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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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及暖通空调专业常⽤规范中强制性条⽂汇总(参考Word)
给⽔排⽔及暖通空调专业常⽤规范中强制性条⽂汇总
⽬录
⼀、《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5
⼆、《建筑给⽔排⽔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6
三、《建筑给⽔排⽔及采暖⼯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6~8
四、《通风与空调⼯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8~9
五、《⼈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9~10
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0)
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10~14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14)
九、《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14)
⼗⼀、《医院洁净⼿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4)
⼗⼆、《建筑中⽔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4~15 ⼗三、《地源热泵系统⼯程技术规
范》GB50366-2005 (15)
⼗四、《民⽤建筑太阳能热⽔系统应⽤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5)
⼗五、《地⾯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15)
⼗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15~17 ⼗七、《建筑设计防⽕规范》GB 50016-2006 .............................................17~28 ⼗⼋、《⾼层民⽤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28~30⼗九、《⾃动喷⽔灭⽕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30~35 ⼆⼗、《建筑灭⽕器配置设计规
范》GB50140—2005 ....................................35~3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规范》GB50067-97 (3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36)
⼆⼗三、《建筑节能⼯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6~37 ⼆⼗四、《室外给⽔设计规
范》GB50013-2006.............................................37~39 ⼆⼗五、《室外排⽔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9~40 ⼆⼗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0~42 ⼆⼗七、《⽓体灭⽕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42~43 ⼆⼗⼋、《⾃动喷⽔灭⽕系统施⼯及验收规
范》GB50261-2005 .....................43~44⼆⼗九、《管道直饮⽔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44)
三⼗、《埋地聚⼄烯给⽔管道⼯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44~45 三⼗⼀、《⼲粉灭⽕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45~46 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46~50
⼀、《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3.1.9 建筑物室内⼈员所需最⼩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民⽤建筑⼈员所需最⼩新风量按国家现⾏有关卫⽣标准(详条⽂说明)确定;
2 ⼯业建筑应保证每⼈不⼩于30m 3/h 的新风量。
4.1.8 围护结构的最⼩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 o ·min =
或 R o ·min =式中 R o ·min m 2·℃/W );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
a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
△t 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
表4.1.8-2采⽤;
a n ——围护结构内表⾯换热系数[W/(m 2·℃)],按本规范表4.1.8-3采⽤;
R n ——围护结构内表⾯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1.8-3采⽤。
注: 1 本条不适⽤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墙体的传热阻,可⽐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传热阻,不应⼩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传热阻
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园等建筑物采⽤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
⾏标准《民⽤建筑热⼯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
y
注:1 室内空⽓⼲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 与室外空⽓相通的楼板和⾮采暖地下室上⾯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 y值,可采⽤2.5℃。
3 t n——同式(4.1.8-1、4.1.8-2);
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4.3.4 幼⼉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时间以及系统的运⾏⽔温、⼯作压⼒等条件确定。
4.5.2 采⽤燃⽓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防爆和通风换⽓等安全措施。
4.5.4 燃⽓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度,应根据⼈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4.5.9 由室内供应空⽓的⼚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量超过该房间每⼩时0.5次的换⽓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
4.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等配件的选⽤及系统的使⽤环境,应满⾜建筑防⽕要求。
4.8.17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
当利⽤管段的⾃然补偿不能满⾜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9.1 新建住宅热⽔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第3.1.9条的规定;⼈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3.3 要求空⽓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放散粉尘、有害⽓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较清洁的地点;
2 应低于排风⼝;
5.3.5 ⽤于甲、⼄类⽣产⼚房的送风系统,可共⽤同⼀进风⼝,但应与丙、丁、戊类⽣产⼚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分设;对有防⽕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应设在不可能有⽕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凡属下列情况之⼀时,不应采⽤循环空⽓:
1 甲、⼄类⽣产⼚房,以及含有甲、⼄类物质的其他⼚房;
