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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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制度结构、服务网络和工作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制度结构是核心。

二、社会保障内涵
1、社会保障的宗旨是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保持社会稳定,即以政府干预弥补市场失灵,消除竞争机制运行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全因素。

2、它是一种以社会共同责任为本位,有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保障责任的社会机制和经济机制,以区别于纯粹的“国家保障”和“用人单位保障”。

3、它主要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为公民提供各类保障,其中既有属于共同保险性质的各类社会保险项目,已有转移支付性质的各类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项目。

4、它一般通过立法而确立。

三、社会保障的制度特征
1、国家主导性社会保障是政府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
2、法制性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起来的基本制度之一
3、社会性社会保障的实施对象、责任和义务、管理具有社会化
4、福利性社会保障的底限目标是消除和预防贫困,高限度目标是提高省会质量;具
有非营利性质;而且是国家社会政策的核心支柱。

5、人道性
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基础是:一个人自立为基点,承认帮助个人抵御在市场经
济可能遇到的生活和劳动风险既是社会和政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个人的权利。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自助者公助。

五、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具有:整体性、层次性、运动性、相互制约性和功能性。

社会保险:指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人提供收入的保险计划。

由政府举办,强制从业职工在其就业年份里拨出一部分收入缴纳保险税费作为保险基金,满期限
后,在丧失劳动力和失去工作岗位而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可按规定向政府领
取保险津贴。

社会救助:指解决社会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社会问题的一种保障形式。

社会救助标准低于社会保险津贴的标准。

社会救助的主旨是反贫困。

社会福利:在此教材中从四方面定义,有公共福利事业、局部性或选择性的福利措施、员工的福利、特殊社会福利亦称民政福利。

社会优抚:指国家和社会对特定优抚对象——为保卫国家安全而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属、烈属、残疾军人、退伍官兵及其家属给予的优待、抚恤和社会褒奖。

六、社会保险类项目和转移支付类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1、都是有国家和社会对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收入在分配的工具,但收
入再分配的性质和形式不同;
2、社会保险的再分配属于横向再分配,即在发生了风险的人与没有发生风险的人之间转移。

转移支付类项目再分配属于纵向再分配,即在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贫困阶层转移,有直接转移(货币形式)和间接转移(实物)。

3、社会保险的贡献与收益呈对称性(权力与义务对等,工龄替代缴费年限则转化为在劳动
上体现对等);转移支付类项目内在贡献与收益的不对称。

七、社会保险类项目和转移支付类项目的分类管理
1、社会保险类要求建立起贡献与受益之间的联系,并进行专项基金管理;而转移支付类项
目只能由政府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不能采用收支对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方式。

2、社会保险主要是为社会成员承担最基本的风险,从而使其获得安全感,而不是处于财富
转移的目的。

3、将转移支付类的项目捆绑在社会保险项目中,也会降低双方的效率。

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商业保险:指法人与自然人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依据经济合同向保险人尽义务和收取相应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时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联系:
1、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为消长但从未互相代替。

两者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

2、都是具有化解社会风险、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

3、运行机理及其所使用的很多术语和计算方法、预测方法类同。

区别:
1、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2、目标取向不同。

社会保险以社会价值为目标,是一种社会政策,具有非营利性质;商业
保险则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险种,它作为一项金融业务以营利为目的,并趋向利润最大化。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劳动上体现为对等,而商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面的,并且“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资源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
担。

5、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政府对社会保险财务承担最终的责任;政府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督,
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6、两者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水平与生活水平以及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
物价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社会保险的保障通过补偿现金和服务两个方式来实现,而商业保险主要由货币的支付关系,缺少服务的内容。

7、可承担风险的范围不同。

商业保险属于不可保风险。

九、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具有的潜在优势。

1、政府有权征税以实现对社会性风险的保险。

2、政府能够使几代人共担风险。

3、政府可以对社会保障支出进行指数化调整。

4、精算原则和财务方面的约束机制不同。

十、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中具有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政府作为权利的执行机构,扮演着
执行主体的角色,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控。

政府对社会保障财务负有最后的责任。

2、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方主体,是指中央决策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会或
其他立法代表机构)和承担调控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综合调控部门、代表执行机构的有关部级机构)。

十一、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来组织劳动活动,并控制劳动过程。

2、义务是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我本单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障参保手续,缴纳用人单位
自身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权利是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障争议提出
诉讼和仲裁;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十二、社会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以包含社会保障在内的劳动报酬最大化为其行动目标
2、权利是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生活来源时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
会救助、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大雨的权利享有要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权利;享有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障争议提出诉讼和仲裁;享有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工作状况和行为的权利。

同时,也负有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

十三、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约束机制
1、影响社会保障需求水平因素: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口总量与构成,社会保障项目的多
少及其待遇标准的高低。

2、影响社会保障供给水平因素: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收入与储蓄水平、财政收入、社会保
障基金投资收益率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行政和业务支出。

