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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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9
•【字号】鄂政办发[2009]82号
•【施行日期】2009.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编办《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所涉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编办)
为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人员(以下简称取消收费所涉人员)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
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妥善安置取消收费所涉人员的重要性
多年来,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坚持以大局为重,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无私奉献,为全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征集了大量资金,做出了重要贡献。

妥善安置这批人员,继续发挥这些收费人员的作用,既是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确保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

二、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依法办事,分类安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取消收费所涉人员。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维护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合理安排,有序推进。

取消收费所涉人员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理合规的待遇不变。

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人员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三、安置的渠道和范围
(一)此次全省取消收费所涉人员6624人(含省交通运输厅已接收并安排到所属高速公路收费岗位工作的200人)。

对取消收费所涉人员,属于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当地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属于合同制的人员,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可转岗到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工作,也可转岗到地方政府投资或引资建成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等相关领域。

需接收转岗人员的单位,凡有新增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待安置的取消收费所涉人员。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公路管理单位、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点、公路养护单位和省市政府建设或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部门(单位)优先录用待安置收费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从事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的下列人员列入待安置的范围:
1专职从事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
2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
3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
4其他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5符合以上条件,按规定已在收费站岗位上退休和伤残病休的人员。

四、安置的费用
(一)收费人员2009-2011年三年内未转岗安置前,应依据2008年实际发放的标准保留其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转岗安置后,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待遇。

(二)退休人员按照2008年部门预算的支出标准每年安排费用;因公致伤致残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固定的补偿抚恤费用。

(三)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所有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前,上述社会保险费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应全额补缴。

以上各项费用从中央对地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对优先录用待安置人员的单位,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安置经费补助。

五、安置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意见和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人员安置方案,落实安置措施,明确安置政策,保证取消收费所涉人员的工作岗位落实到位,工作关系、转移手续落实到位,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落实到位。

各地交通运输、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物价、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精心指导,共同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同时,及时研究和处理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舆论正面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必要性、现实性和可行性。

(三)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在人员安置工作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做好本地取消收费所涉人员登记、核实、分类和建档工作,掌握取消收费所涉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同时认真受理各类举报,接受群众监督,对人员安置中出现的各类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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