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行政法涉及到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公民的权利保障以及行政行为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下面就来对公务员考试中常涉及的行政法内容进行一番整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合理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要求,不能滥用权力。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统一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看看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又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行政机关则包括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行政行为也是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攻略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攻略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攻略行政法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比例一般为8-10%,分值还是比较高的。
本文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攻略,供参考借鉴,预祝考生们考出自己理想的成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行政法的命题特点01综合性较强。
目前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单纯只考一个法条的题目很少。
02理论性较强。
行政法一个相对抽象的法律,它与宪法、法理学关系较为密切,卷四的案例分析题也曾多次考察过。
很多考生反映行政法难学,其实原因主要有三个:(1)没有把握好行政法的宏观指导思想,行政法的立法目的是“控制国家权、保护公民权”。
(2)不熟悉行政机关的运作模式,生活中接触的少。
不清楚的职能划分。
(3)基本概念没掌握清楚,理不清基本的行政法律关系。
03“细节决定成败”,这考查的是考生对知识点把握的精准度的问题。
对行政法复习方法的建议01细化基本概念,理清基本的行政法律关系首先,要把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掌握透彻,法学中大部分的问题都是基本概念的问题,把概念掌握好可以减少很多不算问题的问题。
其次,结合老师在课上举的例子,加深对知识点的'的理解。
02对比学习例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当事人、受案范围、证据、决定(判决)等方面是一致的。
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处理机关、性质、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审理方式、处理权限等方面。
此外,在行政法中四个“听证”程序的比较,主要是在启动主体、申请听证的条件、期限、案卷排他等方面的区别。
03重者恒重司法考试最重要的一个规律就是“重者恒重”,司法考试的知识量虽然非常大,但是它每年重复考查的知识点是在80%以上的,准备司法考试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要学会在全面基础上抓重点,前期广撒网,后期有侧重点的去捞鱼。
04多练习真题法律是保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对法律从业人员要求的比较高,放到司法考试领域,就体现在真题上面了。
公务员复习之行政法
行政法一、行政法基本原则:6大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理、,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主体:(权)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责)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职权的特点: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现行处置权)受益权(比如公务员的工资,车,住房)2、行政主体的范围(1)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A、派出机关:政府派出、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地区行署国务院不派,省政府可以派(地区行署),市政府不派,县政府(区公所),不含区的市(街道办事处)政府有5级2,4级可以派出省县B、内设机构:授权才有C、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派出所工商所法律授权才有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烟草公司)(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高等学校)(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律师协会)(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注意:没有授权的,只是委托的,有行使行政权力,但不以它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4、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员会,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1)直属局:海关总署,民航总署(2)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等证、银、保、电监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部管局)信访局、海洋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审计署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内设机构派出所(警告,罚款500)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两者存在五方面的区别:(1)对象不同(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4)行为程序不同(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的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具体的可以诉讼,部门抽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进去行政复议程序,给予审查2、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种类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可以设定)财产罚罚款(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有限设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没收非法产物(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除外))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公安局关行使,法规规章不能)(2)实施规则不再罚:对于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做出处罚,对于同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处罚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不重罚:年满14不满18的从轻或减轻处罚(3)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A、简易程序:事实确凿并有依据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B、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C、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启动:当事人要求规则:应告知听证权力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4)行政处罚的执行罚缴分离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交款当场收缴2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收到罚款后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3、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一种禁止的解除(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一般许可: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个人重大利益(驾照)特许: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煤矿)认可:职业资格(职业药师)核准:设备、产品的检验、检测(医疗器械,药品,奶粉)登记:企业或组织的设立(营业执照等)(2)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调节的能够自律管理的能够事后监督的(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法律可以行政法规法律未创时地方法规上位法为设时可以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上位法未创时,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一年有效)(4)行政许可的设定期限A、20日(可以延长10日)B、当时C、45日(可以延长10日)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D、另有规定依规定4、行政强制间接强制代履行(请人撤喷蓬蓬)执行罚(滞纳金)直接强制划拨、收缴、拍卖5、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法考(司考)复习经验
司考复习经验一、基本情况我是法本本科生,2017年是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成绩是440。
没有报班,也没有加各老师的群,考前聚焦啊押题啊基本都没有看。
只有在考卷四前看了看微博里面各老师的卷四押题。
我的复习资料就是各老师的免费课程和相配套的书。
复习的时间是从4月11号开始,一直到司考前。
我用forest软件计算了学习时间,一般来说,平均下来一天真正有效的学习时间大概是8、9小时左右。
因为是在学校复习的,所以能够了解在校学生复习的心态,包括我自己在整个复习期间的心态的变化,或许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复习到一轮快结束的时候,觉得自己掌握得挺好的,司考也没那么难;后来随着时间经过,二轮的开展,觉得需要背记的内容太多,逐渐有种自己要复习不完的感觉;快到要考试了,就和同学们互相打气安慰,带着一点点焦虑担忧上了考场。
考完后的一天在床上躺了一整天,然后就把这事抛在脑后了,直到成绩出来,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
这段时间可能比较特殊的经验有两个,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但我个人认为,所有的经验贴都不需要完全相信,毕竟每个人的偏好习惯都不尽相同。
就比如,很多经验贴都会建议大家在复习期间做笔记,但是我就不喜欢写笔记。
只有在二轮的时候对着书根据自己的情况整理了易错点和知识结构。
