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世发与丁晓建、史友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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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世发与丁晓建、史友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4
【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34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兴娟张敏王作杰
【审理法官】韩兴娟张敏王作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世发;丁晓建;史友来;许建波;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丁世发丁晓建史友来许建波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丁世发丁晓建史友来许建波
【当事人-公司】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丁世发;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丁晓建;史友来;许建波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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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审理中发现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家分公司已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事实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家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类似,亦存在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故一审法院驳回丁世发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8:43:01
丁世发与丁晓建、史友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3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世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晓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友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波。
原审第三人: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金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丁世发因与被上诉人丁晓建、史友来、许建波,原审第三人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4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丁世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5日,丁晓建以第三人为平台,并以第三人客户经理的名义与丁世发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丁世发借款10万,协议签订后,丁世发按照丁晓建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打到丁晓建指定的账户上。
由于没有按时归还上述借款,丁晓建于2019年5月27日连本带息向丁世发出具了109800元的借条,借期一年,并由史友来、许建波提供担保;2018年11月14日丁晓建以同样的方法向丁世发借款61万元,同时约定年利息为9.8%并出具了借条,由史友来、许建波提供担保。
同样由于丁晓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归还借款,丁晓建于2019年11月15日连本带息重新出具了669780元的借条,借期一年。
由于丁晓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归还109800元借款,丁世发多次催要,丁晓建借故推托。
丁世发认为,丁晓建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丁世发与丁晓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损害了丁世发的合法权益。
丁世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丁晓建归还丁世发借款779580元,并按照年利率9.8%计算利息;史友来、许建波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设立多家分公司。
目前多家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丁世发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11月15日与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
与服务协议》各一份,并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11月14日向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银行账户各消费10万元、61万元(分三笔)。
史友来系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丁世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审理中发现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家分公司已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事实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中投全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家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类似,亦存在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故一审法院驳回丁世发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兴娟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王作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蕴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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