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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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机关食堂安全生产,保障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及食堂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关食堂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机关食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食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食堂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食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食堂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食堂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食堂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设施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食堂操作间、储藏室、餐厅等区域应保持整洁,防止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食堂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堂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食材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过程应严格把关,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五条食堂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十六条食堂应定期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就餐环境卫生。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食堂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八条食堂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食堂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机关食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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