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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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22
•【文号】林规发[201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6.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林规发[2011]154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 37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预算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优化结构,推进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中央本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坚持民生优先,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深化国库
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
坚持科学管理,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是:
(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等文件及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
开展厉行节约要与深化财政改革有关工作紧密结合,与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衔接。
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切实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
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大力压缩差旅、会议、文件等支出,严格控制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二)深化基本支出改革,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进一步完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扩大试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试点。
大力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在完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部门本级。
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工作,推进中央部门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夯实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基础。
(三)加强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加快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以项目库建设为核心,大力推进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完善项目信息,规范信息填报,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等工作。
扎实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已立项的定额标准建设,注重推广应用。
推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相结合,进一步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控制和减少代编预算规模,提高
年初预算到位率,为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加强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健全管理制度,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扩大绩效评价试点范围,规范绩效评价试点项目选择和绩效目标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推进综合预算编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和资金,应全部编报部门预算,所有资金应统筹安排用于各项支出。
加强对各单位除财政拨款以外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清理规范各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支,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结合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计划。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加快资产标准体系建设,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
建立健全以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标准体系,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和经费,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活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七)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基本支出要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报,项目支出要编报到具体执行单位的明细支出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减少预留安排,保
证预算安排的规范性、完整性。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安排政府性基金支出,除国务院或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用于行政管理经费支出。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要进行充分论证,保证项目可执行,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一)2012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之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预算编制的各项要求,确保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部门预算格式和编报要求,在合理测算的基础上,分别编制单位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应真实、详细,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财政部将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的有关规定,对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各项工作进行考评。
(三)纳入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
l.行政单位: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2.事业单位(包括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等):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其他的收支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3.社会团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4.企业: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四)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大审核力度,完善审批程序,按照要求编报“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2012年各单位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11年压缩后的预算规模。
公务接待费(含外事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以及二、三类会议费原则上都应通过基本支出公用经费解决。
规范“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编报范围和
口径,2012年我局“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填报的单位范围包括:局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具体填报口径: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包括一、二、三类会议,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五)按照《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的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要按照编制、实有人数和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定编报基本支出预算。
要认真填报人员基础信息库,2012年编制、人员情况较2011年发生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因执行财政部等关文件而增加的基本支出预算可通过单位部门预算申请增加预算,包括:
1.局机关本级实施第三步规范津贴补贴后所需财政部增加基本支出预算,以及按规定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后应申请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的津贴补贴基本支出预算;
2.所属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的退休人员提高标准后,需申请财政增加的退休人员基本支出预算,参公事业单位按批准参公前退休人数测算;
3.京内所属7家二级参公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在职人员、批准参公后退休人员实施第三步规范津贴补贴政策后,应申请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的津贴补贴基
本支出预算。
(六)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2012年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除党中央、国务院已确定的重大支出以及教育、科学、农业等重点支出外,其他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按照零增长控制。
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信息和项目文本填报,并对其他类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推动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有机结合,各单位在报送2012年“一上”、“二上”预算时,要同时报送延续项目2011年预算执行进度(截至2011年7月底和11月底)。
(七)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2012年,我局将按财政部要求合理确定绩效评价试点项目,重点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的重大或重点民生项目,社会公众普遍关心、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或具有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重大或重点项目。
选择试点项目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数量不少于3个。
除绩效评价试点项目之外,我局将进一步扩大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范围,“一上”预算时,原则上要求所有项目均填报绩效目标。
(八)加大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和统筹使用力度。
经财政部批复确认的截至2010年底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除已在2011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的部分之外,其余原则上应全部统筹用于2012年预算支出。
对2011年执行可能产生的结转资金也应充分预计,并按要求填报。
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应根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长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我局将根据财政部压缩财政拨款预算总额情况相应压缩有关单位财政拨款预算。
(九)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11]40号)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住房改革支出预算。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转
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其他资金。
