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林天函[2013]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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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实施细则的通
知
正文:
----------------------------------------------------------------------------------------------------------------------------------------------------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林天函〔2013〕180号)
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2011-2020)》,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天保办。
甘肃省林业厅
2013年4月16日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各项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核查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2011-2020)》,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所有天保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管理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等相关内容。
天保工程核查采取任务与资金同步检查的方法,确保天保工程各项任务完成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条根据国家对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市(州)、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核查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对本级政府负责。
第二章核查的程序与方法
第四条天保工程核查是指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厅直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对上一年度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实查证。
天保工程核查实行三级核查制度,并按照县(局)级自查,省、市(州、林管局)联合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顺序进行。
第五条县(局)级自查要对本级承担的各项天保工程建设任务以及资金管理、能力建设等全面自查;省级复查要视县(局)级自查结果,可采取全面复查或在满足国家核查精度的前提下,以市(州、厅直单位)为总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工程实施县(局)进行复查,国家级核查按不低于全省工程实施县(局)个数10%的比例,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确定核查样本。
第六条省级复查抽取单项工程样本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抽取的公益林建设、中幼林抚育样本,在满足复查精度的前提下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抽取森林管护样本要兼顾到国有林、集体林,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对有重点国有林和地方国有林管护任务的县(局),每个县(局)抽取3-5个林场(不足3个的全部抽取),每个林场抽取3个责任区。
对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县(局),每个县抽取3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3个村民委员会。
每个县(局)抽查的乡镇或林场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
(三)职工转岗就业样本,按县(局)在册职工人数随机抽取:500人以下抽取30人(不足30人的全部抽取),500~1000人抽取40人,1000人以上抽取50人,其中森林管护人员不少于50%。
(四)政社性补助样本,从教育、医疗卫生、公检法司、政府、社会公益事业机构分别抽取1个单位,每个单位抽取20人(不足20人的全部抽取)。
第七条年度核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年初由省林业厅下达核查通知。
(二)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林业厅通知要求,安排部署县(局)级自查工作,各县(局、场、站)依据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自查。
县(局)级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经逐级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林业厅。
(三)省林业厅根据县(局)级自查结果,组织专门力量会同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对县(局)自查结果进行省级复查。
(四)省级复查结束后,复查结果经省林业厅研究讨论后上报省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厅直有关单位,要求对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八条为确保省级复查工作质量,各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县(局)级工程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局)级自查报告。
(二)省林业厅复查通知要求填报的表格。
(三)上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
(四)天保工程各项建设资金和财政资金的财务决算报告和会计报表。
(五)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人事档案、职工名册,工程实施方案,会计账册、与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等。
(六)为配合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州)”、“四到县(市、区)”考核工作,各工程实施单位应提供年度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有利于天保工程实施、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发展替代产业、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在岗职工工资表和工资变化情况表。
(七)上年度国家级核查、省级复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八)天保工程年度工作总结、公益林建设及中幼林抚育施工作业合同、自查合格小班一览表、作业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等。
(九)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县(局)级自查应在当年各项任务完成后及时进行,于次年4月中旬完成,省级复查应于次年6月上旬完成。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接受国家林业局核查工作。
第十条对于天保工程区发生重特大森林案件、性质严重的资金违规违法案件,以及根据省有关部门统一要求开展的工作事项,省林业厅将派工作组开展专项核查。
第三章核查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核查内容包括:县(局)级方案的执行情况、森林管护(包括国有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及地方公益林,下同)、木材停伐减产、公益林建设、中幼林抚育、职工转岗就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补助、职工年均工资增减变化、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兑现、资金管理与使用、工程管理能力等以及上年度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县(局)级方案的执行情况核查,包括方案有关政策、制度、地方配套、社会保障等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总体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森林管护核查包括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设施设备、管护效果三部分。
其中:
(一)管护责任落实:包括管护合同(协议)签订情况、管护责任人核实情况、管护巡山日志记录及
考勤情况。
(二)管护设施设备:包括管护房屋、管护标志牌、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三)管护效果:通过踏查管护责任区,查看责任区内是否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森林火灾、病虫鼠害、人畜破坏等情况。
第十四条木材停伐减产核查包括:核实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木材生产台账,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审批、核发及管理等。
第十五条公益林建设核查包括: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和县(局)逐级上报省林业厅统计部门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核实公益林建设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作业设计及审批执行情况,计划完成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核查执行《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核查指标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作业设计率、作业设计批复情况、任务完成率、面积核实率,当年核实面积合格率,三年核实合格面积保存率。
第十六条中幼林抚育核查包括: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和县(局)逐级上报省林业厅统计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核查作业设计及审批执行、检查验收、责任落实、技术档案等情况。
抽取一定比例的场(站)和样地,核实抚育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执行国家森林抚育规程以及抚育出材、销售和利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职工就业核查包括:核查职工劳动用工合同,任务承包合同,职工转到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中幼林抚育等岗位就业情况、职工岗位业务技能培训等。
第十八条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核查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和统筹形式等。
第十九条政策性和社会性补助核查包括:核查教育、医疗卫生、公检法,以及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职工编制、职工人数、工资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条职工年均工资增减变化情况核查包括:两个年度职工年均工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核查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计划下达文件、资金到位凭证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核查包括:天保工程资金单独设账和单独核算,财务制度、财务人员配备、资金档案管理,资金申请审批、资金支付使用环节是否合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兑现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能力核查包括: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经费、规章制度、业务培训、工程档案资料及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区生态监测,以及建设单位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上年度国家核查和省级复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核查包括:整改措施的制定、落实及整改效果等。
第四章核查成果汇总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核查成果包括:文字报告和数据表格,文字报告应包括核查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核查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核查工作的领导,保证核查工作质量,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
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所)和本部门有关职能单位,建立专业全面的核查队伍,配备作风过硬、工作严谨、技术精干的人员,同时抓好业务培训工作,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专业核查的专业技术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核查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核查的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核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要建立完整的历年核查成果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工程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省林业厅予以奖励;对工程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令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林业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工程建设严重背离国家、省上相关政策、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的。
(二)营造林工程出现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任务完成情况的。
(四)发生擅自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性质严重且数额较大的。
第三十一条凡是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省上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省林业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采取暂缓安排资金、调减资金,直至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
同时,还将建议所在地有关部门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辖区内具体情况,制订相关的细则,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甘肃省核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