]1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机关催办工作的规定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48长府[1988]110号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90年市政府有新的规定49长府[1980]74号长春市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已颁布《计量法》50长府[1981]25号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国家已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51长府[1981]4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葬区地管理的通告实行火化制度,此文无意义52长府[1980]108号长春市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办法国家和我市幸免有新规定53长府[1988]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补充规定我市有新文件代替此文附:一、199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目录。
吉林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吉林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06•【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1997.10.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吉林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6日吉林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规范人民警察在巡察工作中的执法行为,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执行巡察工作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及其主管公安机关。
第三条巡察区域为市、州、县(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城镇街路和公共广场。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的主管机关。
人民警察的巡察工作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巡警部门的指导。
人民警察的巡察工作由市、州、县(市)公安局的巡警支队、大队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协助巡警的巡察工作,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巡警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维护交通秩序;(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九)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十)制止精神病人、醉人的肇事行为;(十一)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十二)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者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十三)对损坏的公用设施需要修复或者赔偿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十四)负责巡察警区安全防范工作,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6]39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15
【实施日期】200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
(完整版)警察巡逻制度
(完整版)警察巡逻制度目录1. 背景介绍2. 巡逻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3. 巡逻的职责和范围4. 巡逻的频率和时间安排5. 巡逻的流程和记录6. 巡逻时所需的装备和工具7. 巡逻中的应急处理8. 巡逻制度的培训和监督9. 提高巡逻效率和安全的建议10. 结束语1. 背景介绍巡逻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财产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巡逻,警察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安全问题,确保社会的平安和稳定。
2. 巡逻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巡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增加公共安全感。
巡逻通过展现警察的存在和威慑力量,降低犯罪活动的发生率,并提供及早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的机会。
3. 巡逻的职责和范围巡逻的主要职责是在所负责区域内巡视,监督和维护社会治安。
巡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街道、社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地区。
4. 巡逻的频率和时间安排巡逻的频率应根据所负责区域的特点和安全情况确定。
巡逻的时间安排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分配在各个时间段,以覆盖不同的安全风险。
5. 巡逻的流程和记录巡逻应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包括前期准备、出发、巡视、问题处理和返回等环节。
在巡逻过程中,警察应当记录重要的安全问题和相关情况,以备后续分析和处置。
6. 巡逻时所需的装备和工具巡逻时,警察应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警棍、手持通讯设备、手电筒、防护装备等,以应对各类安全情况。
7. 巡逻中的应急处理巡逻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警察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应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现场保护、伤员救助、协助其他执法部门等。
8. 巡逻制度的培训和监督警察应接受相关巡逻制度的培训,掌握必要的巡逻知识和技能。
巡逻制度应建立定期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巡逻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跟踪,及时纠正问题和弥补不足。
9. 提高巡逻效率和安全的建议为了提高巡逻效率和安全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合理的巡逻路线规划,涵盖高风险区域;- 加强巡逻人员的训练和专业素养,提高应对不同情况的能力;- 加强巡逻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调整巡逻策略;- 积极与社区居民和商户互动,增强警民合作。
巡察纪律要求
巡察纪律要求
巡察纪律要求是指在组织巡察工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系列规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巡察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基层政府的形象与
群众的利益,因此,遵守巡察纪律要求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巡察人员应该认真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在进行
巡察工作时,巡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巡察计划,按计划进行巡察,确保
巡察的全面性、深入性。
同时,巡察人员要及时记录、整理巡察发现
的问题,把握好问题的性质、规模和影响,为后续整改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巡察人员应该保持政治觉悟,加强思想教育。
巡察工作是
一项高度政治化的工作,必须要求巡察人员具备思想政治素质,提高
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巡察人员应该在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
习和思想教育,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能力。
再次,巡察人员应该强化工作纪律,严格遵守监督制度。
在巡察中,巡察人员必须要强化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各种监督制度,严格要
求自己,严厉批评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
针对巡察工作中可能存在的
违纪问题,巡察机构必须积极探索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让违规行为受
到严肃打击。
最后,巡察人员应该注重宣传工作,提高巡察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巡察工作不仅要开展,还要用好,用到位。
巡察人员对巡察中的问题
要在各种场合向上级领导和社会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问题的性
质和严重性,增强问题解决的决心和力度。
总之,巡察纪律要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一位巡察人员都必须
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全面落
实巡察纪律要求,为推动基层政府的改革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
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1.背景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是为了加强警察巡逻和保障社区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通过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安全问题,提高社区的治安水平,增加居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2.目的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的目的是:- 提供及时响应和处理各类警情的能力;- 保持警察局在社区中的可见度和存在感;- 协助居民解决安全问题,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预防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3.巡查内容警察局值班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巡查社区内的重点区域,如商业区、学校、公园等;- 监控社区内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提醒和教育居民有关安全问题的注意事项;- 协助居民解决突发安全事件,如火灾、盗窃等;- 进行交通巡逻,检查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规范遵守情况。
4.巡查频次和时间安排警察局值班巡查应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频次和时间安排。
通常情况下,应确保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巡查,且巡查时间要能覆盖社区的高峰时段和低谷时段。
在特殊节假日和社区活动期间,应加大巡查力度,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5.巡查记录和报告值班警察应详细记录每次巡查的情况,包括巡查路线、所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等,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此外,还应建立巡查记录的归档制度,方便后续的查阅和分析。
6.督查和考核警察局应建立相应的督查和考核机制,对值班警察的巡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巡查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社区安全的持续提升。
7.运行和改进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需要不断进行运行和改进。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值班警察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和单位的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警察局值班巡查制度的简要概述,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提升社区的治安水平和居民的安全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XX省人民警察巡察_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XX省人民警
察巡察_
【公布单位】
81507【公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1-21【生效日期】
1992-11-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XX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决定
