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会计与普通清算会计PPT课件(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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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论你正遭遇着什么,你都要从落魄中站起来重振旗鼓,要继续保持热忱,要继续保持微笑,就像从未受伤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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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算会计概述
二、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 (一)进行财产清查
清查财产的作价方法: 1、账面价值法 2、重估价值法 3、变现收入法 4、招标作价法 5、收益现值法 (二)核算和监督清算费用的支出 (三)核算和监督债权的收回和债务的偿还
第一节
清算会计概述
(四)核算和监督企业的清算损益 1、经营收益 2、财产变价收益 3、财产估价收益 4、财产盘盈收益 5、无法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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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人生的舞台上,当有人愿意在台下陪你度过无数个没有未来的夜时,你就更想展现精彩绝伦的自己。但愿每个被努力支撑的灵魂能吸引更多的人同行。
(2)区别:性质不同:普通清算属自愿清算或行政清 算,破产清算属于法律清算。
同:
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
第一节
清算会计概述
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 普通清算重点将剩余财产在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进 行分配; 破产清算重点将有限的财产在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 进行分配。
(三)企业清算的业务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清查债务 3、清查财产和债权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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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算管理制度最新
国有企业清算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清算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清算工作的规范、高效、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清算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进行清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合并清算、清算合同等。
第三条国有企业清算管理应依法、规范、公平、透明原则进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国有企业清算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优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效避免财产损失。
第五条国有企业清算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清算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保证清算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国有企业清算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清算管理制度,适应国有企业经济形势的变化,提高清算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企业清算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国有企业清算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清算程序第九条国有企业清算程序应当经过相关机构审批,依法开展。
第十条国有企业清算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清算委员会、制定清算计划、编制清算报告、进行清算审计、清算结算等。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清算程序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清算程序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清算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清算程序中需征得有关方意见的事项应当积极开展沟通协商,取得相关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清算程序中应当加强资金、财务、人力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清算程序中应当充分保护清算对象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清算程序中应当建立健全清算结果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清算责任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清算责任应当明确,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清算责任主体为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各部门应当配合清算委员会开展清算工作,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任务。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破产法释义
破产法释义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等活动。
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本文将围绕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影响。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债权清偿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未受偿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尚未清偿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债务:破产人对其债务人的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免除。
(2)破产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清算费用。
3. 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股权丧失: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依法丧失。
(2)股东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员工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职工安置:破产人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济补偿、就业指导等。
(3)社会保险: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
2.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破产宣告。
3. 破产财产接管: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
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
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自考高级财务会计重点笔记:第12章
自考高级财务会计重点笔记:第12章第十二章清算会计[单选]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是固定资产净值。
[单选]属于“清算损益”账户核算内容的是清算期间处置资产发生的损益。
[单选]与破产清算会计比拟,普通清算会计核算的特点之一是不需要设置新的账户。
[单选]清算会计对于收入和费用确认采用的原则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单选]清算终了,对于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剩余净收益的处理原则是规同利润缴纳所得税。
[单选]按清算原因不同,企业清算可分为闭幕清算和破产清算。
[单选]企业清算终了,对于在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剩余净损益的处理原则是视同利润缴纳所得税。
[单选]收付实现制原则属于清算会计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原则。
[单选]清算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在会计假设方面一致的是货币计量假设。
[单选]标记破产程序开始的是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单选]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废止的会计原则是本钱性支出原则。
[单选]受理破产申请的部门是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单选]用以记录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结转被清算企业所有者权益,应在清算损益科目反映。
[单选]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期间,支付企业职工生活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财产保管费,应计入清算费用。
[单选]适用于清算企业无形资产作价方法的是收益现值法。
.[多选]破产企业原有的下列账户中,将其余额直接转入由。
旨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并增设的“清算损益”账户的有长期待摊费用、本钱公积、实收本钱、待处理财产损益。
[多选]企业清算会计设置的“土地转让收益”账户的借方登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成本、支付土地转让的有关税费、结转“清算损益”账户的土地转让净收益。
[多选]属于清算企业会计核算内容的有债权的收回、债务的清偿、财产的处理、清算费用的支付、剩余财产的分配。
[多选]企业清算财产的作价方法,通常有账面价值法、重估价值法、招标作价法、变现收入法、收益现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7•【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破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2)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2)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_________报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四十四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能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 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五)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六)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破产清算管理制度
破产清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
第二条定义1.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企业的资产,归还债务,解散企业的一种管理方式。
2.管理负责人:是指被法院指定负责破产清算的人员。
3.债权人:是指对于企业债务享有法律主张权的人或单位。
第三条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破产清算过程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依法进行原则:破产清算过程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3.高效快捷原则:破产清算应当快速进行,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4.保密原则: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二章破产清算程序第四条破产清算申请1.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供应认真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清单和企业财务报告等必需的料子。