在开始复习的时候,我就制作了一个Excel表格,记录每天自己的复习情况。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时时回顾自己的复习情况,也可以在某一种程度上激励自己不偷懒(不然记录表格的时候会心存愧疚)。
表格长这样:我还和几个学霸同学们组建了一个微信群,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在微信群里问,互相答疑解惑。
这个群在后期复习中非常有作用。
在二轮后期背记整合阶段,之前学习过的知识点可能都会模糊不清晰了,这时能够利用这种碎片化的问答讨论形式帮助查漏补缺和加深记忆。
二、资料选择如前所述,我复习的资料就是各机构的免费课程和相应的书和题。
这里和大家分享我的选择和理由,但老师的选择也同样是个很主观的事情。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公务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能够胜任公务员的工作,候选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
本文将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考点进行梳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与行政法规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公务员考试中的考点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民主、法治、人权保护等。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规的层级、内容与作用等方面的知识。
二、行政管理法1. 行政机关及其职能: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考生需要了解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力与责任等。
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准予设立、开展的行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予以处罚。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与方式等方面的知识。
三、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等产生的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与原则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诉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等。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与流程等。
四、国家监察法1. 监察制度与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法是我国全面推行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制度的核心要点,如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
2. 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并通过调查取证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机关的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的特点与程序等。
五、劳动法与人事法规1. 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考生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与方式等。
2. 公务员任职法规:公务员是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任职资格、选拔与任用等方面的规定由公务员任职法规来具体规范。
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
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题是重要的考察内容之一。
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活动为对象,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下面将从行政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的制约和行政法的发展等几个方面,来讨论公务员中的行政法题。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活动为对象,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一种公法,与民法、刑法并列,是法律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法学的一门主要学科。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能原则、责任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无歧视;效能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要具有效力和效能;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活动。
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的建立、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合同、行政监察等。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行事。
三、行政法的制约行政法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过程中。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或者错误行使权力。
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受到公民的监督和法院的审查。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行政法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法不断发展和完善。
与此相关的行政法的专门法律逐渐形成,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等。
同时,行政法也应当与其他法律相互协调和衔接,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的发展还需要与时俱进,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之,行政法是公务员考试中重要的考察内容之一。
公务员应当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遵守行政法的规定,并充分理解行政法的制约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政实践中正确地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国家公务员行测:07-09国考法律知识之行政法公务员法
二、行政法与公务员法知识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知识一直是考查的重点,尤其是涉及到政府行为和公务员日常工作的法律法律法规,更是试卷上的常客,在近年来的考题中,对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考查更是有增无减。
因为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使得这一部门法本身就非常庞杂、繁复。
而且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典,相关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这就对考生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增加了难度。
在备考复习的过程中,考生应首先理清行政法律法规的脉络,依照行政法的理论顺序复习,搞清楚行政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如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
对各种行政行为要熟练掌握,这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自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改革以来,公务员法这一块内容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中出现非常少,但各个地方的常识判断题中,公务员法相关内容已经是常见题型了。
而且,因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法律知识的考查毕竟只有两年,因此,公务员法的题目会更多的出现在今后的试卷中。
相对于行政法,公务员的内容比较少,脉络也较为清楚,考生掌握的时候也会较行政法容易。
从其他省市散见的公务员法题目看,这一部分内容常考查的有公务员的素质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也即公务的录用、考核、任免、交流、职务升降和公务员的回避、辞退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考试可以多研究教材,多做习题,将内容记牢。
对各种行政行为的考查,一直是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考查的重点,比如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0题,考查了行政许可的内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答案】B。
解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等,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概述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录用公务员的重要途径,而行政法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行政法主要探究与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规范,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对公考行政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总结归纳,以援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二、行政法的基本观点行政法是探究行政活动的组织、权限、程序和责任等问题,以及行政行为与公民权益的干系的一门学科。
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专属性和特殊性。
三、行政法的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务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滥用职权。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务必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私,对待每个公民对等。
3.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便于大众监督和参与。
4. 大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定,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详尽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详尽行政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为命令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和嘉奖行政行为。