2 丙类⽣产⼚房,如空⽓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 含有难闻⽓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 对排除含尘空⽓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于或等于⼯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4 建筑物全⾯排风系统吸风⼝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体时(含氢⽓时除外),吸风⼝上缘⾄顶棚平⾯或屋顶的距离不⼤于0.4m;
2 ⽤于排除氢⽓与空⽓混合物时,吸风⼝上缘⾄顶棚平⾯或屋顶的距离不⼤于0.1m;
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其下缘⾄地板间距不⼤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体排出的死⾓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7.5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甲、⼄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 排除有甲、⼄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 ⽤于甲、⼄类的场所的通风、空⽓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通风机室内。
⽤于排除甲、⼄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通风机室内。
5.8.5 输送⾼温⽓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 可燃⽓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6.2.1 除⽅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冷负荷指标进⾏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调节区进⾏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 空⽓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值确定。
空⽓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节区的同时使⽤情况、空⽓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式,按各空⽓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值或各空⽓调节区夏季冷负
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6.3 空⽓的蒸发冷却采⽤江⽔、湖⽔、地下⽔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质符合卫⽣要求;
2 ⽔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要求;
3 使⽤过后的回⽔予以再利⽤;
4 地下⽔使⽤过后的回⽔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8 空⽓调节系统采⽤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冷却器时,不得⽤氨作制冷剂。
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过渡制冷剂时,其使⽤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时间表(详条⽂说明)的规定。
7.3.4 ⽔源热泵机组采⽤地下⽔为⽔源时,应采⽤闭式系统;对地下⽔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不得对地下⽔资源造成污染。
7.8.3 氨制冷机房,应满⾜下列要求:
1 机房内严禁采⽤明⽕采暖;
2 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次数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防爆型。
8.2.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动执⾏器与调节⽔阀、风阀配套使⽤。
8.4.8 空⽓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属风管应接地。
四、《通风与空调⼯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2.3 防⽕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
级,且对⼈体⽆害的材料。
1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替换。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于1.6㎜。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不燃且对⼈体⽆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
过⽣活区或其他辅助⽣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
3 室外⽴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上。
6.2.3 输送空⽓温度⾼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的进、出⼝,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7.2.7静电空⽓过滤器⾦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7.2.8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应采⽤耐热不燃材料。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铜导线进⾏跨接,且接合良好。
8.2.7 燃⽓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属软管。
燃⽓管道的吹扫和压⼒试验应为压缩空⽓或氮⽓,严禁⽤⽔。
当燃⽓
供⽓管道压⼒⼤于0.005Mpa时,焊缝的⽆损检测的执⾏标准应按设计规定。
当设计⽆规定,且采⽤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11.2.1 通风与空调⼯程安装完毕,必须进⾏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7.1.4 ⽔、暖、电、⽓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6 管道井、⽔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排⽔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4 住宅的给⽔总⽴管、⾬⽔⽴管、消防⽴管、采暖供回⽔总⽴管和电⽓、电信⼲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公共功能的阀门、电⽓设备和⽤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部位。
8.1.5 住宅的⽔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1 ⽣活给⽔系统和⽣活热⽔系统的⽔质、管道直饮⽔系统的⽔质和⽣活杂⽤⽔系统的⽔质均应符合使⽤要求。
8.2.2 ⽣活给⽔系统应充分利⽤城镇给⽔管⽹的⽔压直接供⽔。
8.2.3⽣活饮⽤⽔供⽔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次供⽔的使⽤要求。
供⽔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点的给⽔压⼒不应⼩于0.05Mpa,⼊户管的给⽔压⼒不应⼤于0.35 Mpa。
8.2.5 采⽤集中热⽔供应系统的住宅,配⽔点的⽔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器具和配件应采⽤节⽔型产品,不得使⽤⼀次冲⽔量⼤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间的排⽔⽴管应分别设置。
排⽔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封深度不得⼩于50mm。
构造内⽆存⽔弯的卫⽣器具与⽣活排⽔管道连接时,在排⽔⼝以下应设存⽔弯,其⽔封深度不得⼩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器具和地漏的排⽔管,不应与上部排⽔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设施和⾬⽔利⽤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设施和⾬⽔利⽤设施。
8.2.11设有中⽔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维修和防⽌误饮误⽤的安全措施。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2.3规定: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