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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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近日,叔收到粉丝留言,说希望能学学关于企业统筹期的账务处理文章。
于是叔就整理了一篇出来啦~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全民创业潮到来,新办企业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
那企业筹建期开办费财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是怎么做的呢?
1、筹建期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但是具体执行的时候,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就充满了歧义,具体什么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有以下的多种看法:
1、以工商局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作为筹建期结束日。
2、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3、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4、“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筹建期的判定会对后续的税收产生很大的不同影响,因为: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假设有个大型工业企业从2016年开始成立筹建,进行大型的生产设备和厂房等建设,建设期可能是1年、2年,或者5年,假设5年
建好,第6年后开始生产销售经营,又过了几年后才开始盈利,如果筹建期被判定为营业执照的成立日为结束日,或者被判定为前建设期结束前的几年,开始盈利后前几年的费用和亏损,就不能被用于弥补了,企业损失是非常大的。
所以建设较长的,筹建期成本费用较高的,要争取筹建期认定对企业有利的认定。
2、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开办费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的。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再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3、开办费的所得税的两种处理方式: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2、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
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以上来源于网络
附:热点Q&A
又到一年汇算清缴季,许多新办企业咨询筹建期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这里将其中热点问答整理出来~
1、新办企业的开(筹)办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企业筹办期间可以计算为亏损年度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3、公司在2016年12月底还是处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收入,都是费用支出,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项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因此,处在筹建期间的企业不需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4、我企业处于筹建期,收到的政府土地基础设施财政补助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项第三点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政府土地基础设施财政补助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如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规定冲减筹办费用。
若收入大于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5、税法上对筹建期或者经营期是否有规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项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经营期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来源:福建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