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供货单位评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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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供货单位的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采购部门对供货单位的评审、选择、合作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供货单位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四条供货单位评审应遵循以下标准:
1. 资质条件:供货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2. 财务状况:供货单位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合理。
3. 产品质量:供货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具备良好的市场口碑和用户评价。
4. 服务质量:供货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及时响应学校需求,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5. 价格竞争力:供货单位的价格应具有竞争力,符合学校采购预算要求。
6. 企业信誉:供货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五条评审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供货单位向学校采购部门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样品。
2. 初步筛选:采购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供货单位。
3. 资质审核:采购部门对筛选出的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核,核实其相关证件及财务状况。
4. 产品质量检验:采购部门对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
标准。
5. 评审会议:采购部门组织评审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对供货单位进行评审。
6.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学校官方网站或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7. 确定合作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合作供货单位。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学校设立供货单位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工
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采购部门对合作供货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竞争力等方面。
第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供货单位,采购部门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并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学校可以确保供货单位的选择和合作符合学校的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需求,提高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