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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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
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产品审批发起部门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发起、募集、投资、兑付和处置等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总行客户管理部门包括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是代销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销售审批的理财产品代销工作,受理相关客户的售前咨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制定并推动实施业务经营计划,组织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营销培训、考核管理等事项,开展理财产品定制需求、市场调研、监督检查等相关事项。

个人金融部负责网点销售等级授权管理。

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私人银行部分别负责组织各自条线的销售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资产管理部牵头就理财业务向监管部门报告;牵头全行理财业务经营分析与报告,并供行内相关部门使用。

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和机构业务部负责配合提供各自审批的代销理财产品销售数据。

第十二条总行机构业务部负责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机构准入,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

第十三条总行托管业务部负责组织开展代销理财产品托管营运工作。

第十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代销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规则及风险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配合开展网络金融服务平台代销理财产品的营销、客户拓展、信息发布,以及网络销售功能和服务的创新优化。

第十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与银行理财子公司进行对账清算,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依据业务部门需求,做好运维相关的参数设置、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代销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第十八条总行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和数据中心负责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相关系统的研发、投产、技术运维、应用保障等工作,定期对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与合作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第十九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为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对代销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性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条总行企业文化部负责监测涉及我行代销理财业务相关舆情,配合业务部门,协调处置相关声誉事件,在行外媒体对我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总行远程银行中心负责受理代销理财产品相关的客户投诉和咨询,负责远程代销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应比照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加强对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指导管理、统计分析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与银行理财子公司签订理财产品代销合作协议,产品准入由总行统一负责实施,各分行须在准入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按以下流程实施准入: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向我行客户管理部门提出理财产品代销合作申请。

(二)拟准入的产品,由产品审批发起部门发起准入流程,会签产品管理部门及业务相关部门,经客户管理部门和产品管理部门分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代销。

单独面向个人、私行、公司和机构发行的产品分别由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发起产品准入;同时面向个人和私行客户的产品,私人银行产品由私人银行部发起产品准入,其他产品由个人金融部发起产品准入;同时面
向个人、私行及对公客户发行的产品,由个人金融部发起产品准入;同时面向公司和机构发行的产品由公司业务部发起产品准入。

(三)风险等级认定由产品审批发起部门进行初评,并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等级认定。

我行对代销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认定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风险等级认定结果。

针对低风险、中低风险和中等风险理财产品,按照品牌管理,可进行批量准入,不限制发行规模和发行期数。

针对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按照数量管理,进行单独准入,明确发行规模或发行期数。

(四)若已准入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条款等核心要素发生变化,则视为新产品实施重新准入。

第二十五条产品审批发起部门负责撰写《产品尽职调查报告》并起草产品准入审批签报。

《产品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作机构尽职调查情况,包括在我行准入情况(合作机构准入的文件名称及文号)、经营情况、与我行已开展合作业务情况、拟代销产品是否属于我行与其合作的业务范围、产品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二)拟代销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等级、相关主体资质分析、产品结构、收益测算、发行目标规模、我行拟代理规模、手续费收入、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

(三)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范围、目标客户定位(销售对象)、合格投资者要求及我行客户情况分析。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包括产品与服务适当性、客户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营销禁止条款等。

第四章宣传销售文本
第二十六条宣传销售文本分为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两类。

宣传材料,指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产品发售函、产品要素表、理财产品及风险和客户权益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如有)等。

第二十七条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文本由银行理财子公司统一制作,相关材料须经银行理财子公司消保部门审查后方可对外公布,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名称,并配以文字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代销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文本经总行客户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下发分支机构使用。

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各级行应加强对宣传销售文本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
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投资者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三十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三十一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三十二条宣传销售文本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总行客户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各分行更新宣传销售文本。

总行网络金融部及时变更门户网站及电子渠道宣传销售文本,并公告变更内容,确保个人投资者及时知晓。

第五章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授权与监管报送
第三十三条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实行授权管理,分为总行授权与一级分行转授权两种形式。

获得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向辖内分支机构转授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权。

获得一级分行转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包括网上银行等)设立有明显标识的理财服务区域。

未获得一级分行转授权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销售个人理财产品。

第三十四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根据各分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客户结构、人员配备、风险控制等指标,统一对各一级分行进行销售权限评级。

各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门可依据其销售权限,动态调整辖内网点的销售权限,并将调整方案及拟开办“中高”、“高”等级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名录向总行个人金融部进行报备。

各网点须根据销售权限销售个人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各一级分行应向当地监管部门做好理财业务的报批报备工作。

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将以下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三)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
第一节销售前
第三十六条总行客户管理部门收到相关产品销售材料后,负责下发理财产品销售通知和完成系统设置工作,各级行据此组织开展辖内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总行网络金融部按照《银行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及《银行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发布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开展审核编辑,并在既定时间内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电子渠道向投资者展示理财产品信息。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通过代销产品信息查询渠道发布,纳入代销产品分类目录下,与存款或自营理财产品隔离。

