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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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新时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解决好的几个问题党管干部,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工作,对干部工作实行统一决策,对各级各类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
几十年来,这一原则在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促进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遇到了许多需要研究的新情况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相结合群众公认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原则。
贯彻群众公认的原则,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强调,选人要坚持人民公认,注意社会公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生活方式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方式多样化,干部的衡量、识别、考察和管理监督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情况,只有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发挥群众广泛参与的作用,才能选准用好干部。
从根本上说,坚持党管干部与坚持群众公认是一致的。
这种一致性的基础在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党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为人民谋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利。
党组织选干部也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挑选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人。
正因为如此,让群众参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只会有利于各级党组织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把德才兼备、党和群众都满意和放心的干部选拔上来。
选拔出来的干部也只有得到群众的公认和接受,才
能真正成为群众实践的组织者、领导者。
理论上的一致性并不等于现实中没有矛盾。
从干部工作的实践和现状看,两者的矛盾有时还比较突出。
一方面,干部工作存在着发扬民主不够的现象,由少数人选人、从少数人中选人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
.freekan.一些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有顾虑和担忧,担心群众参与面大了,驾驭不了局面,怕出乱子;担心群众意愿与组织意图相冲突,怕贯彻不了领导意图;担心削弱党的领导,降低组织威信。
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把群众公认原则片面化、简单化的现象,只以票取人,不考察,不把关,不做工作,回避矛盾,放弃干部工作的领导权。
现实中的这些矛盾,大多是由于思想认识和工作上的偏差造成的。
组织和群众在评价干部中的分歧,有的是因为双方考虑问题和选人的角度不一致造成的,有的是组织考察不准确、了解情况不全面,干部任用没有严格执行规定而出了问题,有的是群众的选择因自身局限而出现了偏差等等。
正因为如此,才需要这两个原则的相互补充。
组织上需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依靠群众全面了解干部的社交圈、工作圈、生活圈,以弥补组织考察的不足;群众也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引导,需要党组织集中正确的意见。
因此,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不排除群众公认的原则;而发扬民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也不能否定党管干部的原则。
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坚决扩大民主,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真正解决依靠群众选人用人的问题,在干部工作中实行广泛的民主参与,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充分体现群众意愿,把干部工作置于最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要扩大群众的知情权,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
要扩大群众的知人权,通过适当的方式让
群众了解干部的情况,发挥群众识别、评价和监督干部的作用。
要保证群众的选择权,对干部的考察评价要以多数群众的意见为依据,选拔上来的干部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真正让群众的意见在干部的进退流转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扩大群众的参与,强化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权力来自人民的观念。
另一方面,党组织要切实掌握好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积极引导并创造群众参与干部选拔工作条件的同时,做好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向群众讲清楚干部政策,把人事安排的形成过程和推荐程序讲清楚,把班子结构、职位要求、选任条件讲清楚。
对于有争议的干部要实事求是,辨别良莠,公正地对待干部;对于出于一己私利而违背原则的现象,敢于批评抵制,克服无原则的民主,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合理性。
二、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管理干部相统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治国的基本方略。
实行干部管理的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
干部管理法制化,就是把干部管理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变成法律和法规,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滤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任免、管理、监督干部。
干部工作法制化是党管干部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为干部管理立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是对党管干部工作的法律认定和确认;依法选举任免和管理干部的法律法规,是对党管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干部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制化;依法选举的干部,绝大多数是经过党组织的审核同意后才被推荐参加选举的;依法选举任免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自己挑选自己实践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过程。
因此,干部工作法制化,本质上是党管干部工作更具普遍性、约束力和规范化的实现
方式。
决不能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依法选举任免对立起来,否定各级党委对各类重要干部推荐的主导权,对依法选举任免工作的领导权,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不能照搬西方多党制下的选举,照搬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反对任何借口“立法常规”而抵制党管干部原则的倾向。
干部选举任免和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一旦确立,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约束力,按法律法规办事也就成为干部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
要把体现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委意图与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不能认为党管干部就是党委说了算,由党委直接决定任免所有的干部,把依法选举任免看作多余的形式和麻烦。
要尊重群众及其代表的民主权利,应该选举的干部,尽量选举而不要用委任方式代替,选举产生的干部如无特殊的理由,任届期满前尽量避免频繁调动和调整。
对依法选举的干部,必要时党组织可以指派和调动,这是对选举制的一个补充,但不可滥用。
要建立制约机制,规定指派和调动的最高限额,超过调整比例的应提前换届选举。
党委推荐和提名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选谁与不选谁,由代表来决定,代表把更优秀的人选举出来了,是对党委提名的一个补充,把相形见绌的人选下去了,是把了一关。
三、积极探索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者依法用人相结合的实现形式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进行公司制改制。
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和领导体制改变以后,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是新形势下干部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社会主义制度和执政党的经济基础。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党对国有企业的领
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作为干部管理主体的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是坚持党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的组织保证,压滤机滤布也是坚持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发展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本保证。
