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劣比较及其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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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独立 蓝事 制度 和监 事会 制度在 监控 功能 上各 有优 劣 , 二者可 以实现功 能互 补
笔者 是 主张在 我 国上市公 司治理结 构中 引人独 立董事 制 度 的。 这是 因 为二者在监 控 功 能上恰 好 有 着互 补性 。 我 们 知道 , 制 度 性
功 能的发挥 是受 制度 的产生 及其 存在 方式 制 约 的 。 笔者 以 为独 立 董 事 制 度 之所 以 有 效 ,
力 机构 , 而独 立 董 事作 为决 策 层 的重 要 组 成 部分 , 他们具体参与了公 司重 大 决策 的 全过 程 , 包 括重 大 决 策 的事 前 酝 酿 、 内 部 制定 、 最 终 发 布等 各个 环节 , 相对监 事会 而言 , 独立 董 事制 度便 具有 了监 事会 所无 法具 备 的事前 监 督 、 内部监 督 以 及 与 决策 过 程 监 督 密 切 结 合 的特 点 。 相 比 之下 , 监 事会 的监督 按 我 国《公 司法 》所 赋予 的产 生方 式 、 权 限范 围与行权 过 程 , 则 表现为 事 后 监督 、 外部 监督 、 非 参与 决 策过 程监 督 的 特点 。 因此 , 笔 者 以为 在 我 国 现 阶段 引 人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制 度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但是 , 是 否 据 此 就 可 以 偏 废 监 事 会 呢 ? 结论 应 当是 否 定 的 。 我 认 为 , 监 事 会制 度 也 具 备 了独立 董事 制度所 无 法具有 的经 常性监 督 、 事后 性 监 督 与 外 部 性 监 督 的 三 大 特 点 。 首 先 , 独立董 事作为 非执行 董事 或外 部 董事 , 尽 管参 与 了 决策 的 全 过程 , 但它 有 二 大 缺 陷 无 法克 服 : ( 1) 时 间上 不 可 能 得 到充 分 保 障 ( 我 国《公 司法》规定董 事会一 年至 少开 二次 ; 中国证监会 《征 求意 见稿》 中则 要求 独立 董 事 为上市 公 司工作 时 间一 年不 少于 巧 天 。 ( 2) 对 决策 执行 过 程 的具 体监 督 及其效 果评 价也 无 法做 到及 国 和 准 确到位 。 监事会 作 为一 种 公司专职 的常设性监督机构 , 在公司 重 大 决 策一 经制定后 , 便可开始 日常性 的跟踪 监控 , 这 种 经 常性 的监督 能够将 问题 的发现 机率 大 大 提高 , 发现 时 间大大 提前 , 从 而保障了决 策 的执 行水 准 与 效率 , 并 尽 可能 地 降 低 了纠 偏 成 本 。 监事会 的事后 监督 涵盖 了检 查 、 落 实 、 评价 与 反馈等多种 功能在 内 , 是对 独 立 董 事 制 度所具有的 事前 监督 、 内部监 督 及 其决 策 过程 监控 以外 不 可 多得 的重 要 补 充 , 也 是 股
益 的切 实有效 的途径 。 也有 部分 学者 甚 至包 括一些 著名 法学 家对此 持谨 慎 的看法 。 香 港
中文 大学教 授何 顺文早 在 2 0 01 年 3 月 30 日 香 港 《信 报 》上 便 撰 文指 出 : 中 国应 该参 考 俄 罗 斯模仿美 国 的公司管制 模 式 的 失 败 经 验 ; 中 国大 陆企业采 用 二元制公 司治理 结构 有其 特殊 的环 境理 由 , 无 须刻 意仿效 英美 的 “ 一元 制” 结构。
上 市企业 的 公 司 治理 失 控 , 大 股 东 侵 犯 中小 股东利 益 , 上市公 司资产 “ 空 壳化 ’ 旧 趋严 重 , 以及公 司盈 利能 力和 竞争力 逐 年 递 减 的 状 况 。 在这种 情况 下 , 近来 , 我 国理 论 界对引入 独立 董事 制度 以 弥 补监 事 会 监 管 职 能 不 足 , 强化 对董 事会 和 经 营层 内部监督 的呼声 日趋 高涨 。 为此 , 中 国证监 会 于 20 01 年 5 月 31 日推 出 了《关 于 在 上市 公 司建 立独 立董 事 制 度 的指导意 见 ( 征求 意 见 稿 ) 》 ( 以 下 简 称 《征 求意 见稿》 ) 。 应 当说这一 举措 是在 试 图借鉴 英美 “ 一元 制” 下 的独立 董事制 度优 点基 础上 对 我 国上市 公 司法人 治 理结构 改革 的 又一次 重要 尝试 。