五、行政程序的基本因素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所务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程序。
行政程序的基本因素包括行政决定的形成、公告、送达、撤销和复议。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复议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告状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七、行政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若果侵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八、行政法的最高法源我国行政法的最高法源是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权威。
273.独角兽法考(行政法)-公务员法(二)
***)《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6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58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59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9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10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14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法公务员必考点
行政主体地位的确认: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法律责任的承担着1,国家机关的性质,行政职权的来源: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特例是高等学校委托,无法律法规授权下为委托(不视为行政职权)2,以自己的名义活动,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做出处理决定,而无需向其他机关请示或经批准(法律上的盖章或署名权)3,受委托方不是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国家公务员:1,法定形式法定程序2,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行政追偿:1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2金额应与过错相适应3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偿付派出机构:行政公署,省派国批;区公所,县派省批;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派,上一级政府批,村公所(很少见,乡派出)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违法或者不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决定,从而朔与既往地否定其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由于存在明显或者重大的违法情形因而自始的当然的不产生法律效力(1,行政违法2,行政主体不明确3,严重欠缺法律形式4,行政主体受欺骗或者胁迫)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向后失去效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一个人五十以下,组织或单位在1000以下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备案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或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场或者七日内,不少于两个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全部行政处罚,且限制自由地为其专属国务院:人生自由除外以与具体规定地方法规: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具体规定规章:只有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额由国务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做具体规定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外部管理行为(对组织内部或者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称之为“批准”)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组织行政效力:确定力: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发生法定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法律效力拘束力: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如不遵守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力: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相关的那个世人都应当遵守或者服从,即保证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告知和听取申辩和陈述是成立的必要前提成立与无效的辨析:1,成立之后才能生效2,未成立时不能强制执行而无效未经宣告时可以强制执行3,成立是无效的要件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范围是两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六个月行政许可的基本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的某些情况:部级以下向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垂管除外)申请复议部级项具体行为部门申请复议派出机关向派出源派出机构可以是母体也可以是本体授权型的向授出权力机关,共同行为的向共同上级,撤销机关的向继承职能者,消失智能的向作出消失决定的机关终局裁决:《外国人出境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境管理办法》对受拘留处罚不服的十五日内日向上级公安机关做最后裁决,也可诉讼《行政复议法》对部委或省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仍不服由国务院终局裁决对自然资源治安管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需要复议前置,纳税也必须先议后诉,但是涉税处罚执行保全可议可诉抽象行为的复议:可以再对具体行为进行复议时一并提交,只限于规定一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原则是谁行为谁主体,谁主体谁被申请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管辖:经复议案件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所在地均可(复议机关作了修改的)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被告原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国有资产产权处理案件: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整体产权型由最终做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一般均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行政诉讼法中的撤诉特殊情况:1,原告和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2,不交受理费也不交缓交减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一般为行为者,复议机关作了改变的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不作为亦可为被告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为母体,超出授权范围为本体(派出所仅有警告和五十元以下权限)委托的以委托方为被告署名者为被告,撤销或者职能消失与复议相同不具备起诉性:1抽象行政行为 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3,内部行为4,刑事司法5,行政调解行政仲裁6,法定终局裁判7,重复处理行为8,不具有强制性的指导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力的行为10,公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超出授权的情况再分类:超出幅度,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超出种类,以授权单位为被告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情况:1司法建议,项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与人事机关,2,从银行账户内划拨3处以50每日到100每日的罚款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时效:1三个月(知道或应当知道)2不知道时不动产部分为20年,其余为五年可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的情况:1原告具有申请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具体的受损害证据4,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处理或者超除法定时间不予处理的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诉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显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必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终裁步骤:赔偿义务机关前置程序,上级机关复议程序,法院决定程序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共同机关中的任意一个,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后可以追偿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身为赔偿义务机关,规章以下文件作出的授权视为委托有所谓授权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经复议的由原行为机关承担,但是加重损害的部分由复议机关承担刑事赔偿中,谁行为谁承担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前者是损失后者是损害,即行为是否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金补充部分:行政许可法可撤销的行政许可与应该撤销的行政许可的区别:在于过错方是谁,可撤销是行政机关,应该撤销是相对人前者予以补偿后者不予保护撤销许可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创设