(1992年11月2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与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XX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护社会秩序与市容卫生,使全市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与社会活动环境,制定人民警察巡察制度是很必要的。
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XX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酌情修改与做好准备
工作后,在XX县区、XX县区试行。
同时XX市与XX县区、XX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对因人民警察巡察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判试点。
会议强调,在本市试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是事关全市人民的大事,法律性、政策性很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与全市人民应积极支持、配合巡察部门做好试点工作,以保障我市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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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巡逻勤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警察巡逻勤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王星元;李雪峰
【期刊名称】《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35)006
【摘要】巡逻勤务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然而,我国的巡逻制度起步较晚,尚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例如定位不清,指导思想上存在误区;基层警力缺乏整合,基层巡逻工作效能低下;责任不清,未能体现基层公安工作"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来解决,以更好地发展巡逻勤务.
【总页数】3页(P39-41)
【作者】王星元;李雪峰
【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吉林长春130117;吉林警察学院吉林长春130117【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3
【相关文献】
1.浅议巡逻警察评估中建立巡逻勤务记录制度的作用
2.我国警察巡逻勤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3.警察巡逻勤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警察巡逻勤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中美警察巡逻勤务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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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长春市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11805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长春市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17年8月23日至9月28日,省委第七巡视组对长春市扶贫领域开展了专项巡视。
10月12日,向长春市委反馈了巡视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针对主体责任压力逐级递减,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将脱贫攻坚任务放在极端重要的位置推进,县乡党委政府和驻村“第一书记”履行脱贫攻坚职责还存在差距等问题。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君正3次深入基层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调研,各位市委常委、副市长,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多次下基层调研。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长春市落实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在扶贫工作中严格落实八项责任机制。
制定了《建档立卡贫困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推进办法》,明确规范化建设12项标准,进一步提升贫困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水平,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
采取周调度、
“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对驻村第一书记日常在岗在位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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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广场上的巡察工作。
工商、城建、卫生、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巡察部门作好巡察工作。
对公安巡察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维护。
第三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巡察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均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法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安巡察部门的职权
第六条公安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维护交通秩序;
(三)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纠纷,受理遗失物品;
(四)帮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及其他急需帮助的人,参加突发性事故救助工作;
(五)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政公共设施完好;
(六)维护经济管理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察)在执勤时,应当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
第八条巡警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违法行为处罚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四)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表演恐怖、残忍节目,催残其身心健康的;
(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九)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他票证的;
(十)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十一)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十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等场所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
(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网等安全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或者遇雨雾视线不清时,施工现场未设置警告灯的;
(四)施工现场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
(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红灯、遮阳棚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的。
第十二条从高空向下抛扔物品的,对行为人提出警告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携犬在道路、广场上活动,对携犬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个人燃放烟花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燃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单位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非法销售花圈、冥币等丧葬用品的,没收销售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对搭灵棚、打灵幡、撒纸钱的,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5元罚款。
第十七条在人行步道上停放车辆的,处以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内驾驶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内驾驶证:
(一)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指示标志的;
(三)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五)违章超车的;
(六)农用车、畜力车违反规定行驶的;
(七)机动车车容车貌不整的;
(八)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九)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第十九条对不在市场内或者指定地点进行交易活动的,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对屡教不改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直至没收其经营工具和物品。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广场及其边沿擅自设置广告的;
(二)经批准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等未保持整洁完好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第二十一条在道路、广场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2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车辆装载物品散落、飞扬、流漏、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立即清除,对车辆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内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清除,并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
(二)焚烧树叶、垃圾等物的;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和包装物的。
第二十四条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灭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对行为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市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擅自设置、移动、损毁路牌、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三)折损花卉、树木或者践踏绿地、花坛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所列行为,有非法取得或者违禁品的,一律予以没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章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巡察部门可以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二十八条警告、50元以下罚款或者查扣经营工具和物品以及其它财物,由巡警当场执行。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财物,由公安巡警大队作出书面裁决。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上罚款,由市公安巡察部门裁决。
吊扣、吊销证照的,由市公安巡察部门作出书面裁决,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巡察部门或者巡警在执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决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决定书。
(二)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三)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
第三十条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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