因此,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以后,不能放弃和动摇党管干部的原则。
同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资者有权选择管理者,管资产与管人应当相结合。
原有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原来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套用行政级别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合对改制后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应该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理顺管理关系,建立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现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对于各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包括国家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资产的企业集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原则上由哪一级政府授权,就由哪一级党委管理。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下属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和成员,由投资主体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对多方参股的公司制企业,由各个参股方委派产权代表,以一个主要参股方的党组织为主管理其领导班子。
其中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地区经济发展全局的骨干、大型、特大型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免前报上级党委审核备案。
这样划分管理权限,既坚持了党委管理重要干部的原则,又体现了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的精神。
公司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党委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向企业委派国有资产股权代表,推荐领导人选。
但是推荐不等于直接任
命,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产生,但要注意发挥党委在依法管理干部中的主导作用,派人指导公司领导人员的选举工作,做好被推荐人选的介绍,充分发挥党员董事的作用,保证党委用人意图的实现。
党组织要善于把党管干部原则和企业的用人制度结合起来,探索建立起有利于现代企业家成长和施展才干的培养、选拔、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者队伍。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断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需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
一是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党管干部的具体方法等同起来,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名义,一味固守干部管理中落后的、本文来
自.gongwen123.不合时宜的体制,抵制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僵化保守倾向。
如果不注意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消除干部管理中的种种弊端,增强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党管干部的原则最终也难以实现。
二是在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名义下,削弱、淡化、转换党管干部的原则。
这种倾向把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弊端统统归结为党管干部所致,把对干部管理方式方法的改进,理解为对党管干部原则的否定,认为干部由谁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怎样把干部管好。
这种观点恰恰忘记了干部怎样管,取决于由谁管,干部的管理方法是由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的,否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管好干部的前提就无从谈起。
干部工作归结起来,一是培养选拔什么样的人来行使党和国家的各级权力,
二是运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规范约束机制来用好管好各级各类干部。
目前,干部工作中无论在选拔任用还是管理监督方面,都还存在种种缺陷和弊端。
在用人问题上还存在论资排辈、求全责备、任人
唯亲、搞这样那样的小圈圈小摊摊的现象,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
在管理监督问题上,职责不清,奖惩不明,干好干坏一个样,管理监督不严等问题比较突出。
改进党管干部的办法,要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来进行。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进和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和渠道,改“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让人才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在竞争中健康成长。
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逐步建立符合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制度,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方面重点突破,尤其要在干部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改善党管干部的方法,还要改进干部人事部门的工作。
党管干部要通过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来实现,这有可能使得干部任用管理环节上某些素质不高的人把党管干部置换为我管干部,只凭个人好恶、个人利益选用干部,甚至任人唯亲。
必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用人失察追究制度,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证明,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固然与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要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
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要到位,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不因个别领导的意见而改变对干部的考察意见,更不能根据个别人的好恶去选用干部。
《新时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附送:
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
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
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
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freekan.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
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
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
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区上访。
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
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
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
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
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
“调解就是我一个”。
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
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
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
大部分村支两委
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
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
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三)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
“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
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
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
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
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
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
且不说村调委会,就是乡镇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
了新要求的情况。
从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滤布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