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明晰——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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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28期(总第43期)
科技视界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我国民办高校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所以,民办高校发展的情况如何,不仅是民办高校所应关心的问题,也是值得整个高等教育界以及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办高校数量不断上升、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民办高校的投资主体和运行机制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因此,明晰产权,规范和维护各产权主体的行为和权益不仅对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影响重大,而且对整个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也有着深远意义。

1概念的界定
1.1产权的概念
当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学者阿尔钦给产权下的定义是“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我国经济学上把产权界定为财产权利,它是由财产所有权和其所派生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分配权,及其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构成的一组权利。

1.2民办高校产权的概念
民办高校的产权,是指民办高校在筹资办学过程中各办学主体(办学者、教育部门、教师、家长或学生)关于教育财产的归属、支配、使用等权利的界定、保护及重组所形成的产权关系及其运行体制。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办高校外部各办学主体间形成的产权关系,产权结构及产权安排。

即民办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划分和维护,解决的是民办高校的财产权归谁所有,各办学主体拥有哪些资源和权利的问题;二是对民办高校内部各项产权权能的具体分解和重组,即民办高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和治理机制。

2我国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的分析
2.1我国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的现状
2.1.1产权归属不合理,产权关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称
我国民办高校自被批准设立起,就具有与公立高校平等的法律地位,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实际中却缺少对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的明晰而具有可行性的规定,这就造成民办高校产权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在保证民办高校公益性的前提下,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但在这里,出资人的合理回报并不是作为出资人的资产收益的回报,而是对出资者进行鼓励的一种回报。

民办高校投资者出资办学要承担资产风险,却不能享有财产的收益权,很明显是收益与投入不相符、权利与义务不对称。

其后果是,一些民办高校的投资者为了获得财产利益,用隐性的方式在不同程度地变相营利。

甚至有些投资者为了一己之私,只关注办学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办学的责任,使得教育风险日益加大,直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正常办学和运行秩序。

2.1.2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落实不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指出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对于明确民办高校的产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办高校本应具有法人财产权,但是在实践中,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原因在于,民办高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被规定为不可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而投资者本来享有的收益权又得不到保护。

这不仅严重打击了教育投资者的积极性,堵塞了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导致部分投资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紧紧抓住学校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不是亲自担任学校的董事长、校长等高级职务,就是委托自己的亲属担任要职,直接地干预学校的运作及财产分配,严重影响了学校法人财产权的独立行使。

2.1.3民办高校财产权的分配不清晰,投资回报不合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
办高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该条例只是模糊的提到了出资人可享有的投资回报,而完全忽视了对出资者投入和办学积累增值部分校产的产权及民办高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这就导致民办学校的产权明晰工作难以展开,产权纠纷也就经常出现,许多民办高校事前没有明确投资者的回报数额,最终使得投资回报无法落实。

2.2促进我国民办高校产权明晰的措施
产权不明晰,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民办高校的发展就缺乏持久的动力。

为了构建适合我国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产权制度,使我国民办高校脱离当下产权关系不明晰的状态,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2.2.1加强法制建设,逐渐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目前由于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使办学实践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就是修改和补充现有的《教育法》。

首先,把民办高校分成盈利性的和非盈利性的两类。

盈利性的按企业收税,非盈利性的按公益事业减免税或者给予其他优惠政策。

同时,还要加强规范和补充《民办高等教育法》等专门性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从而更好地对民办高校的产权作出界定,使我国民办高校在产权的明晰问题中有坚实的法律后盾。

2.2.2对民办高校不同性质资产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界定,建立多样化的产权制度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投资大学的唯一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单一投资主体体制导致了单一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

而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单一的投资体制和产权制度已经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想更好地吸引社会资金投资高等教育事业,就要彻底改变过去单一的产权制度,建立多样化的产权制度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

我国民办高校存在着类型和办学性质上的差异,所以,政策法规上对高校财产归属权的界定不应该是单一的,而应该是多样化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民办高校更好的发展。

2.2.3明确民办高校各产权主体的权能
民办高校的产权主体主要指学校法人、举办者、管理者和教职工。

产权的核心是所有权,所以明确各产权主体的所有权是首要任务。

学校的法人所有权包括:投资者的初始投入、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获得的增值部分。

具体的权能包括:与教育教学直接相关的部分财产的占有权;对属于学校法人的财产的使用权;对办学所得部分享有的收益权;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对学校财产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处分权。

举办者的权能包括:参与学校董事会的权利;在董事会中的表达权和投票权以及对学校事务的监督权等;学校办学者拥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

学校教职员工有对学校事务的监督权以及与财产相关的报酬权等。

在产权制度中,应通过法律法规对产权主体的上述所有权能进行强制性保护,禁止非法限制和剥夺。

总之,合理规范和明晰我国民办高校的产权,不仅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还应坚持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民办高校实现长远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武毅英.高等教育经济学导论[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史万兵.高等教育经济学[M].科学出版社,2004.
[3]张万朋,薛天祥.高等学校产权改革的再定位:产权结构多元化[J].辽宁教育研究,2003(9).
[4]潘懋元,胡赤弟.民办高校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J].教育研究,2002(1).[5]别敦荣,郭冬生.我国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问题初探[J].高等教育研究,2000(1).[6]陈秋苹.立足促进:民办高校产权问题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3(18).
[责任编辑:汤静]
产权明晰———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
张超超
(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产权问题不仅是民办高校发展和研究中的根本理论问题,而且也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我国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其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财产权不独立、权利和责任不对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等问题。

不解决这些问题,将不利于我国民办高校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民办高校;产权;明晰高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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