第 三 , “ 一 元制 ” 中的独立 董事 制度 与 “ 二 元制 ” 中的监事 会制 度功 能实 质 上相 当接 近 , 如果把 美 国 的独 立 董 事 的名 称 、 产 生 办 法 及
其职权 范 围 照搬给 监 事 会的 话 , 实 际上 二 者 并无二 异 , 况 且 与保 留监 事 会下 又 增 设多 层 董事 的制度 相 比 , 还存 在 着 一 个 监 督 成 本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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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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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劣 比较及 其制度 安排
何孝星
( 一 )关 于“ 二元 制’ .公司机关 构造模 式 中 引入独 立盆 事 制度必 要性 的争论
我 国是 典 型 的大 陆 法 系 国家 。 与 英美 法 系 国家 与地 区 的公 司法人 治理 结构 上采 用 “ 一元制” 的公 司机关构造不 同 , 我 国采用 的 是 “ 二元 制 ” 公 司机 关构造 , 即在 股 东大 会 下 设 立 董事会 和监 事会 , 董 事会行 使决策权 , 监 事会行 使监 督 权 , 从而 与 英美法 系 国家 与 地 区 通过 单设 董 事 会 , 把 决策权 与 监 督 权 集 于 一体的“ 一 元制” , 形成 了二种不 同的公 司治 理与监 控模 式 。
然 而也有 不 少 学者对 以 德 、 日 为代 表 的 “ 二 元制 ” 公 司机关 构造模 式 的怀 疑提 出 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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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 他 们认 为 , 简 单地 对 “ 一 元 制 ” 与 “ 二 元 制 ” 模式 优 劣 性 不加 分析 地 做 出肯定 与否定 是不公的 。
第 一 , 不应把 2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因 经 济 客观 机 遇 和 基 础 条 件 的 优 越 性 推 动 美 国
根据上 述 分析 , 笔者 以 为 , 即使撇开 种种 因素不论 , 仅从上述 二 种制度 在 监督 功能 所
固有 的互 补性 角度 出发 , 在我 国上 市公 司 中 , 在保持 “ 二 元制 ” 公司 机关构 造 原 型 的基 础 上 , 引人独 立 董 事 制度 也 是 一 种 未 尝 不可 的 改革 尝试 , 但这 种 尝试 不应被 搞成 完全 照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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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大 多数 国有 控 股 的 上市 公 司还 习惯 上 把
一 部分 党务 工作者 (如 党委 书记 ) 安 排人监 事 会任监 事 , 这种 监 督 的制 度 性安 排 所 产 生 的
监 督功 能除 了其 经 济含 义 以 外 , 恐怕 还 有 独 立董 事制度 所 无法涵 盖 到的政 治意 义 。
除 了 因其产 生 的方 式 所特 有 的独 立 性外 ( 如 独立董 事产 生 程 序 上 的独 立 性 、 人格 的独 立 性 、 利 益 的独立性 、 行权 的独立性等 ) , 还 由 于 其监督 功能 的发 挥 具有 天然 的事 前 监 督 、 内
部监督 以及与决策 过程监公 司 的最 高决 策权
低 的好处 。
从我 国情 况来 看 , 我 国 始 于 20 世 纪 80 年代后期的 企业股份制改 造 及 其上 市 , 揭 开 了一 场 中国现 代企 业制 度 建设 和公 司法 人治 理 结构设 计的革命 。 然而从 近 十年 的实 践来 看 , 我 国“ 二 元 制 ” 下 的监 事会 监 督 功 能及 其
