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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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
尊敬的:
我们是国家承认的、有国家民办教师编制的离职老民办教师。
大家依据法规和政策,进行了反复认真的讨论,依法推选出了代表后,统一了三点共同请求,现集中向政府提出,请即刻支持!
一、老民办教师是国家承认的人民教师,且立下了汗马功劳。
上世纪我国实行“两条腿”走路:公办和民办的办学方针,人民教师也分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两种编制。
民办教师是当年跟公办教师并列的一种用人制度。
“有编”老民办教师是经国家劳动部门认可、按编制领取国家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国家确认有教师身份的职业教师。
所以:
(1). “凡属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邓小平先生在1985年笫一个教师节大会上讲话。
(2).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
......”。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
(3).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
..
承认的
...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
(4). “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51号。
(5).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
.....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1986年12月31日)不得改变。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信访局2007年3月6日《关于部分“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以上这五条中仅有一条
.....。
....的人民教师
....就能充分说明:老民办教师都是国家承认
(一) 民办教师“立下了汗马功劳”、“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
(2).民办教师“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
(3).“广大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51号
(4). “在我国青黄不接的时候顶住了我国教育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
----摘自邓小平先生在1985年笫一个教师节会上的讲话。
(二)、湖南省教育厅多次错误地书面否定有编老民办教师的教师身份。
(1).“原民办教师是指 1986 年…并领取民办教师补助,不列入国家教师编制的人
员。
” ----湘教通…2012‟171 号。
(2).“民办教师离开了岗位,就不再具有民办教师身份”“对因各种原因离开了岗
位的所谓‘民办教师’…”
—2007年3月6日湖南省教育厅等在《关于部分“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三) “只要他们曾经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对其付出的努力都应该承认
..。
”虽已离职,但不能否定人民教师身份和功劳。
(1). “1.肯定原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所作的贡献。
不管是国家承认的
......、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还是‘计划外民办教师’,只要他们曾经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对其付
出的努力都应该承认
..。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室于二0一0年九月八日联合发出的《中小学代课人员和原民办教师问题接访答复口径》。
(2). 因“僧多粥少”、“生不逄时”等原因离开了岗位,只不能享受工资等在岗待遇。
但不能否定他们教师身份的历史事实!这就像你爸妈离婚后,没有和你一起生活的那一个,虽已不是这个家庭成员,也没和你一起吃住,但仍是你亲爸或亲妈一样。
也不能因为有部分已转正了,就把离岗的否定或遗忘了。
(3). 具有尊师重教美德的中华民族早就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
为什么主管教师的教育厅却说“民办教师离开了岗位,就不再具有民办教师身份”?做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的白眼狼。
所以“民办教师离开了岗位,就不再具有民办教师身份”,“所谓‘民办教师’…”和“不列入国家教师编制的人员”这几句都是错误的!必须彻底纠正!
离职老民办教师是受命于危难之时、贡献大、报酬少的教师。
虽已离职,但她曾“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真正既要做到“承认”教师身
份、又要做到贡献永不“磨灭”,就应该毫不犹豫对所有离职老民师发给证书,永载史
...
册。
.....(工人下岗有下岗证,夫妻离婚有离婚证,老民师离岗了应有资格证。
) ..千秋永存!
