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公共信用中心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暂行规定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一、企业征信的服务对象是谁,企业征信服务的对象一般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
二、企业征信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企业征信的目的在于调查借款或赊购企业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协助授信银行和赊销企业有效规避信贷风险。
企业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增强企业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企业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有助于为企业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三、什么是企业征信报告,企业征信报告有哪几种类型,企业征信报告是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经验证、分析、整理后形成的客观反映被征信对象信用状况的信息集合报告,供使用人作为判断被征信对象信用状况的参考企业征信报告分为标准征信报告按报告信息的含量、报告分析程度的深浅及使用目的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征信报告、深度征信报告、专项征信报告及其他征信报告四、一份标准企业信用报告包括哪些内容,一份标准的企业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内容:A) 首页:主要包括报告名称、被征信对象名称、执行标准、报告编号、报告类型、报告完成时间、报告提供机构名称、报告完成时间、法律责任等内容,征信机构备案证号宜予以列出,并应对报告法律责任进行表述。
B)目录索引:主要包括结论通知、征信对象信用报告(报告概述、信用评价、报告摘要、报告正文、综合评述)、重要说明(行业建议、征信原则、权利与职责、报告类型释义)、跟踪信用评价安排、备查文件(征信对象法定文书、评价机构法定文书)。
C) 结论通知:- 1 -D)报告概述:主要包括评价结果、评价观点、重大事项、报告出具时间、报告有效期限、分析师、评价机构联系方式等。
E)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或主要依据、等级符号与释义及主要参考指标及权重等事项。
F)报告摘要:主要包括对被征信对象的注册信息、联系信息、信用等级及其他关键信息进行的概要反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第七条评级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
第九条中心将按不同行业与开展工作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六)其他信用信息。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1)山东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3)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7)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识别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优化客户结构,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管理文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2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影响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期偿付能力和意愿的各种定性及定量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受评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和评价,同时揭示受评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级评级人员应独立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受受评对象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保证受评对象各类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三)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针对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资料无法核实、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原因不明等情况,在评判所涉指标时应谨慎打分。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模式,即对象分类、评分模板、评定标准、评定参数、评定程序、评定系统等由省联社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
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下,为适应公司类客户的地区性差异,按照各地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情况,给予各地农村信用社相应的调整权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级农商行、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征信练习题(记错)
y y y y y
n n n n n
n n n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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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y y y y y y y y y 组织机构代码
n n n n n n n n n 机构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码 中征码号码
n n n y n n y n n B
删除了公开授信信 将关注类贷款作 息 为不良贷款 将两次借据变更信 上报两条业务发 息合并上报 生日期相同的借 据变更记录
中征码 报送结清信息 大事记信息
社会信用代码 不做任何处理 公共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报送失效信息
B A
借据信息变更记录 合同信息变更记 录 转贴现 结清
正常 征信中心 征信中心
诉讼信息和大事 D 记信息 借据信息变更记 D 录和还款信息新 增记录 解除 C 银监部门 业务发生机构 B D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上级金融机构 机构 当地人民银行 报数机构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单选题
增加了关联企业、担 单选题 保代偿等重要信息的 展示 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同一贷款借据,同一天发生两次还款,关 第二次借据变更信息 于借据信息的上报说法正确的是( )。 不上报 单选题
金融机构在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信贷业务数据时,应遵循人民 银行金融统计制度。( ) 在银行专业版个人信用报告中,未结清贷款信息汇总栏中“贷 款机构数”指未结清贷款发放法人机构的数量合计。( ) 银行专业版个人信用报告中所称的“贷款(信用卡)”,包含 资产管理公司和担保机构报送的贷款(信用卡)业务。( ) 在银行专业版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声明”是当事人对异议 处理结果的看法和认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需保证“个人声明 ”是由本人发布的,并对异议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责。( 在银行专业版个人信用报告中,转出贷款参照未结清贷款的规 则展示。( ) 信用报告是指征信机构依法从不同渠道收集信用信息,进行整 理和加工,经授权后提供给使用者的书面报告,其显著特征是 客观真实地记录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主体“信用习惯” 和“未来偿还风险”做出判断。( ) 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 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单独建立的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 ) 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企业个人信用活动,对企业个人信用状况 进行评价的文件,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产品。( ) 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由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管理局承担。( )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采集个人在境内异地的信用交易信息,但 不采集个人在境外的信用交易信息。( )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不采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 ) 信用评级的根本目的是揭示受评对象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再投资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其他类型的风险。( ) 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普通用户包括查询用户、 数据录入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三者可以兼任。(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一项公共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 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数据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 样,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向系统报送。( 目前,覆盖所有类型机构,并具有关联其他各类代码功能的“ 桥梁码”指的是( )。 关于2012银行版企业信用报告相对于2005版主要改进内容,下 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征信人员考试题库二
征信人员考试题库二1、单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江南博哥)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0B.30C.60D.90答案:C2、单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为单位,以()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A.城市;贷款卡B.集体;借款卡C.城市;借款卡D.集体;贷款卡答案:A3、多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制订辖区内两类机构接入的工作计划和接入方案,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为单位,将两类机构的()统一上报总行征信管理局。
