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是合并纳税申报还是独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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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问我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是与总公司⼀起合并申报还是独⽴申报呢?谢谢!
答复内容:根据《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和其分⽀机构或集团⼦公司的经营所得,需要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进⾏申请确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货物,应当由进⼝⼈或其代理⼈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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