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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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09
•【字号】遂府函[2008]204号
•【施行日期】2008.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
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府函〔2008〕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
实施方案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房屋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
(三)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通过三年努力,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民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即:整体倒塌和D级危房,指住房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濒于崩溃或已倒毁,已无修复可能,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和购房政策性补助等优惠政策。
按城镇总体规划,在2009年内要进行拆迁改造的整体倒塌和D级危房,按现行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由拆迁单位按“5?12”地震前房屋状况进行评估和补偿,不再享受震后补助政策。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方式:发放现金。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
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
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我市具体标准是5月12日地震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我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是:具有市城区内的城市户口且有1人实际居住满3年,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9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口中至少有1人正在享受低保;各区、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参照市城区制定。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07年的统计年报为准。
其中,船山为9872元,安居为7942元,射洪为8415元,蓬溪为8117元,大英为8213元。
对需要进行补助的家庭收入状况,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根据“5·12”地震后各家庭的具体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收入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需区、县房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材料。
各类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一: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2)高收入家庭每户补助0.75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由民政部门核准)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财政按每人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补助发放程序
(1)申报。
住户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对照原件对住户提交的复印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并鉴章证明属实,并指导住户填申报审批表。
证明文件包括:A、专业机构出具的整体倒塌和D 级危房鉴定报告;B、住户的产权证或建房手续;C、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依据户口本和实际情况出具的5月11日家庭人口证明和收入证明;D、民政部门出具的5月12日后有效的低保证明;E、房管部门出具的只有1处自有产权房屋的证明材料。
(2)公示。
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对住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查后,在各居委会或乡镇所在地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收入水平、房屋地
址、房屋面积、受损等次、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要设立举报电话,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核查。
(3)报批。
按街道办事处(乡镇)--区县(市)房管局--区县建设局--区县财政局,逐级审核需补助的家庭详细名单、补助金额、证明材料(一户一档),并由区、县政府和园区向市政府上报汇总统计表,同时抄送市规划和建设局以及市财政局。
(4)发放。
由区、县和市城区各园区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款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购房户享受购房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建房户享受建房有关税费减免优惠。
减免税费由住户凭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整体倒塌和D级危房鉴定报告、房管部门出具的只有1处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材料及损毁房屋产权证,办理买房的退税退费手续或建房的税费减免手续。
各相关税费减免部门要确定专人办理此项工作。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区、县政府和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
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
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
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房屋。
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市、区(县)政府和各园区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凡不在近期规划拆迁范围内的,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
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给予适当补助。
财政根据各地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
受损住房由房屋鉴定部门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调查规范》按受损程度鉴定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
其中轻微损坏系B级危房中个别承重构件出现可见裂缝,非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不需要修理或稍加修理即可继续使用;中等破坏系B级危房中的多数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部分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需要一般修理;严重破坏系C级危房,即多数承重构件破坏较严重,或有局部倒塌,需要大修,个别建筑修复困难,房屋鉴定部门要对已鉴定出的B级危房在原鉴定报告中按上述标准对应加注轻微损坏、中等破坏结论,并加盖修改章。
各类型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A级危房及A级以下房屋)不予补助。
发放的补助费用实行分户计算,按栋结算,由财政部门逐级核拨到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加固维修。
维修加固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决算审计。
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在2009年内要进行拆迁安置且无垮塌危险的地震受损房屋,由拆迁单位实行过渡安置,对房屋不再发放加固补助和实施加固。
加固补助费用发放程序及要件: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收集地震受损房屋鉴定报告,经房管部门审核签章的住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根据损程度按栋分类逐户登记造册,汇总补助金额,逐级上报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审定并逐级核拨补助资金。
四、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区、县政府及园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
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
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产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区、县政府及园区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
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
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它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续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
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地质安全、生态环境、重建规划等要求。
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县、区政府和园区应当予以支持。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
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
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六、县城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县城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灾居民住房资金补助政策。
(二)鼓励县城以下镇乡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
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政府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按规划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址自建,并享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格结算补差。
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灾后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组织建设办法办理。
七、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区、县政府和三园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
要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实际,制定恢复发展住房市场的政策措施。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
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
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免收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
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
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
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
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
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
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
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并实施。
(四)对口支援政策
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帮助受援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区、县政府和三园区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
市政府成立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和拆除重建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发放和资金使用监督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国土相关方面的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审查收入水平、出具低保证明,并做好“三孤”人员补助使用有关工作;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市人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落实信贷扶持政策;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市审计局负责资金审计;市物价局负责重建价格监管和安居住房价格核定;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服务。
各区、县政府参照成立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统筹组织、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将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施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
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资供应
各地应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努力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重建资金。
区、县政府和三园区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城镇住房重建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实行跟踪监督、审计,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遂宁市城镇毁损住房补助申报审批表;
2.遂宁市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申报审批表(略)
3.遂宁市汶川地震损毁住房补助登记表
4.遂宁市汶川地震除险加固住房补助登记表
附件1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