3、社会保障需求大于供给原因:一是制度设计的先天性缺陷;二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面
临诸如人口老化、景气循环、生活费指数提高、金融风险难以控制;三是社会保障水平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四是社会保障水平本身就具有刚性,基线一旦确立,易升不易降。

十四、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
1、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出发点
2、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原则:一、保护与激励统一;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水平各方
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要稳中求妥,采取渐进方式。

十五、社会保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设置应体现“三方性”原则,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雇员(受保人)代表组成。

三方代表都有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三方代表人员必须常设的。

十六、“底线公平”的制度措施主要由两项: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制度
十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功能与构建和谐社会,三大和谐:城乡结构的和谐、区域结构的和谐以及社会阶层结构的和谐。

十八、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是对公民的生存权进行强制性保护
十九、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既不属于公法,又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

第二章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一、1911年,英国政府批准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和强制性的《失业保险法》,标志着实
行了400余年的英国“济贫法”的解体。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极其历史背景
1、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社会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为社
会保障奠定了物质的基础,也规定了应采取社会性保障的形式来利用这些社会资源。

2、工人运动兴起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充分条件
三、20世纪60-7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
1.解决劳资纠纷、缓和劳资矛盾转向构筑社会功能体系
2.实施对象覆盖范围扩大,惠及全民。

3.保障项目从零星分散的单项保障向全面体系化方向发展
4.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度化的基础之上
5.社会保障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分工体系。

四、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
1.人口老龄化
2.庞大的社会福利开支削弱了经济增长的物质基础
3.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导致信任危机
4.制度运行的成本与效率状况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五、贝弗里奇提出的四原则
1.普遍性原则(又称全民保障原则)
2.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3.政府统一管理原则
4.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六、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各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举施
1.调整性改良。

不改变原有制度模式的条件下,通过一些具体政策措施的调整增收节支,缓
解制度的财务危机。

2.结构性改革。

不改变原有制度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对现有架构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使其
结构和系统功能得以更新和创新。

3.根本性改革。

指由一种制度模式转换为另一种模式。

一种是把传统的现收现付推倒重来,
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度。

另外一种是由公共管理储蓄积累模式转变为
现收现付模式。

七、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及其弊端
1.社会保障以身份属性取代其社会属性,保障范围窄
2.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机制紊乱,保障层次单一
3.社会保障体系不完整,没有失业保险
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中国基本国情
基本国情:一是生产力水平低;二是城乡二元结构;三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平;
四是人口多,老龄化进程快;五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对
制度的束缚严重。

1.经济体制转轨的复杂性
2.经济结构的调整
3庞大的人口数量和人口老龄化影响
4.全球化带来金融资源、劳动力资源的流动,贸易自由化以及反侵销而使产品竞争加剧。

九、我过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面临的挑战和目标模式
1.要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2.完善新体制的设计
3.是现从旧体制到新体制的过渡
4.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具有社会化、低水平、广覆盖、可持续和促进发展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路径与策略
1.制度、政策的统一性和法制化
2.注重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3.从急需解决而又有能力解决的方面入手,循序渐进的推进改革
4.对国家强制举办的社会保障项目要坚持低标准起步
5.加强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及其与相关体制之间在改革中的协调
6.改革与管理相结合。

一是立法建制,二是严格基金管理,防止流失与贬值,三是尽快实现数据信息管理的计算化,提高管理水平
十一、当今世界主要的社会保障模式
可以分为强制性、基金性、保障性。

根据上述又可以分为保险型、福利型、强制储蓄型和国家型。

第三章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分类与特点
分类:
归纳起来分为自养、他养、互养
具体可分为自我储蓄养老、家庭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和社会保险养老
特点:
1.由国家建立并实施,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法律强制性
2.享受对象必须是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3.在老年风险发生之前,社会保险机构必须预先储存一部分基金,这笔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必须用于支付退休金
4.对老年人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必要性
途径:一是提高企业征缴比例;二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至非国有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群中
覆盖率低的原因一句话“缺乏全国统一政策外,还有制度缺陷”。

1.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
2.现行政策由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与待遇脱节,存在逆向激励作用
3.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政府利用灵活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4.大量新成长劳动力中与相当部分进入灵活就业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依据
1.制度模式在宏观层次上能够抵御经济周期哦波动、通货膨胀和未来老龄化高峰的不利影响;在企业层次上,不因企业的兴衰、变迁而影响退休人员养老的领取;在个人层次上,使职工本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且其中的弱势群体应能够得到较多的帮助。

2.制度筹资模式与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市场运行机理,并且考虑我国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

3.制度模式要考虑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后的养老问题
4.制度模式的设计要与企业工资制度协调配套
四、统账结合内涵与功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1.社会统筹:指在国家行政强制力和国家信用保证的基础上,对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的社会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

