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为准则、⾏为规范,是法官履⾏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修养、价值观念、⾏为准则的总和。

我国社会正处于⼀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深刻变化,⾯临许多新的情况,民众对公正司法的期望越来越⼤,社会各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度越来越⼤,⼈民法院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也越来越多。

⾯临这种种机遇和挑战,努⼒培养和造就⼀⽀⾼素质的法官队伍已成为时代与社会的共同要求。

⽽⾼素质的法官队伍,最基本条件就是要具备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对实现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树⽴法院良好形象、保障法官廉洁履职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般⽽⾔,法官职业道德有这样⼀些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和法院内的相关⼯作⼈员,法官职业道德调整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特别强调法官独⽴、中⽴地位和审判职责要求的特殊⽅⾯。

(2)内容的全⾯性。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作的需要⽽产⽣和不断完善的⼀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为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分丰富,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内容全⾯,涉及观念、意识、规范等。

(3)约束的⼴泛性。

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道德更⾼、更严格。

法官职业道德既规范职业内活动,也规范职业外⾏为。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需要通过加强学习、提⾼素养、全⾯监督、制度配套等来实现。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1995年2⽉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001年6⽉30⽇修正的法官法和⼈民法院于2001年10⽉18⽇发布、2010年12⽉6⽇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节中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我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宪法和法律,全⼼全意为⼈民服务。

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然⼈、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民群众监督。

这些义务都与法官职业道德有关。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共七章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五个部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了全⾯具体的规定。

按照《基本准则》第2条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应当⾃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维护⼈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

同时,⼈民法院于2005年11⽉4⽇发布试⾏、2010年12⽉6⽇修订后发布正式施⾏了《法官⾏为规范》(本节中以下简称《⾏为规范》)。

修订后的《⾏为规范》共⼗个部分96条,对⽴案、庭审、诉讼调解、⽂书制作、执⾏、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为进⾏了全⾯、具体的规范。

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民法院于2009年1⽉8⽇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及相关⼈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不正当交往;严禁插⼿过问他⼈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作秘密。

⼈民法院⼯作⼈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刑事责任。

从事审判、执⾏⼯作的,⼀律调离审判、执⾏岗位。

为迸⼀步规范⼈民法院⼯作⼈员的⾏为,促进⼈民法院⼯作⼈员公正廉洁执法,2012年2⽉27⽇⼈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利益冲突的若⼲规定》,要求⼈民法院⼯作⼈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公务的礼⾦、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娱乐等活动安排;⼈民法院⼯作⼈员不得从事所列的营利性活动;⼈民法院⼯作⼈员不得为他⼈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民法院⼯作⼈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等。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忠诚司法事业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增加了“忠诚司法事业”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四⽅⾯内容:
1.牢固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律,⾃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司法核⼼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任,认真履⾏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论。

(⼆)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1.维护司法独⽴。

司法独⽴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维护法院独⽴和法官的独⽴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民法院依法独⽴⾏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思考、⾃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不受权势、⼈情等因素的影响。

这⼀规定从三个⽅⾯对法官独⽴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外部独⽴。

审判独⽴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法官在⾏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其他影响相独⽴。

⼆是内部独⽴。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审判的⼲涉和影响。

三是法官内⼼独⽴。

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意识,⾃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坚持⾃⼰认为正确的观点。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的。

《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法律,合理⾏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为,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为。

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证所有当事⼈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价值也⽇益显现出来。

因此,《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全⾯实现司法公正。

4.提⾼司法效率。

《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审判执⾏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为。

《基本准则》要求法官提⾼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个⽅⾯:⼀是效率观念淡漠;⼆是法官怠于履⾏职责,办事作风(⾏动)拖拉;三是多次(经批准)超越审限,或者未经批准超审限,或⽆限期拖延;四是因个⼈能⼒限制⽽导致⽆法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职责;五是怠于利⽤各种有利于提⾼效率的⼯具或措施、制度,从⽽造成效率低下;六是恶意拖延,损害当事⼈诉讼权利;七是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国家⽀出;⼋是⽆谓增加当事⼈诉讼成本等。

这些问题⼀⽅⾯损害了当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提⾼司法效率,就要求⼈民法院和⼈民法官履⾏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在提⾼司法效率⽅⾯应当做到以下⼏点:
(1)严格遵守审限。

超越审理期限,既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应当遵守相应的案件审理期限。

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续。

不得未经批准超期审理,也不得⽆故超越审限。

实际上,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普通的遵守审限义务更加严格⼀些。

这是因为,从职业道德⾓度要求,法官不仅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完成职责,⽽且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尽快地完成职责。

(2)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因素。

法官应当树⽴有利于司法效率提⾼的⼯作作风,以⾼度的责任⼼和使命感履⾏司法职责,不得⽆故拖延,贻误⼯作,应当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本职⼯作。

法官在审判、执⾏活动中,有权依法采取或不采取各种程序性措施,例如延期开庭、休庭(等对⽅当事⼈取证、重新鉴定等),这些措施都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影响效率。

根据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在采取此类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效率因素,合理安排各项⼯作。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的时间。

例如,法官决定中⽌审理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并考虑可能因中⽌审理⽽造成的效率⽅⾯的代价,包括对当事⼈的代价,最终作出合理的决定。

同时,法官在合议或讨论案件时,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官有效地合作,以公允、正确的态度与其他法官共同完成审判任务,⽽不应⽆谓耽误时间。

