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成年监护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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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管理被后 见人 的财产 、 代理被后 见人作 出民事行 为。新
修订的成年后见 制度相对 于原有的禁治产 制度 , 扩大 了 用
我 国《 民法通 则》 第 一条就 明确表 示本法 的立法 目的是 为 了保 障公 民、 法人 的合法 民事 利益 , 没 有将保 护基本 人权
纳 入 立 法 目的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也 同样 忽 视 了对 基 本 人 权 的维 护。
2 0 1 3年第 7期
(第 l 5卷 第 7期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L i a o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Co l l e g e
No . 7, 2 0 1 3
( V o 1 . 1 5 . N o . 7 )
( 一) 制 度 理 念 的 比较
见制度 。
( 一) 法定 后 见 制 度
法定后 见 制度是在 旧民法中的禁 治产制 度 和准禁治 产 制度的基础上进 行的转 变 , 发展成 现行 的后 见 、 保佐 和辅 助
三种制度 。
后见制度 是对于精 神障 碍 , 欠 缺事 务辨识 能 力者 , 经 过 请求 由家庭法 院设立 。后 见人有 保护成年 被后 见人 的责 任 ,
需后 见人代理 的情况下购置 日用 品。 保佐制 度是对 原有 准禁治 产制 度 的修 改 , 变动很 少 , 在 操作 中更加尊重 被后 见人 的 自我 决定权 。辅助 制度是新 增 设 的制度 , 适用范 围很广 , 包括 了一 切 因为精神 障碍事 理辨 别 能力变得 不充 分的成 年人 。对 于辅助人 , 法律仅赋 予其 同 意被辅 助人 为特 定行 为的同意权 , 有效 防止 了辅助人对 权力
( 三) 公 示 制 度
日本在 1 9 9 9年之前 , 对 于成 年监 护 制度 的规 定 是传 承
大陆法系 的“ 禁治产制度” 和“ 准禁治产 制度 ” 。禁 治产人 是 指不具有判断 能力 的人 ; 准禁治产人是指 判断能 力不充分 的 人 。旧的禁 治产 制 度过 于笼 统 , 难 以适 应 社 会 的发 展 。于 是, 在 1 9 9 9年 日本对 旧 民法 中 的监 护 制 度进 行 重 新修 订 。 修订后的成年新成 年监 护制 度分为 法定后 见制 度 和任意 后

在此次 民法修订 中, 对登 记制度的修改更 加注重对被后
见人隐私的保护 。在 民法修订之前 , 登记制 度采取户籍记 载 的方式 , 并且会 对被法 院宣告 为禁治产人 或准禁治产人进 行
公告 ; 消除户籍记 载是在 原记 载上 划线 取消 的方式 , 严重 侵 犯本人的隐私权 。新 的登 记制 度 以电子信 息记载 的方式 代 替户籍记录 的方式 , 在 需要 证明 被后见 人 的行为 能力时 , 可 以向登记机关领取事项证 明书。 二、 中 日成 年监护的 比较分析
2 0 1 3年 7月 第 1 5卷第 7期

瑾: 中 日成年监护之比较
J u 1 . 2 O 1 3
Vo 1 . 1 5 . NO . 7
日本在此 次 民法修 订 中加 入了生 活 正常化 ( n o r m a l i z a - t i o n ) 和尊重本人意思决 定的理念 , 并贯穿于法律制度 和司法 实践 中。 日本新 民法规定 , 成年被后 见人做 出的与 日常生 活 相关 的行为不可 以被撤销 , 例如购 买 日常用 品等 。这是 日本 新法人性 化和 生活正 常化 理念 的运 用。“ 尊重 本人 意思 决 定” 的理念是指被后 见人对 于在行为能力允许的范 围内的一 些事项可 以 自己决定 的权利 。 日本新 民法 规定 , 对 于除本 人
为能力 的补足 , 为行为能力存在障碍 的成年人 实现 民事权利提供 合法途径。本文通过 比较 中国和 日本的成年监 护制度 , 分析
我 国在 成 年 监 护 制度 方 面 的成 功 与 不足 并提 出建 议 。
[ 关键词 ]
成年监护 ; 后见; 禁治产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 0 0 8 - - - 4 0 5 3 ( 2 0 1 3 ) 0 7 —0 0 2 9 —0 2
的 滥用 。 .
[ 中图分 类号]D 9 t 3
成年监护制度 是 民法 中规定 的对 于无 民事行 为 能力 和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 的成 年人所 设 定 的制 度 , 通 过对 他 们人
身、 财产及其 他合 法权益进 行监 督来为行 为能力存 在障碍 的 成年人实现 民事 权利提 供合 法途 径。我 国现行 法律暂 时 没 有关于成年 监护 的规 定 , 而 日本 现行 的成 年监 护 制度 很 完 善, 尤其 是 日本曾经有 和我 国类似 的 国情 , 比较 中国 和 日本 的成年监护制度对 我 国成 年监 护制度 的建立 和完 善 有重 大 意义。
中 日成 年 监 护 之 比较
金 瑾

( 安徽大学 , 安徽 合 肥 2 3 0 6 0 1 )
[ 摘
要】
中国 自1 9 9 9年 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 并且成 为世界上 老龄人 口最 多、 老龄化速 度最 快的 国家。完善 成年监 护
制度成 为一种 必然的趋 势。成年监护制度通过监 护人 对被 监护人 的人 身保 护 、 财产 管理及 民事代 理行 为 实现对被 监护人行
对象 , 包 括智力障碍者 、 精 神障碍者和高龄者 ; 允 许被后 见人 行使 与其行为能 力相 等的民事行 为 , 例如被后 见人可 以在无
I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4— 2 4 [ 作 者简介] 金 瑾( 1 9 9 0 一 ) , 女, 安徽大学法学 院 2 0 1 1 级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 二) 任 意后 见 制度

日本 成 年 监 护 制 度
任 意后 见制度 是指具有 完全判 断能力 的人选任后 见人
并 订立 委托后见合同 , 委托任 意后 见人 管理后 见合 同 中约定 的监护事务 , 在本人 发生丧 失全 部 或部分判 断 能力时 , 任 意
后 见合 同 开 始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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