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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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4.08.07
•【字号】大政办发〔2014〕72号
•【施行日期】2014.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
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4〕7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切实保障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坚持按“企业自律、条块齐抓、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扬尘污染控制体系。
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全面落实《办法》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车辆物料遗撒或者泄漏、堆放物料等扬尘污染源的防治规定,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具体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1.在建、待建、拆迁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牢固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4米;正在建设的较大市政、公用工程工地或者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建筑装修工地应按在建工地围挡要求设置围挡;其他市政、公用工程及临时装饰工地一律采用不低于2米的蓝色彩钢板围挡。
2.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
3.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5.工地出口要有专门的清洗设施,要设有专人负责出口保洁,严禁车辆辗带泥土上路;确因场地所限,不适宜安装洗车机的施工现场,须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出场施工车辆清洁驶离。
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6.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7.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停工申请,并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8.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
在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9.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10.施工现场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网全封闭,并定期清洗,及时更换破损的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1.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2.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3.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三)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1.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2.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3.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4.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四)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1.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2.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72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
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五)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六)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1.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2.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3.对堆场物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4.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
(七)拆除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1.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其中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应高于4米。
2.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防止工地产生的污水外溢。
3.出入口地面实施硬化处理,配备清洗和污水排放设施,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驶出拆除现场时应冲洗车轮。
4.遇有6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八)其他规定
1.在城市市区内,18层以上或者50米以上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工业厂房、隧道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地出口和料堆等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2.劈山填海等易产生大规模扬尘污染的情形,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冲洗车辆等降尘措施,并应采取规范、不易产生扬尘的爆破方式。
三、具体分工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信息,将产生扬尘污染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作为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依据;负责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征收扬尘排污费;负责对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实施环境监理的施工单位实施查处;负责对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的环境监理单位实施查处;负责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实施查处;负责对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违反本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所列情形的行为实施查处。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在平整土地工程合同中要求施工方采取降低扬尘的措施,合同中应写明施工致使扬尘污染则扣除施工经费或取消合同的惩罚性条款。
对不按合同规定施工产生大规模扬尘的单位,应督促其立即采取降尘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纳入工作计划,实行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职,注重实效。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调,强化监督。
控制扬尘污染体现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
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各级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
作,形成全市控制扬尘污染“一盘棋”的格局。
五、考核
(一)市环保局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级政府和市属各有关单位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对扬尘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
(二)督查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综合性督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措施和组织实施;督查组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性抽查,重点对各类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春、秋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季节应适当增加督查频次。
(三)防治扬尘污染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进行综合考核。
(四)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因相关部门管理不力造成扬尘污染的,发现1次予以警告;发现2次在全市予以通报;发现3次或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扬尘污染,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责令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