第五条破产清算审理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构成破产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2.破产审理委员会由法官、管理负责人和债权人代表构成。
3.破产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并作出裁决。
第六条管理负责人的产生和义务1.破产审理委员会依据破产清算情况,确定管理负责人并向法院报备。
2.管理负责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严禁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
3.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资产清算工作,编制认真的资产清单、财务报告和债务清理方案。
第七条腾出资产和债务清理1.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核查和腾出企业的资产,确认资产的价值和权属。
2.管理负责人应当依法清理债务,合理支出债务,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第八条资产处理1.管理负责人应当依据破产清算的需要,订立认真的资产处理方案。
2.资产处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争取取得最大收益。
3.资产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债权人的看法和建议。
12自考-高级财务会计第十二章-清算会计
2、“土地转让收益” 账户,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
有关成本、税费等。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结转转让成本、 用土地使用权所得支付职工安置费以及支付转让的有关税费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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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算会计概述
(三)企业清算的业务程序
清算的一般业务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力
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
定其人选;宣告破产的企业,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可以是清算
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清算的性质不同 普通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 一般由企业或企业主管机关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要依照法 律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 普通清算的重点是将剩余财产在企业内部 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破产清算主要是将有限的财产在企业外部 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6、编制清算报告和办理清算企业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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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算会计概述
二、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 清算会计是指对被宣告解散企业各项清算业务进行反映和监督,向有关债权人、
投资人及政府主管部门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清算过程和结果等会计信息的一种专门 会计。
按企业清算的程序,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适用,如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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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清算会计
一、企业破产的处理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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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 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 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 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 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 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 额等信息。
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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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 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 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 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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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 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 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 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 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 “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 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 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 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其他收益”科目。
第十二章清算会计核算题总结
第十二章清算会计核算题总结破产清算一、增设新账户1、“清算费用”账户:核算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付时计入该账户借方,清算结束将发生额从该账户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
2、“土地转让收益”账户:核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税费等。
收入计入贷方,结转的成本、支付的职工安置费及有关税费计入借方,期末转入“清算损益”3、“清算损益”账户:核算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和结转所有者权益账户的余额。
“清算损益”科目核算内容包括:①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处置资产发生的损益。
②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确认债务发生的损益。
③结转的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待处理财产损益、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
④结转的有关账户的余额,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和有关资产负债表账户的余额。
二、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1、结转“清算损益”的期初余额:涉及到结转所有者权益账户余额、待处理财产损溢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等。
会计分录:借:清算损益(或者贷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或者借方)长期待摊费用2、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盘点,编制盘点表和资产负债表。
针对坏账、短缺的存货或资产进行注销,编制会计分录:借:清算损益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无形资产3、变价破产企业财产,编制会计分录(1)收回债权: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回金额)清算损益(账面余额与实际收回金额的差额)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面余额)(2)变卖资产的核算: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清算损益(差额)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存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相关资产账户账面余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资产账户原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材料及商品变卖时)(3)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算:此处还多次考过单选A、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土地转让收益(转让价款收入)发生支出:交纳税费:借:土地转让收益贷:应交税费用此款项发放工资支付职工安置费借:土地转让收益(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贷:银行存款结转土地转让净收益:借:土地转让收益贷:清算损益B、转让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变卖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破产清算管理办法范本
企业破产清算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二章破产申请及受理第三条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可以由企业自愿申请或债权人申请。
企业破产清算委员会应当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
第四条企业破产清算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债权人名单等有关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时,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提交申请报告。
第六条破产清算委员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并发布公告。
第三章破产清算程序第七条破产清算程序包括清算组织成立、债权确认、债权履行、资产清算和结案等程序。
第八条清算组织应当由受托清算人、债权人会议和监督机构组成。
受托清算人负责具体清算活动的实施,债权人会议决定涉及债权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监督机构对受托清算人和债权人会议进行监督。
第九条清算组织成立后,应当尽快组织债权人大会,进行债权确认。
债权人应根据清算组织的通知提出债权申报,清算组织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债权。
第十条债权履行顺序为优先清偿费用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一般债权。
第十一条资产清算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第十二条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清算组织应当向破产审判机关提交结案报告,并公告解散。
第四章清算费用第十三条清算费用由破产财产扣除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受托清算人的劳务报酬、债权确认和债权履行所需的费用、监督机构的费用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清算组织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清算管理办法范本不作为实施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定,具体破产清算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是对企业破产清算管理办法范本的简要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以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各方利益。