国家承认离职老民办教师是人民教师身份。
身份决定待遇,这是我国分配制度的重要原则,所以应当:一. 书面承认教师身份(补发证书);二.发退职金(一次性生活补助);三.达到退休年龄的发退养金(教龄补助)。
二、按原有政策一次性补发离职“老民师”退职金
“退职金”也有叫“离职金”、“一次性生活补贴”、“安置费”或“买断”。
(一). 原先已有依据,应发退职金。
(1). “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1997]32号。
(2).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
(3). “对解聘人员,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对那些教学多年的民办教师,应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 教师字014号
(4). “凡因超编或不宜继续从事教学工作而调整出教师队伍的民办教师,各地方可根据需要,另行适当安排工作。
被辞退的在册民办教师如乡镇无法安排工作,由县或乡镇发给一次性退职金,其补发金额按工龄以一年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计发。
”
——湖南省教委《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湘人教[1991]60号。
(5). “四、对被辞退的在册民办教师,未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可按湘人教字[199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
”——湖南省教育厅2006年6月23日《对“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
(6). “(三)关于给予一次性补助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辞退人员应给予一次性补贴。
湘人教字[1991]60号文件规定,被辞退的在册民办教师如乡镇无法安排工作,由县或乡镇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其补发金额按工龄以一年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计发. 多数地方已按规定计发了退职补助金。
确未发放的,可按规定补发。
”——省教育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局2007年3月6日《关于部分“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7) “三、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群体的合理诉求,积极解决遗留问题。
对于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凡符合发放一次性生生活补贴政策而没有发放的地区,要限期按标准补发
到位…”——湖南省联席办于2010.2.5日召开省维稳工作会议发出的题为《关于做好原民办教师信访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
七条中仅有其中一条就行了。
还有《劳动法》、《教师法》等,就不必再例举了。
“买断了”后,我们才兼有农民身份,没买断,我们就永远还具有教师身份,永远找政府要一次性退职生活补助金。
(二). 原民办教师补发退职金计算公式:“按工龄以一年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计发”。
即得出计算公式是:本人累计教龄乘以当前全省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
“当前月平均标准工资”可参考湖南省2011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教育行业月标准工资为2825元。
(三). 补发退职金的对象:
“只要他们曾经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对其付出的努力都应该承认。
”——2010.9.8.国家信访局、教育部联合发出的《中小学代课人员和原民办教师问题接访答复口径》。
所以,只要是有编老民办教师,教龄没得到补偿或“买断”的都应补发。
包括清理整顿、辞退解雇、行政调离、打击报复、鸠占鹊巢、自动离职、已故死亡等等。
这些都是他们立下汗马功劳应得的。
三、离职老民师到了退休年龄应按月发退养金(或称教龄补助)
(一)原先就有规定,应发给离职老民师退养金。
“老民师”在职教书时,县教育局根据上级精神,已提留了福利基金,学校又还从我们个人的国家津贴费(工资册)中逐月扣留了福利基金,作为年老时的退养金。
现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离职老民师,就必按原先已有政策逐月发给“退养金”。
这就像现在交了“社保”,到退休后领退休金一样。
不能因部分民师已转正有退休金了,就把离职的应发退养金也遗忘或取消了。
(二)另有国家政策、法规,应发给离职老民师退养金。
(1).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1997]32号。
(2). “当前一部分民办教师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妥善解决这
部分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1988]教计字100。
(3). “四、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真正做到‘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待遇、工作上一样要求、组织上一样管理、生活上一样关心。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问题的意见》[1992]41号;
(三) 退养金(或称教龄补助)的计算公式:
公办教师、有编离职民办教师,只是教龄长与短的人民教师,公办教师教龄长些就享受退休金待遇,民办教师教龄短些就享受退养金待遇。
按“同工同酬”
......原则和数学公理,等比推出,老民办教师每月发给的退养金计算公式是:全省公办退休教师当前月平均工资除以公办退休教师平均教龄,再乘以民办教师本人累计教龄。
(四)教龄补助应是在原有养老基础上增加的。
无论是已纳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等其它养老保险,只要是没计算民师教龄的,应另加教龄补助:即已有退休金基础再加教龄补助(退养金)。
自上访年起,超过退休年龄的部分,应一次性补发。
四、按政策给钱,理所当然。
否则将承担重复群访和越级上访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甭说有点牵强,甭说考虑财政困难,甭说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
当然要的是价、出的才是钱。
按政策给钱是理所当然的。
商家搞几折促销,政府为何不可搞“几折促稳”呢?哪怕是微乎其微,老民师这些“渐冻人”也感激不尽!。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们的诉求十分合情合理,且“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秀才遇到兵,道理都讲清。
我们依法上访,但持政者却违法久拖,说有又不给,长期精神折磨、煎熬我们这些生命进入倒计时的爷爷奶奶们。
所以请按《信访条例》期限,恪守执政党制
定的法律和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诚心书面答复
....我们以上的诉求。
否则我们
随时重复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一切费用和责任由违法者负责
.........................!
此致
敬礼!
联系人:电话:
代表签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