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管理制度_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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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包括直接接触、知悉、处理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责任明确原则: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强化保密意识;
(三)教育先行原则: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素质;
(四)监督检查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落实。

第二章涉密人员选拔与任用
第四条选拔任用涉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二)具备履行涉密岗位职责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三)无犯罪记录,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涉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
(一)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二)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审查,包括政治审查、业务能力审查、保密审查等;
(三)审查合格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章涉密人员教育与培训
第六条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包括:
(一)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知识培训;
(二)涉密岗位业务技能培训;
(三)保密意识、保密纪律教育。

第七条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取得培训
合格证书。

第八条涉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四章涉密人员岗位管理
第九条涉密人员岗位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涉密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保密要求;
(二)涉密岗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保密设施设备;
(三)涉密岗位的变更、撤销应当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第十条涉密人员岗位调整,应当重新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新岗位符合保密要求。

第五章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辞职、调动、退休等离职时,应当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二条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由单位根据涉密人员的岗位、接
触秘密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脱密期间,涉密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从事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涉密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涉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根据试行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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