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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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1. 管理机构:设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2. 养护计划:制定农村公路的养护计划,包括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养护方式等,根据经济条件和路况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3. 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路面、桥梁、涵洞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养,包括修补路面裂缝、修复坑洞、清理排水设施、检修桥梁等工作,确保道路通畅和安全。

4. 养护质量检查:建立养护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经费管理: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规范,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

6. 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养护技能和管理水平,保证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7. 社会参与:鼓励农民和居民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养护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共治。

8. 报告制度: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能有效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确保农村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同时,
还能促进农村交通发展,提升农民出行和生产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三、安全生产制度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四、资金使用制度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五、检查制度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2024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____省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非专养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桥梁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交通、财政、城建、林业、行政执法和各乡镇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主要乡道以外的其他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

主要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的连接县与乡、乡与乡的公路。

第二章养护第七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一)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养护,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引入竞争机制,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负责施工。

(二)已改建为水泥路(油路)的其它乡道、村道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由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村道由村自行组织养护。

(三)非专养县道、乡道里程碑、安全标志等交通设施,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立,村道的安全标志由乡镇、村组织实施。

(四)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的改善、改建,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乡道和村道改善、改建,由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主。

第八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队伍,落实工作责任。

非专养县道和主要乡道养护人员由公路管理机构聘用,油路每____至____公里配备____名养路工,水泥路每____至____公里配备____名养路工。

村级公路养护规章制度内容

村级公路养护规章制度内容

村级公路养护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村民出行安全,提高村级公路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级公路养护工作,包括对村级公路的监督、检修、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村级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安全、高效、节约、环保。

第二章村级公路养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四条村委会是村级公路养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五条村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道路养护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书记是村级公路养护的主要领导,负责协调和监督村级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村级公路养护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村委会选派的专职人员,负责道路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村级公路养护的目标第八条村级公路养护的目标是保障村民出行安全,提高村级公路的使用效率,维护村级公路的良好状态。

第九条村级公路养护的具体目标包括:及时清理杂草、维修路面、修复路基、巡查路况等。

第十条村级公路养护的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执行。

第四章村级公路养护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对于村级公路的养护,应当采取维修、清理、巡视等措施,确保村级公路的畅通。

第十二条对于村级公路的路面维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修补方法,确保路面的平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村级公路的路基维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填方等措施,确保路基的稳定和牢固。

第十四条对于村级公路的杂草清理,应当定期进行,确保道路两侧的草木不会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村级公路的巡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确保道路的畅通。

第五章村级公路养护的经费管理第十六条村级公路养护的经费来源包括村财政资金、投资者资金、政府资金等。

第十七条村级公路养护的经费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充分利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村级公路养护的经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村级公路养护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对于村级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道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农村道路不仅是连接农村各个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也是农民出行、农产品运输、市场开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但是由于农村道路数量众多、路况复杂、养护水平落后等问题,给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出行带来了诸多困难和障碍。

为了保障农村道路的正常使用,提升农村道路的养护水平,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道路的安全、畅通、舒适,提高农民出行的便利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具体目的包括:1. 提升农村道路的养护水平,延长道路使用寿命;2. 加强农村道路的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3. 提高农民群众的出行舒适度和便利性;4.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三、内容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村道路养护责任主体的确定农村道路养护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相关部门。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理,明确养护责任,制定具体的养护计划和措施,监督和检查养护工作的落实情况。

村民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好道路日常养护和维护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养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2. 农村道路养护资金的保障为保障农村道路的养护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充分保障养护资金。

地方政府应当列支专门资金用于农村道路的养护工作,确保养护经费足额充足,保障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合理利用资金,确保养护经费的有效利用。

3. 农村道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农村道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范程序和标准进行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道路巡查、隐患排查、道路维修、道路清理等。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养护工作的组织机制,明确养护工作的具体责任和任务分工,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确保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村范围内的所有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全体村民有义务参与,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第二章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一、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由村委会主持工作,相关村民代表和养护工作人员组成。

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养护管理方案,协调各类资源,加强对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三、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养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

第三章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度一、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公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具体的养护管理责任人,落实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二、养护管理责任人须展开工作人员,组织村民参与,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村级公路进行巡查、清理、维修和保养,确保公路平整、畅通、安全。

三、养护管理责任人应按时按质完成公路养护工作,并在工作日志中详细记录工作内容和养护情况,及时上报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内容一、巡查:养护管理责任人每天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村级公路进行巡查,发现道路上的问题,如坑洼、塌陷、破损等,及时进行标记并上报。

二、清理:养护管理责任人定期对道路两侧的杂草、垃圾、杂物等进行清理,保持道路畅通和整洁。

三、维修:养护管理责任人及时修复道路上的破损、坑洼等问题,确保道路平整、安全。

四、保养:养护管理责任人对道路上的标志、标线等进行保养,保障交通安全。

五、其他:养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路灯、护栏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处理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件。