第一,它体现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团结互助,分散老年风险;第二,实行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所有;第三,实行社会统筹的养老金的支付一半采取待遇限定方式。

2.个人账户:指在国家行政强制力和国家信用保证的基础上,采取“个人预缴专款储蓄”的养老保险形式。

第一,国家推行,个人在职期间为其退休后进行强制性储蓄的制度,核心为“自我保障”,也有个人缴费为主,企业适当资助的方式。

第二,所有权清晰储蓄积累金记入个人名下,投保人所有;第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一般为缴费确定型。

五、空账户的形成是由于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
制过程中出现的基金缺口以及为弥补缺口导致的个人账户“空转”。

六、基本养老保险金筹资的来源和结构
1.企业缴费(最基本的来源,缴费要遵循“三个一致”--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
养老保险基金的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和职工退休后
作为计发养老金基数的工资总额三者之间保持一致)
2.个人缴费(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8%)
3.政府的财政补贴
八、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的合理界限与调整
1.影响因素:工资水平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赡养率;平均征缴率;平均余命;养老保险覆盖面;统筹层次;基金的积累率;基金的投资回报率。

七、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退休金同在职时工资收入要保持可比性
2.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应以在职时实际工资收入的全部为基数
3.退休金的最低额不应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标准,以体现缴费与非缴费性项目的差别
4.退休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在职时的正常收入,以体现劳动与不劳动的区别
八、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随(从业者)工资调整和随价格(物价)调整。

九、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依据
1.一国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和身体状况
2.养老保险津贴支付的经济基础
3.社会失业率状况
4.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家庭对老年人的保障程度
(现行退休年龄规定:男性60,女工人50,女干部55,特殊工种工龄累计8-10年可提前5年退休,且不降低其退休待遇)
十、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级属地化管理
1.定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源于下列因素:一是增强互济功能;二是便于人员流动;三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2.实行省级统筹并将行业化转变为属地化管理过程难度大、进程缓慢的原因:一是不同级次政府的责任界定不明确;二是统筹的范围和层次涉及到资金的上缴和下拨,这个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利益结构调整过程。

a.地方利益结构变动中的阻力。

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层次涉及到地市之间两个指标不平衡:人均工资水平的不平衡,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之间的指标不平衡。

b.财政“分早吃饭”的体制制约了统筹层次的提高;
c.决策结构与信息结构不同。

解决措施:一是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权限;二是强化省级政府管理养老保险的责任
3.行业养老保险自行统筹的运行状况较为散乱,主要表现在:一是统筹项目繁多,统筹项目新老办法之间相互重叠、中央和地方项目之间相互重叠;二是缴费比例悬殊;三是计发方法多样;四是缴费工资基数不一;五是个人账户差别大,建立时间不统一;六是统筹范围不一致;七是业务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差别很大。

把行业统筹纳入属地化管理很有必要。

十一、现行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养老保险费用完全由财政或单位统包
2.实行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发办法
3.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水平调整同步进行
4.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主要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十二、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平均待遇水平要高于企业
2.由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方面制度、政策有别,在人员流动时,异地接收和转移给改革带来了障碍
3.部分财政困难地区拖欠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问题严重
十三、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把它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主体部分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保持衔接,而且既要统一制度,又要以政策调控方式适当照顾既得利益,以减少改革阻力。

十四、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的共同特征:一是所有这些服务的主体已不再是单位,而是社会保障机构和社区;二是所有这些服务均应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管理载体,形成就近、方便、安全、高效的遍布统筹区域内的社会化网络。

第四章失业保险
一、失业概念
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定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二、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

失业水平指社会失业人数与社会一
般劳动力之比;失业程度指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

三、失业类型: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
根据意愿不同可以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根据失业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
根据失业程度不同分为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
根据失业期限不同分为长期失业和短期失业
四、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
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

可分为强制性失业保险和任意性失业保险。

五、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在市场调节机制的内在要求
1.失业保险的产生根源于劳动力要素的特殊使用用途
2.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力是活的生产要素,要求劳动力适当流动,而就业就表现为
一个联系的选择过程。

3.失业表现为社会对劳动力资源动态性地在配置要求,在失业过程也是劳动者提高素质的必
要条件
4.失业保险的实践意义是它可以提高失业者的经济和心理承受力,使失业压力的分布分散
化、均衡化,并为失业者创造寻求职业的时间。

降低社会显性失业率。

六、全部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数> 收入中断的从业人员> 非自愿和非本人原因形成的失
业人数> 符合该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失业人数。

失业保险只保护最后一种
七、失业保险津贴的享受资格
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
2.非自愿性失业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其一,缴纳保险期条件(失业开始前一年内已经缴纳
保险费6个月乃至更长);其二,工作年限条件(属于劳动力队伍中的正规成员);其三,居住期限条件;其四,投保年限与缴纳保险费用叠加的复合条件。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其一,失业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失
业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其二,接受职业训练和适当的工作安置。

八、在我国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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