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其只能设立临时许可,一年后如要继续设立则提起人大常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权: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则:尚未有上位法下位法可以创立,有上位法下位法只能进行具体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实施,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级委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许可作出的依据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三十日内提出延长申请,行政机关在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行政处罚法创设权:上午而自设,上有而细化,最低为规章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且具体数额须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形式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一个机关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确立,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可抵刑期,罚款可抵罚金作出处罚前应当说明事实理由一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只缺少告知程序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成立,但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同时有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会引起“不成立”,但是单独时均不构成“不成立”听证:五日内提出七日内答复听证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对《治安管理条例》违反者适用:接到处罚通知五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诉,其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者则在接到裁决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处罚当场型:1二十元以内2不当场事后难以执行行政监察法两项特殊权利: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可以查询存款,提请法院冻结存款内部:对行政处分不服,30日内申诉,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3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终局:第二次复核决定,或者国务院监察部的复查决定和复审决定监察决定---原机关复审---上一级复核---终局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可同时责令行政行为机关做出不久或者赔偿。
公务员考试法律-行政法复习要点分析(打印版)
法律-行政法复习要点分析(打印版)(一)概念1.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说明: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①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说明:国家行政机关因行使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关系是多种多样的。
有些行政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如行政政策关系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说明:注意本概念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说明: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监督对象的法律关系。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而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关系。
两者有明显不同。
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5.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说明:注意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方。
同时也要注意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6.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7.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说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2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政法规备考重点与方法
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政法规备考重点与方法公务员考试是许多人实现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其中行政法规是考试中的一项必备知识。
了解行政法规的备考重点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备考,对于提高考试成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规备考的重点和方法。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和分类行政法规,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专门处理某类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在备考行政法规时,首先需要了解行政法规的概念和分类,包括行政法规的具体内涵、作用以及行政法规的种类和层次等方面的内容。
二、法规的解读与理解备考行政法规时,需要掌握一定的解读和理解方法。
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解读材料,如学术论文、专业书籍等,来加深对法规内容的理解。
此外,可以分析实际案例,将法规内容与案例相结合,以便更好地掌握法规的具体应用。
三、重点法规的学习在行政法规备考中,有一些法规是备考的热点和重点内容,需要特别关注和深入学习。
例如,行政许可法规、行政诉讼法规、行政执法法规等都是备考的重要内容。
了解这些重点法规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和相关案例,可以帮助备考者更好地掌握行政法规。
四、注意法规的更新和变化行政法规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不断修订和更新的,备考者需要关注最新的法规修订情况。
可以通过定期关注政府官方网站、阅读官方公告和新闻等方式,了解最新的法规变化,并及时对备考内容进行更新。
五、刷题和模拟考试备考行政法规不仅需要理论知识的掌握,还需要通过刷题和模拟考试进行实际应用。
可以寻找相关的模拟试题和真题,进行反复练习和解答,以检验自己对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六、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学习和总结行政法规的学习需要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通过分析和研究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规的具体应用。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行政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掌握法规在实际行政工作中的运用。
七、参加培训和讲座备考行政法规时,可以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班或讲座,深入学习和了解行政法规的相关知识。
通过专业教师的讲解和互动交流,可以帮助备考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法规。
司法考试必备行政法重点解读
行政法重点解读1、处分的种类、期间、效果与解除公务员处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务必要准确掌握。
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较为笼统,本处只针对法条涉及的处分的种类、期间、后果与解除作出说明,其他内容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1. 处分的种类。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是法定的,只有第56条规定的六种。
注意,免职、责令辞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属于人事处理范畴。
2. 处分的期间。
公务员处分类型的效力期间是以“6个月”为基准递进的: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降级和撤职的效力期间相同,而开除则不存在效力期间,因为是永久性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二)项,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3. 处分的效果:(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3)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工资档次,(因为工资档次与职务、级别是相对应的),其中撤职还应同时降低级别。
4. 处分的解除(1)解除的程序:处分期满后(非处分期间),由处分决定机关(非其他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非口头形式)通知本人(必须是本人)。
可见,处分不是期满后自动解除的。
总结:公务员处分的作出与解除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解除的效果:①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②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例题】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1题)答案:DA. 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B. 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C. 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D. 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2、对上级错误决定、命令的处理对于上级错误决定、命令是否应当执行,以及执行后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需要把握住两个方面:一是有令则行(一般原则);二是明显违法不得为之(除外规定)。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国家公务员
第⼋章国家公务员 第⼀节国家公务员概述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式任⽤的,在中央和地⽅各级国家⾏政机关中⼯作的,依法⾏使国家⾏政权、执⾏国家公务的⼈员。
即公务员仅限于国家⾏政机关的⼯作⼈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作⼈员都是参照管理。