(3)监督当事⼈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特别是在法庭上的⼀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当事⼈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有效控制各项诉讼活动的时间,掌握案件审理的合理进度,避免因当事⼈的原因或法官指挥不当⽽导致的延迟,确保审判活动的效率。

实践中,有的当事⼈由于能⼒、经验、知识等⽅⾯的原因,拖延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从⽽⽆谓地增加了审理时间,影响了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在不违反其中⽴地位的前提下,督促当事⼈或其代理⼈提⾼效率,减少拖延,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或合理期限。

5.公开审判。

作为⼀项基本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

《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民群众的知情权,⾃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6.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地位。

《基本准则》对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予以具体、严格的规定。

《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公正的⽴场,平等对待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不偏袒或歧视任何⼀⽅当事⼈,不私⾃单独会见当事⼈及其代理⼈、辩护⼈。

为了回应⼈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防⽌法官私⼈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直接冲突,从⽽维护公正廉洁司法,⼈民法院于2011年2⽉10⽇发布《关于对配偶⼦⼥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部和审判执⾏岗位法官实⾏任职回避的规定(试⾏)》,凡⼈民法院领导⼲部和在⼈民法院审判、执⾏、⽴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作的法官,其配偶⼦⼥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份为案件当事⼈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任职回避;⼈民法院在选拔任⽤领导⼲部和补充审判、执⾏、⽴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作⼈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员作为拟任⼈选。

在这⼀规定施⾏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员,应当在这⼀规定施⾏之⽇起6个⽉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12个⽉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续;在这⼀规定施⾏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起1个⽉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起6个⽉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续。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该《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员的惩戒措施。

《关于⼈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利益冲突的若⼲规定》第6条规定,⼈民法院⼯作⼈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或者他⼈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同时,法官应当保持中⽴地位。

法官中⽴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裁判的地位,⽽不偏向任何⼀⽅当事⼈,更不能对当事⼈进⾏压制。

法律⾯前⼈⼈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法官在履⾏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不得以其⾔语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和纠正诉讼参与⼈和其他⼈员的任何歧视性⾔⾏;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可能产⽣的差别,保障诉讼各⽅平等、充分地⾏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禁⽌法官的单⽅接触。

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为双⽅当事⼈实现诉讼权利平等提供条件,其中之⼀便是保证当事⼈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对案件的看法和⾃⼰的主张、理由。

如果法官单独会见⼀⽅当事⼈及其代理⼈,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当事⼈申辩的机会,有损司法公正。

7.不办关系案、⼈情案。

受到我国固有社会的影响,我国还存在关系、⼈情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因此,《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使,除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为加强对法院内部⼈员⾃我约束,抵御请托说情之风,⼈民法院于2011年2⽉20⽇出台了《关于在审判⼯作中防⽌法院内部⼈员⼲扰办案的若⼲规定》,内部⼈员⼀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及其关系⼈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

该《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部和上级法院⼯作⼈员过问案件的权⼒边界,要求法院领导⼲部和上级法院⼯作⼈员“⾮因履⾏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员批转涉案材料”。

如相关⼈员因履⾏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将相关⽂字资料存⼊案件副卷备查。

法院⼯作⼈员及退休⼈员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和以任何理由为当事⼈说情打招呼。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19⽇⼈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规定》,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进⾏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及其委托的律师利⽤各种关系、以不正当⽅式对案件审判进⾏的⼲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宣称⾃⼰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的其他形式⼲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三)确保司法廉洁
确保司法廉洁要求法官应该秉持良善动机,增强⾃律意识,恰当处理关系,杜绝权⼒寻租,树⽴良好形象。

这⼀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省,坚守廉洁底线。

《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应当树⽴正确的权⼒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重、⾃省、⾃警、⾃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使审判权、执⾏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为。

2.不得接受诉讼当事⼈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及相关⼈员的请客送礼,不利⽤职务便利或者法官⾝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或者其他诉讼参与⼈进⾏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关于⼈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利益冲突的若⼲规定》第2条也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公务的礼⾦、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为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合理怀疑,《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应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提供咨询意见。

《关于⼈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利益冲突的若⼲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1)本⼈独资或者与他⼈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2)以他⼈名义⼊股经办企业;(3)以承包、租赁、受聘等⽅式从事经营活动;(4)违反规定拥有⾮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本⼈或者与他⼈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股;(6)以本⼈或者他⼈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的的民间借贷活动;(7)以本⼈或者他⼈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4条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为他⼈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5条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利⽤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在办案⼯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或者向他⼈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的建议。

同时,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为免与职务相冲突,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提供咨询意见。

《关于⼈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利益冲突的若⼲规定》第7条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第16条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违反规定⼲预和插⼿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的配偶、⼦⼥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谋取利益。

第17条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违反规定⼲扰妨碍有关机关对建设⼯程招投标、经营性⼟地使⽤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

4.不得以其⾝份谋取特殊利益。

《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和家庭事务,不利⽤法官⾝份寻求特殊利益。

按规定如实报告个⼈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利益冲突的若⼲规定》第9条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利⽤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提拔本⼈的配偶、⼦⼥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

第10条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利⽤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的配偶、⼦⼥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

第11条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利⽤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的配偶、⼦⼥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付、报销上述费⽤。

第12条规定,⼈民法院⼯作⼈员不得利⽤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的配偶、⼦⼥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案件的调查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