第三十七条各级行业务负责部门必须及时向辖内理财产品销售网点转发产品发行文件,将产品信息传导到理财产品销售网点和销售人员。

第三十八条了解所售产品。

销售人员应提前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所售产品,按照“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原则,选择拟销售的投资者。

产品要素包括:产品期限、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方法、产品风险类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方向、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投资者可否(提前)赎回、产品发行方提前终止权利以及产品是否存在限制销售人群与认购起点。

第三十九条准备相关材料。

销售人员根据所售产品,全面做好销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动向投资者提供宣传材料和需投资者签名确认的销售文件。

向投资者提供的宣传材料,必须以产品说明书载明要素为依据,不得片面夸大产品功能或收益、隐瞒产品风险。

宣传材料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管理,下发分行制作使用。

销售个人理财产品,不得宣传或承
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需投资者签名确认的销售文件包括: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含产品适合度评估、专页风险揭示书、专页投资者权益须知),均为制式文件,各行不得更改。

第四十条寻找目标投资者。

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充分了解产品基本要素的基础上,要进行产品风险水平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合度检测,并据此确定目标投资者。

目标投资者的发掘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根据日常收集的投资者信息,锁定目标投资者。

(二)借助我行数字化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分析投资者数据,确定目标投资者。

(三)与对公客户经理或柜面经理组成营销团队,发现目标投资者并推荐给营销人员。

(四)通过转介与联动营销等其他方式发现目标投资者。

在寻找目标投资者的过程中,要注意挖掘私人银行客户和合格投资者,并向其推荐特定产品。

私人银行客户标准参照总行私人银行部相关规定。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或者满足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开展营销活动。

目标投资者确定后,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要提前做好营销准备,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途径,向投资者发送产品营销信息;也可电话约请投资者前往网点面谈。

目标投资者资源丰富的地区,一级支行或网点可举办小型产品推介会,以
理财沙龙的形式,联络投资者并推介理财产品。

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在投资者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同意,须立即停止。

第二节销售时
第四十二条各级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遵循投资者利益至上、风险等级匹配和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

“投资者利益至上原则”,是指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习惯、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据此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推荐,以保证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严禁为提升销售业绩而误导投资者。

“风险等级匹配原则”,是指各级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遵循产品风险水平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的原则,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自觉履行风险揭示与告知义务,认真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严禁向投资者推介和销售风险水平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销售风险评级为中高以上的理财产品时,除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外,应当在我行网点进行。

“充分告知风险原则”,是指销售理财产品须做好充分的产品风险告知揭示工作:一是详细介绍可能遇到的各类具体风险,全面、客观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真实、准确和清晰,确保达到一般消费者可理解的水平;二是告知时应考虑具体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投资经验,使其从产品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两方面理解投
资风险;三是不能简单要求投资者手抄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各级行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银行反洗钱工作基本规范》、《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者首次购买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前,应在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填写《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一)投资者需真实、独立填写问卷,以客观反映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销售人员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应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需投资者签名确认评估结果,销售人员不得代签。

(三)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事件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任一网点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再评估,评估结果由投资者签名确认。

(四)对年龄在65岁(含)以上的投资者,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审慎推荐理财产品。

不得向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理财产品。

(五)投资者不愿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认可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已失效且未重新评估的,销售人员不得向其销售个人理财产品。

第四十五条风险适合度检测。

销售人员应以《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评估结果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匹配原则,对理财产品风险水平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致性检测。

第四十六条履行风险揭示与告知义务。

销售人员要根据风险适合度检测结果,选择推介适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提醒和帮助投资者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说明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示投资者阅读权益须知。

投资者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完整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名确认。

如产品认购需要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销售人员不得漏收。

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应告知客户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

第四十七条购买签约。

投资者认可并自愿购买农银理财理财产品时,须签署《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协议》,并在系统中查验和录入投资者基本信息,按投资者意愿,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签约。

第四十八条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手续前,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二)向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投资者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五)确认投资者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四十九条购买理财产品。

投资者需认真阅读说明书并在相应位置签名确认,柜面经理按操作规程为投资者办理产品购买手续。

投资者通过柜面购买理财产品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或活期结算存折;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购买理财产
品,需按相应交易规则操作,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等环节工作要求不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保留完整记录。

对于非居民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销售专区和录音录像。

在网点销售理财产品时,需遵照《银行网点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及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及各地监管机构要求,在销售专区对销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及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及反馈等重点环节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加强大金额理财产品销售审核。

对单笔投资金额较大(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应加强审核,在完成销售前,将销售文件报经各级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报各级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五十二条严禁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遵循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公平对待投资者、专业胜任的原则,充分揭示和告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

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在未获得总分行授权开办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网点机构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咨询、产品销售等活动。

(二)不具备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或未经确认、批准,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咨询、产品销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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