第五章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机制一、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养护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惩。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管理农村公路,保障人民出行和农村发展的需要,制定的。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连接农村各个部门、乡村之间以及乡镇与县城之间的道路,包括主干线、次干线和支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机关按规定分别承担有关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文化建设方针,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指挥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积极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六条农村公路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人口分布和区域特点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注重节约土地资源,努力以最短的路线、最小的用地面积,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应当符合通行安全、舒适、畅达的要求,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并应当设置宣传标志、路灯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保护土地资源,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不影响当地农村生产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路面硬度、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村公路设施的使用情况,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修缮和更新,保障路面行车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维护乡村公德,提升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参与度和自觉性。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农村公路设施和破坏农村公路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妨碍农村公路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公路进行养护、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它包括以下内容:
1. 养护责任:明确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组织机构,例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村级道路养护责任人等。

2. 养护计划: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根据公路的情况和养护需求,确定养护的时间、内容和频率。

3. 养护标准:制定公路养护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如路面平整度、排水设施、路基稳定性等。

4. 养护资金: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例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赠等。

5. 养护人员:安排专业的养护人员负责公路的养护工作,包括养护技术人员和养护作业人员。

6. 养护监督:建立养护工作的监督机制,监督和检查养护工作的进展和质量,确保养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7. 养护记录:记录每次养护的情况和效果,及时修复和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8. 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对公路造成的损坏,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农村公路的维护水平,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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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一、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1.农村公路建设规定(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进行农村公路的建设,确保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技术选择和设计,确保道路的安全性、通行的便利性和耐久性。

(3)建设单位应按照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及时组织施工,合理使用材料和设备,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注意环境保护,做好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的防治工作。

2.农村公路维护管理规定(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公路的安全性和通行的畅顺性。

(2)定期巡查农村公路,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3)建立公路维修基金,并合理安排公路维修经费的使用,确保公路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4)农村公路维修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施工,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期限。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1)根据国家的标准和规定,在农村公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和标线,包括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禁止停车标志等,确保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2)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好性,及时更换损坏的标志和标线。

2.交通管制和交通指挥(1)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包括临时封路、限行等,确保交通的安全畅通。

(2)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指挥的实施要依法进行,确保对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重点区域和路段管理规定1.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1)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要注重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陡坡、弯道、桥梁等道路设施的安全性。

(2)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驾驶。

2.学校周边和附近农村公路管理(1)学校周边和附近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道路安全保障工作,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保障学生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提高农村公路的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包括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巡查、维修、保养和改善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依法遵循经济适用、科学技术、先进管理和群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养护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地方政府和养护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养护组织机构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养护单位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养护单位应组建专业养护队伍,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养护工作内容第八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内容包括:(一)日常养护:指对农村公路的路面、桥梁、排水设施、标志标线等进行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巡查监测:指对农村公路的病害、灾害、险情、违法行为等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维修保养:指对农村公路的路面修补、桥梁维修、排水设施清理和标志标线刷新等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四)改善提升:指对农村公路的改扩建、升级改造、交通设施提升等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养护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养护工作,严禁违法建设、非法拆除和不合理使用农村公路设施。

第四章养护管理流程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计划:养护单位应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并报地方政府审核和批准。

(二)人员配备:养护单位应调查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数量和技能需求,并进行合理配备。

(三)设备采购:养护单位应根据养护工作的需要和经费预算,采购养护设备和材料。

(四)实施养护:养护单位应按照养护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巡查监测和维修保养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4、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6、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7、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的增加。

8、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是保持农村公路的安全、舒适、畅通,提高农村交通运输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责任分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农村公路养护中的职责和权力,划分管理责任。

2. 组织机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组织结构,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养护计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包括养护项目、时间安排等,根据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确定优先处理的工程。

4. 资金保障:确保养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分配资源,保证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养护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6. 养护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行为和不规范操作。

7. 养护记录和报告:建立养护档案,记录养护过程和效果,及时制作养护报告,做好工作总结和评估。

8. 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9. 培训和交流:加强养护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和发挥其交通功能至关重要。

政府、相关单位和广大农民应共同努力,落实好制度要求,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2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农村道路养护工作制度

农村道路养护工作制度

农村道路养护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农村道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道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提高农村道路使用寿命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养护目标农村道路养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重点保障”的原则,确保农村道路技术状况良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出行需求。

第三条养护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专用道路。

第四条养护责任(一)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道路养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养护管理体系,保障养护资金投入。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四)村(居)委会负责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可以采取村民自治方式进行养护管理。

第五条养护内容农村道路养护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桥梁、隧道、涵洞、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具体养护项目和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六条养护资金(一)农村道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1. 政府财政投入;2. 上级补助资金;3. 村民自筹资金;4. 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资金。

(二)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七条养护程序(一)编制养护计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道路技术状况、交通流量、气候条件等因素,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明确养护项目、养护标准、养护期限等。

(二)实施养护工程。

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养护计划,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养护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三)日常养护管理。

