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单位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配置标准及要求的通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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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单位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配置标准及要求的通告(2019)
各有关重点单位、公共场所:
根据《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相关规定,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现将重点单位、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配置标准及要求通告:
一、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包括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等。上述单位、场所应当配备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配备标准见附件)。
二、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并做好急救器械、设备的维护保养,急救药品的近效期管理,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更换补充等工作。
三、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区(点)及轨道交通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非盈利机构可由南京市红十字会统一投放,其他单位应自行购置。
四、AED应设置在有监控设备覆盖的环境下,同时有醒目的指向标识,便于公众获取;设置的具体位置报送南京市急救中心和南京市红十字会,编入南京市急救中心AED地图,便于公众查找。所在的公共场所、服务场所应安排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公司统一管理),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在巡查中发现AED出现故障等不能使用时,要进行故障排除或更换设备以确保正常使用,并及时报南京市红十字会备案。
五、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配备、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巡查,保障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六、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组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志愿者队伍,定期参加急救技术技能培训,主动参与力所能及的急救工作,规范使用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切实开展好自救互救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附件:重点单位、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配备标准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市红十字会
2019年10月28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