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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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治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治区民政厅西藏⾃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章总则
第⼀条为提⾼⾃然灾害紧急救助能⼒,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灾民的基本⽣活,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治区、地(市)、县(市、区)四级专项⽤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灾民基本⽣活的各类救灾物资构成。

第三条⾃治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调拨的救灾物资和本级承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加⼯以及接受区内外社会捐赠救灾物资构成。

地(市)、县(市、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上级调拨和本级承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各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加⼯以及接受社会捐赠救灾物资构成。

接受的社会捐赠救灾物资中凡捐赠⼈定向捐赠的,按捐赠⼈意愿分配,其余由接受单位⾃⾏决定分配。

第四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实⾏“定额储备、实物定点储存、协议定点储备、专项管理、⽆偿使⽤、保障急需”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作他⽤,也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

第五条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物资分级储备管理,储备经费分级承担的⼯作机制。

第⼆章职责分⼯
第六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实施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计划。

(⼆)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落实应急储备物资的采购、管理、储备补贴等费⽤。

(三)审核受灾地申请和调拨本级应急储备物资。

(四) 监督、管理各承储单位的⽇常⼯作。

第七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实⾏部门归⼝负责制。

发展改⾰委负责储备物资的市场调控。

商务部门负责储备冻猪⾁、冻⽜⾁、茶叶、⽩糖、酥油等副⾷品。

粮⾷部门按照《西藏⾃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西藏⾃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试⾏办法》等规定负责粮⾷储备。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和管理储备资⾦,核定储备补贴费⽤,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资⾦使⽤情况等。

农牧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种⼦、防疫药物、饲料等物资的储备。

卫⽣部门负责各类急救药品、器材的储备。

中⽯油西藏分公司负责汽油、柴油的储备。

民政部门负责⾐物类、住宿类、照明类等⽣活性救援物资的储备。

交通、⽔利、通信、地震、消防、电⼒等部门负责抢险性救援物资的储备。

第⼋条各救灾物资储备库(包括储备库和代储⼚商,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储备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作,接受本级和上⼀级业务主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严格执⾏储备物资⼊库、调运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物资库存、调拨等情况。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九条承储单位应对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实⾏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负责。

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作机制。

要严格仓库管理,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整的凭证⼿续,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确保储备物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要定期盘库,发现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存在问题,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条承储单位对新调⼊库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进⾏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作完成后5个⼯作⽇内将验收⼊库情况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条承储单位应根据同级⼈民政府批⽰和业务主管部门调拨通知(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作⽇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条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产⽇期、⼊库时间等。

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三条因⾮⼈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承储单位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可进⾏报废。

第⼗四条承储单位应于每年3⽉10⽇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调拨情况。

内容包括⼊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各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15⽇前向⾃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调拨情况。

同时将物资的储备、调运、更新及经费的使⽤、安排和结余情况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于3⽉20⽇前将本部门上年度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调拨情况,报⾃治区民政厅,以便汇总上报⾃治区⼈民政府。

第四章调拨管理
第⼗五条发⽣重⼤以下灾害后,受灾县(市、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署、拉萨市⼈民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作。

受灾地应先动⽤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仍然不⾜的情况下,可向上⼀级⼈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调拨上⼀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时,应由受灾地⼈民政府向上⼀级⼈民政府提出书⾯申请,同时抄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书⾯申请的内容包括:灾害发⽣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数量,⽆家可归⼈⼝数量,灾害造成的各种损失等基本情况。

本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上级调拨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

根据受灾地⼈民政府的书⾯申请,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灾害救助情况,统筹确定调拨⽅案报本级⼈民政府审批。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拨指令及时向承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

灾情紧急情况下,受灾地⼈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可先电话报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实施紧急调拨,但必须及时补办救灾物资调拨审批⼿续。