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确保道路畅通、安全、舒适、美观。

(四)验收评估。

养护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八条养护质量标准农村道路养护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主要包括路面平整度、压实度、弯沉值、横向坡度、纵向坡度、排水设施、安全设施等指标。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已纳入国道、省道规划但仍未纳入省级养护和管理的国道、省道公路及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包括桥梁、隧道、涵洞、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以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按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在3.5米以上通达村民组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养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街道)管,组道村(居)管的管养机制。

第八条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县、乡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养护工作任务。

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新改扩建的上级未明确管养主体部分国省道及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进行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务府办发〔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务府办发〔2013〕9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我县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电〔2013〕98号)的要求。

现就抓好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县农村道路交通里程数、农村机动车数和驾驶人数急剧增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及微型客货车等车辆在农村大量使用,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但由于我县农村道路普遍存在临崖临水、路窄弯急、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等问题,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十分突出,加之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交通事故存在上升趋势,农村道路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因此,加强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职,坚决遏制事故高发态势,有力保障广大群众出行安全。

二、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乡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管理作用目前,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已经全部配备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三统一”、“五个一”和“一保障”的标准建好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分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6.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包括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织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依法保护农村公路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完善养护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护监督机制,加强养护人员培训,提高养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组织第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依法行使农村公路养护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组织机构,明确养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养护组织机构应当包括养护科、技术科、应急科等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养护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和方案,解决养护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熟悉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规程,服从养护组织机构的领导和调度。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常规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和抢险应急养护。

第十三条常规养护工作包括路面修复、路肩清理、排水清淤等工作,应当及时保养和维修路面,确保农村公路的平整和通畅。

第十四条季节性养护工作主要包括防滑、防冻、防腐等工作,应当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临时性养护工作是指紧急情况下对农村公路进行抢修和维护的工作,应当及时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快速修复。

第十六条抢险应急养护工作是指遇到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需要迅速组织养护人员进行抢修和处置的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024年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

2024年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

2024年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乡村公路的安全和可靠性,提升农村交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公路养护工作。

乡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乡镇公路及其他属于乡村类别的公路。

第三条养护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乡村公路的正常通行,确保乡村交通的畅通无阻。

第二章养护责任第四条养护责任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养护机构,明确养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职责。

第五条养护责任逐级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六条养护责任包括日常养护、定期养护和特殊养护。

第三章养护资金第七条养护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并纳入预算安排。

第八条养护资金的筹措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财政拨款、专项基金、投资和社会资金等,其中财政拨款应占主要比例。

第九条养护资金使用应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养护项目第十条养护项目主要包括路面养护、排水养护、交通设施养护、防撞设施养护等。

第十一条养护项目应根据乡村公路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选择,并结合养护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养护项目的实施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养护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养护管理第十三条养护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包括养护计划、养护档案、养护监测等。

第十四条养护计划应根据乡村公路的特点,确定养护内容、周期和工作量等,同时兼顾经济合理性。

第十五条养护档案应详细记录养护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养护人员、养护设备、养护材料和养护方法等。

第十六条养护监测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养护质量监督第十七条养护质量监督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定期抽查、验收,确保养护质量。

第十八条养护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养护质量不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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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月13日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24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2020年1月13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已纳入国道、省道规划但仍未纳入省级养护和管理的国道、省道公路及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包括桥梁、隧道、涵洞、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以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按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在3.5米以上通达村民组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养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街道)管,组道村(居)管的管养机制。

第八条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县、乡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养护工作任务。

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新改扩建的上级未明确管养主体部分国省道及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进行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组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协助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区域内相应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对组道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公路的养护管理:(一)区域内乡道、村道,含新增国省道未改扩建部分涉及的原乡道和村道;(二)国省道、县道改造遗留的老线路段。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区域内组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乡、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穿越乡镇(街道)集镇的过境农村公路,由乡镇(街道)负有市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过境路段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

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二)上级补助资金;(三)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财政预算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其中组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涵洞畅通,路面构造物及附属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可采用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承包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养护管理,并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新改扩建的新增国省道、县道及沥青路面的乡道、村道可采用专业化养护管理方式进行常年养护;其余的乡道、村道可采用个人承包方式进行季节性养护。

组道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水毁抢修、公路维修、安全隐患治理等工程类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损坏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时,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由相应公路管理机构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因养护需要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模式。

第五章公路保护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村(居)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公路造成损坏、破坏等行为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或大型厂矿在运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其运输车辆不能超限行驶。

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在项目建设基本完成时由承建单位同步予以修复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责任主体。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货车非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不少于3米。

农村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县道公路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乡道、村道、组道公路由所辖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现场勘查审核。

第二十九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村、组道不少于10米。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可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原技术等级进行恢复或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为有效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乡道、村道、组道起点、终点采取限高、限宽措施。

第三十四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光(电)缆等设施;(三)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光(电)缆等设施;(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五)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光(电)缆设施;(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承担。

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进行恢复或者进行赔偿。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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