2005年4⽉27⽇,第⼗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1⽇起施⾏。
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作⼈员,都将纳⼊公务员范围进⾏管理。
这样既符合我国⼲部⼈事管理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加强对机关⼲部队伍的统⼀领导和保持机关⼲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交流。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作⼈员⼤致是:(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作⼈员。
(2)⼈⼤机关的⼯作⼈员。
(3)⾏政机关的⼯作⼈员。
(4)政协机关的⼯作⼈员。
(5)审判机关的⼯作⼈员。
(6)检察机关的⼯作⼈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作⼈员。
⼆、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政执法类公务员等 分类标准: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三)领导职务和政法英杰⾮领导职务 分类标准:公务员的职务。
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以所在机关的名义⾏使国家权⼒,其⾏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国家机关。
在内部⾏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当事⼈,与国家机关发⽣法律关系。
公务员如何应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
公务员如何应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作为公务员,熟悉和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知识有助于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以及公民和法人的行政救济权利等。
本文将探讨公务员如何应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
一、熟悉行政法基本概念和原理在应对行政法题时,首先要熟悉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行政法是以行政权力为研究对象,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解答行政法题时,要明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平等原则、透明公开原则等。
同时,要了解公共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熟悉这些基本概念和原理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和解答行政法题。
二、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和种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所做出的具体行动,如发布命令、签发执照等。
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和种类对于回答行政法题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公共性,即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公民和法人,影响的范围较广;二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即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具有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种类繁多,包括许可行政行为、命令行政行为、奖惩行政行为等。
了解这些特征和种类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分析和解答行政法题。
三、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是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应对行政诉讼法题时,要熟悉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了解这些程序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判断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和诉讼地位,以及判断各方责任和权益。
此外,要了解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而行政诉讼是一种外部的法律救济程序。
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救济途径对于解答行政诉讼法题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行政法-导学
祝法考一考而过!
3
行政法导学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与框架
1. 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
内容
行政
行政公权力,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行政法
①与民法的关系:交叉 ②与刑法的关系:衔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基本活动
内容
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 vs.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过程
行政救济 过程
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vs.申请人 ②行政诉讼:被告 vs.原告 ③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 vs.赔偿请求人
例: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
听证? (2015/77/多)
A.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 200 万元的商品
B.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C.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
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
D.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 10 天的处罚
2. 细节性考察的增强
例: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布,2019 年 12 月 1 日生效。关于行政法
规的公布形式及备案时间说法正确的是?(2019/多)
A 以国务院令公布
B 以总理令公布
C.公布后 30 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生效后 30 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5
客观题 客观题
1 分 申请材料、条件、处理、是否公开 2 分 公开程序、举证责任、是否公开
2014
客观题
1分
申请材料、资格、是否公开、调取 证据
客观题 2 分 举证责任、判决类型
行政法1——公考笔记
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注意】②“村委会”“居委会”不是行政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声誉罚(申诫法)——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公安;一个行为被拘留最多15 天,因为多个行为被拘留,最长20天)(二)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予处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2)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超过追责时效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一事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1)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决定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7 日内送达。
3.听证程序(“大、吊、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1.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当场收缴依据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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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公开是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向全社会公开;公平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再竞争机会和竞争权利上是平等的;竞争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必须具有竞争性质和程序。
择优是指录用的目的和结果是要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来。
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1、职位分类。
是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的人事管理活动。
是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工作环节: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的职责;确定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公务员的录用与任免。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考核。
考试录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任免制度。
国家公务员职务主要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3、担任行政职务。
管理制度主要有考核、奖励、纪律处分、培训、职务升降、交流、回避等。
考核: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奖励,在考核基础上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惩戒,是指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职务升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4、退出行政职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辞职: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辞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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