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美国等对茶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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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美国等对茶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要求
1、日本
日本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度第48号法律)和《食品卫生法》等。
日本肯定列表中将茶叶分为茶(AFA01)、发酵茶(AFA02,Fermented tea)和非发酵茶(AFA03,Unfer—mented tea)三种,并分别针对AFA0I、AFA02、AFA03制订了不同的农业化学品限量。
茶叶进口需提交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进口申报单。
但如果是用非茶叶的植物叶片制成的干态草本茶,还要符合《植物保护法》的规定;如果茶中含有药物成份,还要符合《药事法》的规定。
2、美国
美国1987年制定“茶叶进口法案”,规定进口茶叶必须符合其最低标准样茶,现有7种,分别包括中国红茶、乌龙茶、绿茶、中国包装茶、香料茶和加香茶。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农药安全性评估、登记注册、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残留限量的制定。
管理法规包括CFR第40篇“环境保护”第180节“化学农药在食品中的容许量及其豁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XFFDCA)、和FDA 符合性政策指南(CPG Sec.575.100)等。
美国农药管理应注意:豁免物质应在规定目标作物上按GAP使用;加工食品如果没有特定限量要求,则要求其原料符合相应的限量要求;如果没有特定限量要求,也非豁免范围,则要求农药残留不得检出。
3、欧盟
欧盟指令EC 149/2008法规中茶叶的定义为:“利用山茶科植物经发酵或其它方法制成的干茶叶或茶梗”,对茶叶产品采取统一的进口标准。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由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制定。
欧盟于2005年5月颁布了关于“植物和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修订理事会91/414/EEC指令的396/2005号会议与委员会法规”,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实施统一的农药最高限量标准,对于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物质的农药残留限量实施0.01mg/kg的一律标准。
之后,欧盟发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和饲料分类的EC 178/2005、EC 149/2008和EC256/2009等指令,对396/2005号法规进
4、加拿大
加拿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加拿大卫生部下属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负责制定。
2008年6月之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法律基础为食品药物法(Food and Drug Act),相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被收录在食品药品条例(Food andDrugRegulations)第二部分第l5节。
2008年6月16日,加拿大发布c~28法案,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法律基础改为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Pest ControlProducts Act),相关限量标准也转由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条例(Pest Control Products Regulations)收录。
5、韩国
韩国允许进口茶叶产品包括茶叶和绿茶提取物。
茶叶分为未发酵茶(如绿茶)、半发酵茶(如乌龙茶)和发酵茶(如红茶);绿茶提取物是指
用山茶科茶叶经水或酒精等提取、纯化和加工提取成分制成适合消费的粉末类产品。
2010年颁发的新标准中对茶叶中农残标准有24项,限量标准相对比较宽松。
6、新西兰
新西兰食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于2011年3月24日生效,原《新西兰(农用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食品标准2010》已废止。
新西兰农用化合物(包括农药和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New Zealand(MaximumResidueLimits of Agricultural C0mp0unds)Food Standards)由新西兰食品安全局根据“食品法(Food Act)”制定。
该标准由注意事项、农用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表、植物用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豁免表、动物用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豁免表等4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