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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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组织章程是一个学生会的基本规章制度,用于规定学生会的组织原则、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内容。
以下是一个学生会组织章程的示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学生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组织,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维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包括: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学生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接受全校同学的监督。
第五条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和讨论,表达意见和建议;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四)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三)认真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维护学生会的团结和统一;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生会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学习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由学生会主席团制定。
第十一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学生会干部会议,传达学校各部门的工作要求,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向学校党委、团委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会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勤奋工作,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应当定期向全校同学公布工作情况,接受同学的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学生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项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学生会应当加强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学生会的联系和合作,共同推进学生工作。
以上是一个学生会组织章程的示例,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学校、地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学生会组织章程应该明确学生会的宗旨、任务、组织原则、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等内容,以规范学生会的管理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