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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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一、背景及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并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推行使用。

本合同旨在明确监理人与被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二、定义与术语
1. 监理人:指具有相应资质,接受被监理人的委托,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监理人: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4. 施工合同:指被监理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约定施工范围、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内容的合同。

5. 监理费用:指监理人为履行监理职责,向被监理人收取的费用。

三、监理范围与内容
1.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

2. 监理内容:
(1)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施工进度的符合性;
(2)工程质量的符合性,包括材料、构件、设备等质量检验、验收;
(3)安全生产的符合性,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等;
(4)投资控制的符合性,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
(5)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符合性;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

四、监理机构与人员
1. 监理机构:监理人应设立专门的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监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监理人员,不少于合同约定
的数量。

3. 监理负责人:监理人应指定一名具备高级职称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监理费用与支付
1. 监理费用:监理费用包括基本监理费、附加监理费和奖励监理费。

具体计算方
式和支付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支付方式:监理费用的支付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合同签订后、工程进度过半
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六、监理工作程序
1. 监理人在接到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和
监理实施细则。

2.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的问
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 监理人应定期向被监理人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4. 监理人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
面进行评价。

5. 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被监理人完成工程保修工作。

七、违约责任
1. 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被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职责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监理人和被监理人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
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3.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监理费用。

十、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2002)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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