破产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破产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企业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保障破产债务人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破产清算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经济困难、资不抵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需要依法清算破产的情况。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平、诚信、谨慎、勤勉、勇于担当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破产清算代表人的法定义务,保护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承担维护破产清算利益和破产清算工作公平、公正的责任。
第二章资产清查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全面了解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债务情况。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制定清查工作计划,确定清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做到准确、全面、客观、公正。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财产的有关人员进行告知,主动协调破产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有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系统,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配合破产法院、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经审定确认后,提交法院备案。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破产财产,妥善管理破产财产,确保破产清算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破产财产日常管理制度,保证破产财产的正常运作,做到高效、规范、安全、便捷、合理。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处理破产财产,尽快变现,实现破产清算的目标。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准则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准则破产清算这事儿啊,说实话,听起来有点沉重,像是秋天的落叶,一片一片,慢慢飘落。
不过,咱们今天就轻松聊聊这个话题,没那么可怕。
破产清算就像人生中的一次大扫除,清理掉那些不再需要的东西,给自己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听上去是不是感觉好多了?所以,别担心,咱们就像喝茶聊天一样,把这事儿聊透了。
想象一下,一家企业,刚开始的时候,风生水起,像开了挂一样,订单不断,生意红火。
可是,风水轮流转,经济环境、市场竞争,这些东西就像天气变化无常,转眼间就可能让这家企业陷入困境。
有人可能会问,哎,破产清算到底是个啥意思?简单来说,就是当一家公司实在撑不下去了,得开始处理自己的资产,偿还债务,最后把账算清楚。
就像朋友之间借钱,没办法还了,那就得把值钱的东西卖掉,变成现金还债。
在这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步骤得搞清楚。
得把企业的资产梳理清楚,看看手头上有什么值钱的东西。
这就像你家里大扫除,翻翻抽屉,看看有没有被遗忘的宝贝。
得估算这些资产的价值,虽然听上去很无聊,但这可是关键中的关键,关系到能还上多少债务。
就要和债权人谈判了,争取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个时候,沟通能力就显得特别重要,毕竟大家都是想要钱的,谁也不想白忙活。
而这时候,很多企业就会请专业的清算团队来帮忙。
清算可不是简单的数学题,更像是一场复杂的博弈,谁能想到,背后还有那么多门道。
清算过程中,不仅是为了还债,还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最大化资产的价值,听起来是不是像打怪升级一样?打赢这场仗,大家都能有个好的结果。
哎,咱们得提一提破产清算的会计准则。
这东西就像游戏的规则,必须得遵守。
比如说,资产评估得公正合理,不能为了自己好,就瞎搞一通。
清算报告要透明,得让所有人都明白。
否则,一旦有人觉得你不公道,那可就真是吃了亏了。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的印象就是个“负面词”,但清算后的企业有时能够焕发新生。
比如说,有些企业在清算后重整,像凤凰涅槃一样,重新出发,开始新的旅程。
破产清算企业的规章制度
破产清算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清算企业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经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破产清算企业。
第三条破产清算企业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破产清算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有关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配合破产清算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五条破产清算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职责,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真实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破产清算工作。
第二章破产清算程序第六条破产清算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破产清算委员会,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破产清算委员会由破产清算企业的债权人共同选举产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设立。
第七条破产清算委员会应当按照破产清算企业的状况和债务情况,制定详细的清算方案和清算计划,报请法院审核批准,并向债权人全面公示。
第八条破产清算企业的债权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报告自己的债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参与债权确认程序。
第九条破产清算企业应当按照法院的裁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财产清点、评估和保全工作,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破产清算企业应当依法召开债权人大会,向债权人报告破产清算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建议,并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破产清算企业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资产清算、债务清偿、破产清算程序的其他义务,并配合法院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破产清算财产第十二条破产清算企业应当合法保管和利用破产财产,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
不得挪用、私分、转移破产财产。
第十三条破产清算企业应当依法追索、变卖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和其他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清偿破产债权人的债务。
第十四条破产清算企业应当依法处理和清偿破产债务人的欠款和负债,做好债务清偿的相互优先次序,确保债务清偿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2021版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进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作原则)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原则。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二)亲自履行职责原则。
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原则。
管理人应当注重节约有限的破产财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降低不必要的支出,依法合理控制共益债务。
(四)保密原则。
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履职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提高报告规范化和专业化,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要求管理人报告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
管理人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行业监督。
第二章团队组建第五条(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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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破产财产对公司债权人的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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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清算会计的特点
(一)破产清算会计目标不同于传统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对投资决策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向投 资人和债权人提供对估计现金流转前景有用的会计资料,注重收益,反映
企业净资产变化及收益过程。
破产清算会计目标是提供对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和破产案件 中各有关方面进行破产清算有用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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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
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无须续办手续就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 财产。 3.职工的集资款,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 依法处理。 4.党、团、工会等组织无偿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1.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 清算期间支付给清算组成员的工资。
(2) 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办公用品费。
(3) 清算组聘请律师、法律顾问所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聘用注册会计 师、资产评估师支付的酬金。 (4) 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所需要的保管、清理、组织费用。 (5) 清算组为拟定破产分配方案、通知债权人、通知投资者领取剩余财 产的破产财产分配费。
(三)破产清算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相比具有特殊性
1.可变现净值原则 2.静态核算原则 3.可偿债原则 4.界定破产费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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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用于财务会计的历史成本原则,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不再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 由于破产清算会计与财务会计有很多共同之处,都要向有关方面提供 会计信息,有些财务会计信息原则仍然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如真实性 原则,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全局性原则等,因此,
4.破产整顿的终结。
由于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财 务状况持续紧张,实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
