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辩护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强制猥亵、侮辱罪
一审辩护词
本文档仅供参考,不同情况需要结合案情进行修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X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XX律师、XXXX律师担任XXXXX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查看本案案卷材料以及参见今天的法庭调查,在对全案已经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XXXX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将为XXXXX 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中强制猥亵事实仅有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其陈述前后存在矛盾,与被告人XXXX供述不一致,且其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故而被害人被强制猥亵一事真实性无法确认。

首先,关于案发地点,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以及第一次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陈述案发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案发地点位于XX 停车场。

同时被害人陈述,其在下楼后,看见XXX把车从车位挪到车位旁边的拐角(证据卷XX页)。

而被害人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证据卷XX页)陈述:“我看见XXX把汽车从车位上开到了路边小路上,我就看到了XXXX以及我下楼之后看见XXXX把车停到了XXX 对面的一个
小路上。

”此处被害人陈述中案发地点已经变为XXXX对面的小路上。

而据被告人供述,车停的位置位于XXX路南(证据卷XX页),且汽车在马路边停着,没有移动过(证据卷XXX页)。

其次,关于被害人称其被被告人猥亵过程,其陈述被告人对其XXXX进行抚摸,期间其多次反抗。

同时被害人提到被告人XXXX解开自己的裤子,正当他要脱保暖裤时,同事XXXX电话打到她的手机上…她开始大喊呼救(证据卷XX页)。

而据被告人供述,其并未强吻、抠摸被害人胸部、也未拉扯被害人衣服以及抚摸其大腿内侧以及屁股和X部。

其仅是拉着被害人的手,抱了被害人,亲了被害人额头,且被害人并未表现出抗拒,也未进行呼救。

而据证人XXXX所述,被害人告诉他被告人XXXX身子都压在她身子上了,一直蹭她,并且XXXX的裤子拉链都拉开漏出秋裤了。

这与被害人所述被告人要脱保暖裤存在矛盾,且被害人与被告人所述关于猥亵一事存在极大差距。

第三,关于被害人身着衣物,被害人陈述其当天上身穿黑色羽绒服、里面穿的蓝色毛衣,下身黄蓝色的中裙以及打底裤,黑色长靴。

而据XXXX所述,被害人当时身穿黄色裙子,穿了靴子以及白色的毛衣。

两人所述关于被害人身着衣物存在矛盾。

第四、关于被害人陈述该事件结束后的后续情况。

被害人第一次询问笔录陈述其下车后便沿着单位的路跑了几十米的距离,然后蹲在XXX门口哭泣,此时衣服还是被拉开的状态。

员工XXXX赶到现场问了情况并将其送回家(证据卷XXX页)。

第二次询问笔录则陈述其同事XXXX下楼之后就将其送回家了,其在回家的路上和XXXX说了此事
(证据卷XX页)。

而XXXX询问笔录陈述为他和被害人在公司XX楼的XXX见得面,见面之后被害人讲述了此事,XXX时左右下班后,XXXX 开车将被害人送回家。

关于下车之后至被害人被送回家,出现不同的说法,无论是人物还是时间地点,均存在矛盾。

被害人第一次陈述由XXXX将其送回家,第二次陈述由XXXX下楼之后便将其送回家,而XXXX则陈述其与被害人在XXX聊天之后,在下班后将被害人送回家。

第五、关于被害人陈述XXXX猥亵她之前口头威胁理由。

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以调岗为由威胁她,并告诉她看她表现。

据被告人供述,他仅有推荐留在公司人员的能力,但是被害人属于采购部门,他无法过多干预。

而据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即证人XXXX陈述,被告人XXXX对他们财务部门的员工有建议的权利,没有决策权。

对其他部门的员工最多也只是建议权。

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关于其公司认识调动仅有建议权,而对于非属于被告人部门的被害人,其最多也仅有建议权,不存在被告人以此为由威胁被害人的可能。

第六,关于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微信以及短信聊天记录,未涉及本案猥亵事实,仅是双方的正常的聊天记录,关于XXXX道歉一事,并不能说明XXXX因猥亵被害人而给被害人道歉,且被告人关于此事已进行说明,因而本案中所提交微信、短息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XXXX 强制猥亵被害人。

综上所述,有关被害人被强制猥亵一事,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仅被害人对于案件事实关键节点的陈述存在矛盾,其与被告人的供述更是存在较大差距,与证人的证人证言之间亦存在矛盾。

且本
案中除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XXXX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

故而就被告人强制猥亵被害人一事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说明XXXX强制猥亵被害人。

二、本案中XXX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XXXX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

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通过证据证明案件的间接事实,并通过推论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据以指控XXXX犯罪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其中被害人的陈述仅为其一面之词,与被告人供述不仅存在矛盾,且与证人证言之间也存在矛盾,无法直接说明被告人强制猥亵被害人。

而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均为传来证据,且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与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仅是间接证据。

而本案被告人供述,其并未强制猥亵被害人。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以上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对于被告人强制猥亵被害人一事,并未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推论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本案中证人证言均为传来证据,系听被害人陈述后而转述,且证人证言中存有矛盾,真实性严重存疑,无法证明本案被告人XXX 强制猥亵、侮辱被害人。

本案中证人XXXX、XXXX均为被害人同事,并非为本案件亲历者,仅是在案发之后听被害人陈述转述而成,是为间接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佐证。

两人虽在案发后均到过案发现场附近,但根据两人陈述以及被害人陈述进行对比,该两人证人证言之间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前文已经陈述,在此不再赘述。

因而该两人证人证言真实性严重存疑,无法与被害人所述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明被告人强制猥亵被害人。

关于证人XXX、XXX、XXXX所述证人证言,该几人并未亲历案件事实,也未至案发现场,仅是听说此事而已,该证人证言于本案而言,不具关联性,其真实性就更存疑问,相较于被害人同事,更无法证明被告人强制猥亵被害人。

四、本案中被告人XXXX的行为,仅是一般的猥亵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之客观构成要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所指暴力,是指对被害人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应当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当性,例如利用药物、醉酒、职权关系等。

上述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应当具有压制被害人使被害人达到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者程度,被害人在此种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主权。

关于本案,仅有被害人单方面陈述被告人XXXX强制猥亵她,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无法与之相互印证,从而证明被告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据被告人XXXX供述,其仅对被害人进行了一般的拉手、搂抱以及亲吻额头行为,且其行为过程中,并未压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并未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行为,仅是一般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

且本案中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在被告人拉手亲吻其额头过程中,并未有反抗行为,也未有呼救喊叫行为,而且中途为被告人擦去口红印,因而不能排除本案中被告人有主动行为这一种可能。

被告人的行为因不具备强制性,也未有威胁、恐吓等暴力、胁迫手段,同时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故而被告人的行为仅是一般的猥亵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被告人XXXX强制猥亵、侮辱被害人一事,仅有被害人单方面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佐证,相关证人证言均为传来证据,且存在矛盾,无法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本案被告人仅是一般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
XX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