(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要求,对目录中公布的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以及2012年部门预算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对节能环保产品,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予以注明。
各单位未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
对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十一)认真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支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安排的支出必须全部编制预算。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购置车辆、单位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对其他资产,如办公设备、家具等的配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
(十二)各单位在编报部门预算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落实相关安全保密要求,准确标注上报部门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密级。
我局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将按照各单位标注的密级对相关预算数据进行安全保密处理,并按照标注的密级批复中央部门预算。
三、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安排
根据财政部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我局对2012年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如下(见附件1):
(一)2011年6月20日前,局计财司对各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布置编报2012年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和做好“一上”预算准备工作的通知》
(规预函[2011]58号)要求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进行统一审核和整合后,向各有关单位下达2011年“一上”预算应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2011年7月5日前,各单位将编制的部门预算(公共预算1-18 表、政府性基金预算1-5表)以正式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局计财司,报送内容包括:预算报表、报表说明和数据盘,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电子文档。
(三)2011年7月31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一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四)2011年10月25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各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2011年10月31日前,局计财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分解后向各单位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
(六)2011年11月10日前,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在“一上”预算基础上,修改、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和编制细化说明材料,一式一份(附数据盘)向局计财司报送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分配建议方案。
同时,各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预先编制不含2012年财政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二上”预算草案。
(七)2011年11月18日前,局计财司对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后,向直属单位下达2012年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局计财司组织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的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完成全口径的2012年部门预算“二上”预算编制上报工作。
(八)2011年12月10日前,我局审核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二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九)2012年,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国家林业局2011年部门预算,自收到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十三)我局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实行送审制,具体按“国家林业局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见附件1)规定时间和内容以正式文件上报。
(十四)我局在6月份、11月份分别举办2012年部门预算布置培训班、“一上”和“二上”培训班(另行通知)。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报表、软件及其他有关编制要求,请关注、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在主页“资金管理”-“部门预算”中查询下载。
预算编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计财司预算处联系(电话:************、84238431)。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
2.关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填报有关问题的说明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收支预算录入表编报说明
4.关于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修订的说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2:
关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填报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有关新增资产事项,各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在征求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后再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2.“单位分类”分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垂直管理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参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参公单位”、“其他事业单位”。
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参公单位,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的,在单位分类中,应填写“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
3.资产类型分为部级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和单位价值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6类,不包括《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4] 33号)规定评议范围的科学仪器设备。
4.部级领导干部用车是指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公务活动使用的机动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
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其他用车是指按资产类型分类,除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5.小型客车载客数<16,大中型客车载客数≥16。
6.其他车型是指按车型分类,除轿车、越野车、客车以外的其他车型。
7.“设备购置内容”填写拟购置设备的标准名称。
8.《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中,单位车辆有编制的填列“编制数”,无编制的不填。
附件3: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
出借收入收支预算录入表编报说明
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预算录入表
1.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中央行政和事业单位。
反映2012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预算数。
2.“科目编码”和“科目名称”按照《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收入科目填报,填至目级科目。
3.“单位性质”分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管单位”、“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
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垂管单位是指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驻外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不同情况,选填“中央和国家机关”、
“垂管单位”和“驻外机构”。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应填报为“中央部门行政机关本级”,其他各级国家税务局填报为“垂管单位”;外交部机关填报为“中央部门行政机关本级”,驻外使领馆填报为“驻外机构”;中国科学院填报为“事业单位”。
4.“收入项目”填报单位取得相关收入的明细项目,由部门自行填写。
5.“上年结转”填报预计截至 2011年底累计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入库数减去截至2011年底财政预算已安排支出后的累计结转数。
6.“本年预算”填报预测的2012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安排支出预算录入表
1.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中央行政和事业单位。
反映2012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安排支出的预算数。
2.“科目编码”和“科目名称(项目)”按照《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科目填报,填至类、款、项明细科目。
3.“单位性质”分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管单位”和“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
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垂管单位是指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驻外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不同情况,选填“中央和国家机关”、
“垂管单位”和“驻外机构”。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应填报为“中央部门行政机关本级”,其他各级国家税务局填报为“垂管单位”;外交部机关填报为“中央部门行政机关本级”,驻外使领馆填报为“驻外机构”;中国科学院填报为“事业单位”。
4.支出分为人员经费(津贴补贴)支出、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要填报至基层预算执行单位及具体支出明细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衔接。
其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安排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5.“支出预算”合计数小于或等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预算录入表”中“收入预算”合计数。
6.此表根据《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编制。
其中,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后,使用时用于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附件4:
关于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修订的说明
为了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进展情况,在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基础上,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做了如下修订:
一、关于项目库
(一)建立延续项目年度间联系。
在项目申报阶段建立当前年度预算项目与上年度预算批复项目之间的联系。
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