整顿程序的终结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
指整顿期届满,企业通过整顿恢复了清偿能力,破产程序由此撤销。 或者企业虽经整顿,但在整顿期限内未能复苏,破产程序由此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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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单一破产期间假定为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
破产会计的时间范围是单一的破产期间假定,即从破产宣告之日至破产程 序结束的整个期间。持续经营假定不再适用于破产企业。
3.清算价值假定。
破产企业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币值变化因素,而且 还要顾及财产清算角度的价值贬值,这与财务会计的货币计量假定有很大 的区别。
破产清算会计属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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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清算的会计事项
二、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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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的会计事项
(一)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
(二)清查破产财产及债权、债务 (三)编制破产清算日的有关报表 (四)变卖破产财产
(五)清收企业的各种债权
(三) 破产清算程序
如果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则恢复破产程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1.组建清算组。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接管破产企业。
立后,应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等,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3.编报、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确定企业破产财产的基础上拟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 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按一定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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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编制有关清算工作的报告文件,向人民 法院报告清算工作,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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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清算工作需要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如清算组人员的差旅费、财产
出卖时所发生的财产变卖费、清算工作中支付的水电费、煤气费、租赁
费、广告费、运输费、电话费等。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是为了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付的诉讼
费用,不包括各债权人为个别利益单独支付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破产
4.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人民法院对于企业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即由人民 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该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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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整顿程序 1.提出和解整顿申请。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 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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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时,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结算。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三个 阶段,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 (一) 破产申请程序 1.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当债务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 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当地 人民法院自动申请破产。目前,多数企业的破产申请是由破产企业(即债 务人)提出。
第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第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根据法律规定还应对以下财产予以界定: 1.担保财产,是指已做担保物的特定财产。
依法生效的担保或抵押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 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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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并出具有关的
鉴证报告。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如下材料:请求破产的
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上级 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文件,企业的会计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 权人名单、地址、金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行账户情况及法院认为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 权等行为,被认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 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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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债权
(六)单独核算破产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损益是清算收益与清算费用、清算损失相比较的结果。 破产清算费用主要有: (1)清算工作人员的费用;(2)诉讼费 用;(3)咨询费用;(4)利息净支出等。
破产清算损失主要有: (1)财产盘亏损失;(2)财产变现损失; (3)财产估价损失;(4)坏账损失等。 破产清算收益主要有: (1)财产盘盈收益;(2)财产变现收益; (3)财产估价收益;(4)不用归还的债 务人的款项。
破产债权,是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并能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
财产中得到公平清偿的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各种债权。破产债权由以下几 种债权组成: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其实现途径必须依照破产 清算程序。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放 弃了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就成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若担保物 因各种原因已不复存在,那么担保债权自然转为破产债权。
2.达成协议终止破产,进入整顿阶段。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查认可。达成协议终止破 产,企业进入整顿阶段。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上级 主管部门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整顿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 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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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 草案应说明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5.注销破产企业。
清算组在接到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应及时向破产企业的原注册登 记机关(一般是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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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及破产费用
(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的
构成范围不仅限于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占有的财产,还包括破产程序前 后的财产。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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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因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 6.由于企业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而被 依法撤销。 7.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因债权人或企业申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破产而终止。
企业的终止原因,即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经营环境方面的。其中企业 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是最主要的原因。
5.其他破产债权。
主要包括票据资金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连带债务人破产时所产生的债权、
合伙型联营组织破产时产生的破产债权、和解整顿期间延期清偿和减免清 偿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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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所发生的各项 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其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清算会计目标是构建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基础。
(二)破产清算会计假设与传统财务会计假设相比有其特殊性 1.以破产财产为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
破产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已不是财务会计主体假定。企业宣告破产时,实质 上原来的会计主体已经消失。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已转化 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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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