A.基本情况B.工作计划C.接入方案D.第一批申请接入的机构名单及相关材料答案:A, B, C, D4、单选()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A、知情权B、异议权C、纠错权D、司法救济权点击查看答案答案:A5、单选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识别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标识码是()。
A.工商注册号码B.贷款卡编码C.社会信用代码D.组织机构代码答案:B6、单选企业征信系统中,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查询权限是由()赋予。
A.征信中心B .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C.上级金融机构D.本机构答案:B解析:暂无解析7、单选负面记录的保存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A、从贷款之日起计算B、从逾期之日起计算C、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答案:C8、单选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
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月至()月持贷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
A.一三B.三六C.六九D.九十二答案:B9、单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上线运行。
A.2006年10月1日B.2007年10月1日C.2008年10月1日D.以上都不对答案:B10、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并负责设立(),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企业公共信用报告包含哪些
企业公共信用报告包含哪些引言企业公共信用报告是指对企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的文件,通过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披露,帮助各类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和诚信水平。
企业公共信用报告是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企业公共信用报告中包含的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公共信用报告首先包含了企业的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对于理解企业的身份和背景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建立对企业的信任和信心。
信用评级和评估结果企业公共信用报告还会包含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级和评估结果。
这些评级通常采用多级制度,如AAA、AA+、AA、AA-等,用来对企业的信用水平进行量化和比较。
评估结果则是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舆情宣传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来判断企业的信用风险和可持续性。
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企业公共信用报告还包含了涉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内容。
这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的年度销售额、利润率、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数值指标,同时也会包括企业的经营模式、市场份额、合作伙伴等描述性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判断企业的发展潜力和风险。
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企业公共信用报告中还会包含企业的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
这些记录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得出的结果。
这些记录包括企业作为原告、被告参与的诉讼案件,以及企业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部门查处时获得的处罚决定。
这些记录的存在可以揭示企业的法律合规风险和道德诚信水平,对利益相关方进行警示和参考。
行业评价和社会责任企业公共信用报告还会包含企业在所处行业的评价和社会责任信息。
行业评价可以包括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评选和认定,来衡量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和贡献。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发布和查询的统一平台。
各区、县(市)应当建设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数据库,并与市信用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对接。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应当纳入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杭州市智慧政务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信用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在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发布等工作;负责市信用平台、“信用杭州”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为行政管理和社会应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的情况,列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八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9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七年九月十三日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诚信江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征信,是指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信用征信实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权授予办法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客观记录信用信息,科学、公正制作企业信用产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四)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市监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发〔2023〕91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两年。
第三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分为A、AA、AAA三个层级,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成办函〔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7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5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信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考核体系。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1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如桂2017年8月10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推进深圳质量、标准、品牌、信誉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可以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共信用系统),归集、存储、整合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并统一向社会披露。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共建共享”原则,通过公共信用系统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结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能和企业信用等级状况,有针对性的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五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
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三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信用报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信用报告制度篇一: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全辖农村信用社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22个营业网点。
第三条辖内各网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网点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二)聚众到各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三)辖内各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四)辖内各网点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五)辖内各网点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六)辖内各网点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七)辖内各网点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八)辖内各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一)、(二)、(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联社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五)、(六)、(七)、(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联社报告。
