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工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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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龄如何计算
民办教师⼯龄如何计算
全民职⼯与全民合同⼯是两种不同体制下⽤⼈的不同说法.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就是全民职⼯;经济体制改⾰后,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的⾃主权,对员⼯实⾏合同制(聘任制),全民单位在体制改⾰以后招来的职⼯属全民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计划体制时全民职⼯享有的⼀些待遇,⽬前还给保留.所谓⽼⼈⽼办法,新⼈新办法就是指这些东西.其实区别很⼩,国企的职⼯不少⼈都下岗了,他们都是全民职⼯,其中产业⼯⼈也不少.
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年11⽉13⽇(86)教计字179号)的全⽂内容为:“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龄计算问题的请⽰》收悉。
经商得劳动⼈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才从事教育⼯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为国家正式职⼯或经组织批准进⼊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并继续从事教育⼯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前最后⼀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
2、根据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证”,并在省级教育⾏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
3、再参照劳动⼈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龄计算问题的意见(1982年8⽉7⽇劳⼈险函(1982)11号)的规定:“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作的,其⼊学前最后⼀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
由于没有直接针对你这种情况的规定,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如果获颁“民办教师任⽤证”,并且跨省招聘经原单位批准并办理了正当调动⼿续的,应可以连续计算⼯龄。
但是如果跨省招聘未经原单位同意,从⽤⼯性质看,主张连续计算⼯灵活的⽀持的可能性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