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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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目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乙酸乙酯》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为2012B241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乙酸乙酯》标准制订工作,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工作。

二、目的意义危险化学品具有燃烧、爆炸、毒害和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都可能因处置不当发生事故,对人身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记进行系统的管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制订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要求必须通过科学实验对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定级分类,通过统一的标签向化学品的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国,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随着我国逐步实施GHS和TDG,对危险化学品检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检验范围、操作一致性等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

面对当前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检验和实施GHS制度的要求,亟待建立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以指导一线检验工作,确保检验操作、管理、符合性判定等工作的规范有效,保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测试和评估,打破技术壁垒,促进化学品的出口。

乙酸乙酯是无色透明易燃液体,易挥发,有芳香气味,易燃,具刺激性,具致敏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要求、危险品分类及联合国GHS制度介绍共73页文档

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要求、危险品分类及联合国GHS制度介绍共73页文档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3、包装容器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 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 检验,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 6个月。
4、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 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一)、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标记(商检标记)
• 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 • 箱类包装的要求 。 • 袋类包装的要求 。 • 组合包装的要求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1,桶、罐类容器的具体要求
•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 完好无损。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 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 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扳手箍还需用销 子锁住扳手。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一)、检验的施行和频率 3、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应按
照相关要求进行性能试验。 4、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重
复进行试验。 5、容器的设计、材料或制造方式发生变化时也
应再次进行试验。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二)、抽样 (三)、容器的检验准备
• 对于内贮器、单贮器或袋以外的容器,所装 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装 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四)检验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六类试验:
• 跌落试验 • 气密试验 • 液压试验 • 堆码试验 • 渗透性试验 • 液密封口试验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五)检验主要规定 1、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每种
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 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2、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 期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次、两次、三次, 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件。

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标准

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标准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危险品包装容器标记内容应包括:
1、联合国容器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规章范本》第 6.1章中相关的要求。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 “UN”表示。
2、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例如3H1。 3、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 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 表示Ⅰ类包装; Y 表示Ⅱ类包装; Z 表示Ⅲ类包装。
• 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 • 箱类包装的要求 。 • 袋类包装的要求 。 • 组合包装的要求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1,桶、罐类容器的具体要求
•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 完好无损。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 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 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扳手箍还需用销 子锁住扳手。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 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证书的 ,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2008版) 第四条第三点明确规定:
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 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 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 、包装及安全数据表实施符合性检验。
本资料来源
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要求、危 险品分类及联合国GHS制度介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2010.4.23
介绍提纲
• 第一部分、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 要求
• 第二部分、危险品分类及案例介绍 • 第三部分、联合国GHS制度介绍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

10.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四)“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五)“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国际运输,必须在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七)“出口”和“进口”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化学品进出境手续的活动,但不包括过境运输。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全面执行《伦敦准则》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和审批,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发布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公告。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生产经营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二章进口检验第五条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如果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高于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相关要求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还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二)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一)检验报检货物的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二)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海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

海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

海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2023年安全生产月即将来临,针对近期企业非常关心并存在疑问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检验要求以及海关常用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小编做了份小贴士,希望对进出口企业在合规申报、快速通关等方面有所帮助,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要牢树安全意识,牢记安全责任,确保进出口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申报要求按照海关总署最新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公告和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01、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提供下列材料:➢《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TIPS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1的规定,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

其中化学品正式名称栏不应填写实际货物名称,而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列入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如图1示例)。

图1 化学品正式名称填写示例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而不是联合国危险货物类别(如图2示例)。

图2 化学品危险种类填写示例危险公示标签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29系列标准)的要求。

图3 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内容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国内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如图3示例)。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管理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三章进⼝管理第四章出⼝管理第五章许可证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的管理,履⾏《1988年联合国禁⽌⾮法贩运⿇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易制毒化学品系指《公约》中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见清单)以及经常或容易⽤于⾮法制造⿇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实⾏许可证管理制度。

任何企业和单位⽆论以何种⽅式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第四条外经贸部主管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管理⼯作,其管理⼯作接受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部主管部门)主管本地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管理⼯作。

第⼆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凡经营易制毒化学进出⼝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出⼝企业),应在进⼝或出⼝前按规定的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可进⼝或出⼝。

第六条进出⼝企业应先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外经贸部;各部委进出⼝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外经贸部在收到申请后10个⼯作⽇内办理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批复单”或“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批复单”;批复单⾃批复之⽇起30⽇内有效,逾期⾃⾏作废;对重要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和出⼝申请,外经贸部可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查国内及国外最终⽤户情况。

第⼋条进出⼝企业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进⼝批复单”或“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出⼝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出⼝许可证。

