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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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
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院(系)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上及时发布和更新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信息;
(三)提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依据;
(四)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严格执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使用规定,建立合理规范的内部分配使用机制;
(六)每年年底提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总结,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有偿使用管理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包括委托测样和预约用机两种方式,校外用户只能采取委托测样方式。

第九条各相关院(系)应及时为用户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服务和分析测试结果,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如实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记录表》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送样登记表》,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二)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大型仪器所在单位参照相同或相近项目的市场价格,或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材料消耗、技术服务和人工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报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收费标准依据物价变动情况可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结果报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校内开放共享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承担学校下达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只收取实验耗材费,耗材费由院(系)在学校下拨的实验教学经费中安排支出。

(二)本校师生科研项目使用仪器设备按成本费收取。

第十三条收费方式:
(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均应认真、详细、完整地填写《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单》。

收费单一式三联,由机组(实验室)负责填写。

第一联由机组(实验室)留存,作为实验耗材核报、数据统计、收费结算等的依据;第二联报财务处作为收费、记账和结算的凭证;第三联交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于年末将各院(系)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结算。

第十四条经费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20%作为学校管理费;80%作为院(系)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入,由所在院(系)管理使用。

(二)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用于对大型仪器设备大额维修项目的补贴,以及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其他支出。

(三)院(系)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入,其中不低于50%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耗材、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和人员培训,专款专用;20%—3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人员的工作补贴;其余部分作为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使用流程
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采用预约使用:
(一)使用申请人可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或电话等形式预约,机组(实验室)与使用申请人约定测试时间。

(二)机组(实验室)核算费用,使用申请人持《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单》到财务处缴费后,由操作人员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送样登记表》,按预约时间进行项目分析测试。

(三)机组(实验室)分析测试完成后出具相关报告。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情况、使用机时、功能开发、科研成果、开放服务、人才培养等,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在全校公布,并作为相关单位以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人员配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下具备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记录表
注:项目名称必须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送样登记表》和《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单》里项目名称一致。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单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实验室管理处,一份留存财务处,一份留存相关实验中心。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送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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