对于 中国证监会这 一 改 革举 措 , 绝 大 多 数学 者持 肯定 意见 , 他们 认为 , 在我 国当前 国 有股 “ 一 股独 大 ” , 股 权减 持尚需时 日 , 而监 事 会 的产 生 对 董 事会 具 有 很 大 依 附 性 的情 况 下 , 独 立董 事制 度 的引人 , 是 现 阶段改 善我 国 公 司治 理 、 弱化 内部人 控制 、 保护 中小 股 东利
鉴于 20 世 纪 60 年 代之 前 , 西 方 国家 公 司治理 过 程 中存在 着 严 重 的 内部 人 控 制 现 象 , 即不少 公 司 内 部管理 层 高层 人 员 同 时兼 任董 事会 成员 , 并 对公 司董 事提 名具 有 很 大 影 响力 , 如此 , 实 际形成 了 高 管人员 控制 董事 会 , 进而控制公 司 的 现象 , 这 种 情况 使得 “ 一 元 制” 下 的决 策职 能与 监督职 能相 互矛 盾 , 互 相 冲突 , 难 以 监 控 。 为 此 以 美英 为 代 表 的英 美 法 系国家在 20 世纪 60 、 70 年代 之后 , 在不 改 变 “ 一 元 制 ” 模式 下 , 通 过 设立 独 立 董 事 的 制 度 以 达到 改善 公司治 理 , 提高监 控功 能 , 降 低代 理 成本 , 实 现 公 司 价值与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目的 。 随着 近 10 年 来 美 国经 济的 高速 增长 , 国外不少 学者 由此认为“ 一 元制” 公司 机 关构 造模 式 及 其 独 立 董事 制 度 较 之 “ 二 元 制 ” 要 更加 有效 和兼具 效率 , 由此 对“ 二元 制” 的监督 功能 提 出怀 疑 , 同时也 引起 了一 部分 大陆 法系 国家 和地 区 开始 仿效 “ 一元 制 ” 下 的 独立 董事 制度 的做 法 。
2 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的高经 济 成长 简 单 地 归 结 为 “ 一元 制 ” 下 的公 司 治理模 式 。
第二 , 一 国的 法律 制度 与 规 则设计存 在 着 制度 惯性 和 路径 依 赖 , 它 受 到 一 国传统 文 化 、 发 展历 史 、 发展模 式 、 发 展水 平 、 市 场 经济 的发育程度 以及 法律意 识、 法 治化程 度 等制 约 。 事 实上 , 20 世 纪 80 年代 正 值 德 、 日经济 高速发 展时 期 , 一 些 西 方 国家 自愿 效 仿 日本 “ 二元 制 ” 管 理模 式却 导 致失 败便 是证明 。
《三 》应 当大幅 度提 高独 立盆 事在 , 事 会 中所 占比例 , 这 是 现 阶段 解 决 我 国 上 市公 司
内部人控 制 的有效 捷径 根 据 中国证监 会今 年 5 月 31 日的《征求
意 见稿》第一条 , 要 求“ 上市 公 司董 事会成 员 中应 有 三分 之 一 以 上 为独 立 董 事 ” 。 我 认 为 这个 数字 偏 低 。 应 当考 虑 提 高 到 2 5/ 室 1左 为 宜 。 因为独 立 董 事 数量 的 多寡 , 直 接 关 系 到 大股东 对 提 案权 支 配 的 困难程 度 , 是 独立 董 事制 度有 效性 的基础 性 环节 。 要 大股东 交 出提案支 配 权 就 如 同交 出财 产 支配权 , 这是 大 股东 所 最 不 愿 意 看 到 的 。 所 以 一 般 情 况 下 , 大 股东 肯 定 将 独 立 董 事 人 数 控 制 在 1 3/ 以 内 , 以 确保 大股 东提 案获 半数通 过 。
效果与其 制 度设计 的初 衷 相去甚 远 。 受各 种 原 因制 约 , 目前 我 国的 上 市公 司监 事 会 几 乎 仅 仅成 了上 市 公 司 的一 种 摆 设 , 起不 了 多大 的监督 作 用 。 在 目前我 国 上 市 公 司 国有 股 “ 一股 独大 ” 、 内部人 控制 普遍 存在 的状 况下 , 监事会 监督 功 能 的丧 失 , 进 一 步 加 剧 了 我 国
东 大会 赖 以 对 公司决 策层 和管 理层 做 出评价 与取舍 的重 要依 据 。 至 于外部监督 则其意 义 有 二层 : 一层 意 义表 现 为监 事 对决 策 层 与 管 理 层 的完全 超 脱 , 监 事 们 不 必 为 承 担 决 策或 经营 管理失 误 的责 任 而 无 法 客 观地 、 超 脱 地 发挥评 价 与监 督 的 职能 ; 另一 层 含 义 则 在 于 依据 我 国《公 司法 》 , 在 监事 的产 生 中 , 应有 一 部分 是 企业 内部职 工代 表 ( 工会 ) 的参 与 。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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