第三章进⼝管理第九条进出⼝企业应了解国内⽤户的真实情况,不得将进⼝的易制毒化学品⽤于制毒或流⼊⾮法制毒渠道,不得转⼝或复出⼝。

浅析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浅析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2 、检验监管现状及典型案例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 检 验 检 疫 部 门将 主 要 对 进 出 口危 险 品 的 分 类 、 公 示 标 签 和 安 全 数 据 单 等 项 目进 行 符 合 性 检 验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 2 0 1 2年经广东口岸进 出口的危险化学品货值 超过 1 0 0亿 美 元 ,现 场 检 验 发 现 l 9 0批 进 出 口危 险化 学 品 不 合 格 , 其 中 不 合 格 进 口危 险 化学品及其包装 1 8 6批 。不合格情况主要包
3 、对策
为保护人 民健康 和环境安全 ,应对 日益 繁杂 的进 出口贸易环境 ,进一 步提高检验监 管执法把关 的有效性,我们认 为应从 以下 四 个 方 面 做起 : ( 1 )加 强法 规 政 策 宣 贯 ,增 强 企 业 安 全 意 识 进 出 口危 险化 学 品及 其 包 装 是 2 O 1 2年 2 月 新 列 入 法 定 检 验 的 商 品 ,企 业 对 现 行 政 策
( 1 )危 化 品 泄 漏 因运 输 、 包 装 等 原 因 ,2 O l 2 年 国 内数 个 口岸 曾发 生 皮 革 助 剂 、锰 粉 等 危 化 品泄 露 。 N 局检 出两批来 自印度 的危化品发生 泄漏 ,货 物 包 装 桶 封 口处 已有 深 褐 色 残 渍 和 金 属 锈 蚀 现 象 , 并 散 发 出强 烈 的 刺 激 性 气 味 ,危 险 公 示 标 签 也 被 腐 蚀 褪 色 。 检 验 检 疫 人 员 责 令 企 业 对 货 物 进 行 隔 离 存放 进行 技 术 整 改 。 E 接第 2 3 5页 2 . 5酒 精 含 量 对 检 验 结 果 的 影 响 在 l O g酒精度 为 3 5 %v o l的酒样 中加入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试行)1目的规范四川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既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又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但经实验室鉴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的化学品。

3 工作依据3.1检验依据包括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目规定的技术要求等内容。

3.1.1相关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总局第16号令)●《关于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2014】5号●《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70号联合公告●《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15】249号)●《关于落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函》(质检检函[2012]359号)。

3.1.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联合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定》(ADR,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规则》(ICAO,国际民航组织)。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介绍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介绍

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
4/5
➢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包装 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CIQ申请危 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同时提供所盛装危险货 物的危险特性评价报告、相容性报告等有关证明 。
危险特性的开验已久,并不是近期开始的。
规范性文件(2)_ 318号文件
3/3
➢CIQ抓紧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检验人员职业技 能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检验技术培训,提高检验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切实做好检验人员自身的 安全防护。严禁无总局颁发的有关危险品及其包装检验 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的检验工作。
规范性文件(3)_海运危包管理办法
1/2
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 》(试行)的联合通知(【85】国检四联字217号)
➢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厂应向CIQ办理登记。
生产厂在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向CIQ申请性能鉴定。生 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CIQ批准的生产厂 代号及批号。
规范性文件(4)_空运危包管理办法
2/3
➢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包装容 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CIQ申请危险 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 CIQ对经检验和鉴定合格的包装,分别签发《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 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规范性文件(4)_空运危包管理办法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 监管法规介绍
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
执法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
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商品
法定检验之外商品
委托检验 行政执法
监督抽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监督管理

质检检函〔2012〕16号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检函〔2012〕16号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检函〔2012〕16号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检函〔2012〕16 号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为了履行《条例》赋予我们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总局已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部分产品列入法检目录(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1年第203号),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检验监管(一)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如果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高于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相关特殊要求实施检验。

(二)受理报检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录)中的品种,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2.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3. 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

(三)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1. 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 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1. 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2. 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化学品进口和出口管理制度

化学品进口和出口管理制度

化学品进口和出口管理制度1. 引言此化学品进口和出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我国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确保化学品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制定本制度。