第八款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营业经理负责报告。
第五条联社在接到辖内各网点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情况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情况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根据我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评价和展示的全面、客观和动态的信用信息报告。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工作制度是确保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有效应用的重要保障,下面将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进行分析。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工作制度是指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依法出台、实施和完善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管理、监督和惩戒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这些制度对于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性非常重要,对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和收集渠道。
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全面、客观和真实性。
其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公共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应基于社会共识和实践经验,依法制定相关评价指标和权重,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再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应明确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可信性。
此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信息查询和使用的权限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于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合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最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惩戒措施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诚信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总之,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是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性的重要保障。
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题库
单选:(共30题)1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使用,保障信息(C)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公共信用条例。
A.集体B.个人C.主体D.团体2.信息主体认为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可以向(B)提出异议申请。
A.信息提供主体B.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3.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以下激励措施错误的是(D)A.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B.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提升信用等级C.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D.免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4.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共信用信息(A)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录入、整合工作。
A.≡B.五C.七D.十5.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查询记录应当自查询之日起保存(D)。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6.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信息提供主体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
A.三B.五C.七D.十7.利用虚假的信息主体授权文书等材料获取公共信用信息的,对单位处以。
罚款,对个人处以(D)罚款: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8.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D.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8.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由(A)制定。
A.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B.省人民政府C.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D.信息提供主体A.信用中国网站B.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D.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10.社会信用信息包括(D)和市场信用信息。
A.垄断信用信息B.经济信用信息C.实体信用信息D.公共信用信息I1()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保障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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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公共信用中心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A市公共信用中心(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业务流程,进一步做好查询服务工作,依据《AA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公众向市信用中心查询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分为网络查询和服务窗口查询。
第四条市信用中心对外出具统一格式、统一印章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五条根据使用场景不同,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分为基础版、完整版和部门版,报告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不同版本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进行打印。
第二章查询方式
第六条市信用中心提供以下查询方式:
(一)网络查询,“AA信用网(信用AA)”(https://*******************或https://*******************)是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
市公共信用中心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移动查询服务。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上方式查询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二)服务窗口查询,市信用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服务。
第一节网络查询
第七条社会公众登录市信用平台自助查询及打印已嵌套印章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未注册用户可打印基础版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注册用户可选择打印基础版、部门版或完整版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注册用户是指在平台通过了实名认证注册的用户。
第八条市信用平台实行实名认证注册。
第九条社会公众在申请实名认证注册时,必须按平台要求提供个人资料,材料不全或缺失的,平台有权拒绝。
第十条注册通过审核后,平台将给予每个申请人一个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对利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责,因保管或维护不当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服务窗口查询
第十二条社会公众通过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服务,应当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通过后可在窗口申请打印所需版本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由查询系统自动生成并嵌套打印“AA市公共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专用章”,服务窗口不再另行人工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经服务窗口审查,申请主体未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窗口有权拒绝受理申请;申请主体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并出具所申请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况未满足报告查询条件的,服务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同时指引申请主体作出更改、补充:
1. 申请查询信息不存在的;
2. 申请查询内容不明确的。
服务窗口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经查实,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市信用中心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存在异议的,信用主体可通过线上或窗口申请的方式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八条市信用中心需做好查询日志的管理工作,如实记录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