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耘、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耘、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22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文
【审理法官】周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耘;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耘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耘
【当事人-公司】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陈宇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陈宇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炜陈宇
【代理律所】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耘
【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分公司应否支付王耘续期服务津贴。

关于王耘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一审系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12日到期后,平安财富分公司未与王耘续签劳动合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在此情况下,平安财富分公司应当支付王耘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分公司应否支付王耘续期服务津贴。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之规定,本案中,平安财富分公司与王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王耘认可并自愿接受平安财富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给付薪酬待遇,平安财富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也证明“基本法"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其中规定了业务费用分首年佣金及续期服务津贴,续期服务津贴发放需以员工在岗在职为必要条件,且王耘对该“基本法"关于“续期服务津贴"所规定的内容是明知的,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平安财富分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王耘对前述规章制度应当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王耘在已离职的情况下要求平安财富分公司支付其续期服务津贴缺乏依据,对其要求支付续期服务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王耘提出一审支持了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驳回其关于劳动报酬
的请求,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王耘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一审系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12日到期后,平安财富分公司未与王耘续签劳动合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在此情况下,平安财富分公司应当支付王耘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是否应当支付续期服务津贴,一审法院认为在王耘离职的情况下,其并未提供管理和维护客户关系的劳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平安财富分公司无需支付相应的续期服务津贴。

因此,一审支持王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与驳回王耘要求平安财富分公司支付其续期服务津贴的理由并不存在逻辑矛盾的情况,王耘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7:13:2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财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098元;二、平安财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耘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三、驳回王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耘上诉请求:改判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分公司向王耘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时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150771.14元。

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王耘不符合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分公司《个人业务系列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的续期服务津贴发放条件,故不支持王耘要求支付续期服务津贴的诉讼请求不当。

1.“基本法"中关于续期服务津贴的内容,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应属于无效条款。

2.“基本法"的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一审支持了王耘关于经济补偿金请求,但却驳回了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存在逻辑矛盾。

综上,请求支持王耘的请求。

综上所述,王耘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耘、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122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艳萍,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中汇广场2期27楼。

负责人:林莎莎,职务不详。

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耘因与被上诉人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
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耘上诉请求:改判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分公司向王耘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时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150771.14元。

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王耘不符合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分公司《个人业务系列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的续期服务津贴发放条件,故不支持王耘要求支付续期服务津贴的诉讼请求不当。

1.“基本法"中关于续期服务津贴的内容,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应属于无效条款。

2.“基本法"的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一审支持了王耘关于经济补偿金请求,但却驳回了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存在逻辑矛盾。

综上,请求支持王耘的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王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平安财富分公司依法向王耘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65098元,以及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赔偿金65098元;2.请求判令平安财富分公司依法向王耘支付劳动合同到期时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133254元;3.请求判令平安财富分公司依法向王耘出具符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事实的离职证明;4.诉讼费由平安财富分公司承担。

后当庭变更第一、第二项诉请为:请求判令平安财富分公司依法向王耘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65098元,续期佣金150771.14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财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098元;二、平安财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耘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三、驳回王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平安财富公司、平安财富分公司应否支付王耘续期服务津贴。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之规定,本案中,平安财富分公司与王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王耘认可并自愿接受平安财富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给付薪酬待遇,平安财富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也证明“基本法"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其中规定了业务费用分首年佣金及续期服务津贴,续期服务津贴发放需以员工在岗在职为必要条件,且王耘对该“基本法"关于“续期服务津贴"所规定的内容是明知的,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平安财富分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王耘对前述规章制度应当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王耘在已离职的情况下要求平安财富分公司支付其续期服务津贴缺乏依据,对其要求支付续期服务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王耘提出一审支持了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驳回其关于劳动报酬的请求,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王耘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一审系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12日到期后,平安财富分公司未与王耘续签劳动合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在此情况下,平安财富分公司应当支付王耘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是否应当支付续期服务津贴,一审法院认为在王耘离职的情况下,其并未提供管理和维护客户关系的劳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平安财富分公司无需支付相应的续期服务津贴。

因此,一审支持王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与驳回王耘要求平安财富分公司支付其
续期服务津贴的理由并不存在逻辑矛盾的情况,王耘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周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薛潇瑞
书记员卢冠乔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