2. 化学品分类与名录2.1 化学品分类本制度所称化学品,按照危险特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以下九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其他危险化学品2.2 化学品名录具体化学品名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3. 进口管理3.1 进口许可进口化学品企业应向质检总局申请进口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1)进口化学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进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3)进口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4)进口化学品包装性能检验报告(5)进口化学品质量检验报告(6)进口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材料(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和材料3.2 进口检验进口化学品应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1)化学品的名称、成分、性质、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等(2)化学品包装的完整性、密封性、稳固性等(3)化学品运输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相关规定(4)其他影响化学品进出口安全的因素3.3 进口备案进口化学品企业应在化学品进口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检分局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进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进口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3)进口化学品检验报告(4)化学品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证明材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和材料4. 出口管理4.1 出口许可出口化学品企业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出口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1)出口化学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出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3)出口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4)出口化学品包装性能检验报告(5)出口化学品质量检验报告(6)出口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材料(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和材料4.2 出口检验出口化学品应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1)化学品的名称、成分、性质、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等(2)化学品包装的完整性、密封性、稳固性等(3)化学品运输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相关规定(4)其他影响化学品进出口安全的因素4.3 出口备案出口化学品企业应在化学品出口前30日内,向所在地质检分局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出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出口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3)出口化学品检验报告(4)化学品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证明材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和材料5. 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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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
现行有效的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
1/5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 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 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 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不包括6.2类感染性物质。
22
规范性文件(2)_ 318号文件
2/3
对《国际危规》中未列明、未知其危险特性
的危险化学品,CIQ需对其进行严格的分类实
验,根据分类和其危险特性,确定其使用正确 包装并进行正确包装使用鉴定。
危险特性的开验已久,并不是近期开始的。
23
规范性文件(2)_ 318号文件
3/3
CIQ抓紧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检验人员职业技 能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检验技术培训,提高检验人 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切实做好检验人员自 身的安全防护。严禁无总局颁发的有关危险品及其包
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CIQ办理包装鉴定,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
抽查方式。
包装检验周期分为1、3、6个月三档,开始时3个月。
CIQ从事包装检验鉴定的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
包装容器性能和有关运输规则,掌握测试技术。
资质要求
26
规范性文件(4)_空运危包管理办法
1/3
关于发布《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 法》(试行)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1995】2号)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
16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5/9
第四条 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 验依据。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17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6/9
第五条 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和要求。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 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 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
法定检验商品
制商 定检 并法 调授 整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
其 规他 定法 规
法律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种类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 介绍
张姝 2012年5月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
执 法 依 据
法规 部门规章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 规范性文件
2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
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商品
行 政 执 法
法定检验之外商品
委 托 检 验
监督抽查 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经核准的检验鉴定机构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 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 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19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8/9
第七条 规定了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检验内容和 要求。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 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 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 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 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5
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 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 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 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装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的检验工作。
24
规范性文件(3)_海运危包管理办法
1/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 (试行)的联合通知(【85】国检四联字217号)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厂应向CIQ办理登记。
生产厂在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向CIQ申请性能鉴定。生 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CIQ批准的生产厂 代号及批号。
2/3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包装容 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CIQ申请危险货 物包装使用鉴定。
CIQ对经检验和鉴定合格的包装,分别签发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28
规范性文件(4)_空运危包管理办法
3/3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规定和 《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在容器上印刷包装标 记、航空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和生产批号。
1/3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包装 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CIQ申请危险 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30
规范性文件(5)_铁路运输危包管理办法
CIQ依据检验规程对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 装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检验合格的,分别 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由安监总局会同质检总局等9个部门确定、调整
5
海关与CIQ联合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海 关 与 CIQ 联 合 监 管 的 进 出 口 商 品
6
CIQ 监 管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化 学 品 名 录
种 类 表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此条被写入2002年修订的商检法: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 必须申请CIQ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危险货物生产厂凭CIQ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按《国际危规》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逐批向CIQ申请使 用鉴定。 25
规范性文件(3)_海运危包管理办法
2/2
CIQ凭申请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鉴定,项目
33
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
2/5
危包生产企业在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向CIQ申请 性能检验。
检验合格的,CIQ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 验结果单》,证书有效期分别为:
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纸桶盛装固体货物的,有效期 为18个月;盛装液体货物的,有效期为1年;盛装腐蚀性 物质(包括带有腐蚀性副标志)的,从罐装之日起有效期 不应超过6个月。 其他包装容器的,有效期为1年;但盛装腐蚀性物质的, 从罐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 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安 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 告第四条的规定。
18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7/9
第六条 规定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的检验内 容和要求。
12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1/9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商检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规定,出台了《关于
进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
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核心内容,
体现在八个条款中。
13
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
2/3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在容器上铸压和印刷 包装标记、铁路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和生产批号。
31
规范性文件(5)_铁路运输危包管理办法
从事铁路运输危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局考核 并颁发“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铁路运输出口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资质要求
3/3
32
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
1/3
《关于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 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318号)
318号文件规定了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出口危险货物 包装检验监管要求。规定: CIQ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使用鉴定时,需严格检验 其内容物的危险特性与出口企业申报的危险特性是否一 致,并根据《国际危规》核对其包装是否一致。
34
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
3/5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容器性能检验,采用周期 检验和不定期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检验周期分别 为:
统一规格、材质、制造工艺的包装容器,检验周期为3个 月。
汽车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年。
35
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
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检验检疫机构
2/5
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 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 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要求 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 停止使用,……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商品除外)、中文安全 数据单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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