第⼗六条承储单位接到业务主管部门调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储备物资发运⼯作。

运输救灾物资必须认真遵守《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对调运物资进⾏全⾯保价。

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因交通中断或紧急情况下,可申请航空⽀援。

以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安全到达灾区。

使⽤储备物资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调拨通知要求,对承储单位调出的救灾储备物资进⾏清点和验收,及时向承储单位反馈接收情况,若发⽣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动⽤后,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储备情况及时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充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第⼗⼋条承储单位要严格履⾏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调运和回收⼿续。

未接到业务主管部门调拨通知,不得擅⾃调出或挪⽤应急救灾储备物资。

第五章使⽤和回收
第⼗九条应急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重点使⽤的原则。

明确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了解救灾物资的来源和数量以及分配使⽤情况。

⽣活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使⽤范围只限于保障灾民基本⽣活,要及时将应急救灾物资发放到重灾区和重灾户灾民⼿中。

不得平均分配和截留、挪⽤,不得实⾏有偿使⽤,不得擅⾃扩⼤发放范围。

第⼆⼗条发放应急救灾物资时,要严格发放程序,公开物资来源、品种、数量和发放⼈员名单,做到账⽬清楚,⼿续完备。

第⼆⼗⼀条对可回收重复使⽤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使⽤者要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确保应急救灾物资的再次利⽤。

第⼆⼗⼆条救灾物资使⽤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的救灾储备物资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

回收⼯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物资采购和储备种类
第⼆⼗三条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坚持救灾为主,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收发平衡,保持总量,运⾏良好的原则。

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总体规划,由⾃治区和各地(市)、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灾害发⽣规律和救灾实际需求情况负责制定。

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计划和预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于每年年底编制并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民政府批准确定。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民政府确定的采购计划和预算及时通过政府公开采购组织实施。

各地(市)、县(市、区)每年实施的采购计划,应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应急物资⽣产⼚商信息,建⽴信息库。

发⽣重⼤以上灾害后,现存物资不能满⾜需要时,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商财政部门采取议标或指定供货⼚商的⽅式进⾏紧急采购。

第⼆⼗四条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由⾃治区、各地(市)、县(市、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求⾃⾏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

各类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主要品种见附件。

第七章代储
第⼆⼗五条⽅便⾷品、饮⽤⽔、药品等特殊物资,实⾏协议代储制。

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信誉好、有质量保证的⽣产⼚家、经销商建⽴代储制并签订储备物资代储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代储物资的种类、品种、数量、地点、储存和更新时间以及双⽅的责任和义务等项内容。

储备物资代储合同签订后须依法进⾏公证。

第⼆⼗六条代储单位根据合同,做好储备物资的防⽕、防盗、防潮等项⼯作,并定期检查,确保储备物资的数量和质量。

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代储单位不得动⽤储备物资、更换储备物资品种、虚报储备物资数量,不得⾃⾏变更储备物资储存地点。

第⼆⼗七条代储单位根据代储物资的有效期实⾏定期更换,推陈出新。

储备物资需要更新时,由代储单位向协议储备物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章物资更新
第⼆⼗⼋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储备物资储存时间、质量状况及当年物资供求预测情况,提出储备物资更新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送本级⼈民政府批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未按要求及时组织物资更新造成的损失,按责任归属相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员责任。

第⼆⼗九条应急储备物资出库后,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物资更新计划按时、保质⼊库。

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库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承储单位的物资更新情况进⾏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反映,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重⼤问题应及时报请本级⼈民政府处理。

第三⼗⼀条承储单位接收救灾物资⼊库时,应对储备物资的保存年限进⾏登记。

储备年限到期或⾮⼈为因素破损的储备物资,由承储单位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提出报废申请:
(⼀)由承储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

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物资品种名称、数量、储备年限、报废理由、处理⽅式和残值回收办法。

(⼆)对已经批准的报废物资,承储单位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理,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作。

处理物资所得款项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使⽤,原则上⽤于更新所报废的储备物资。

第三⼗⼆条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或⼈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储备物资,其物资更新经费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九章资⾦管理
第三⼗三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所需采购、管理等费⽤列⼊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四条采购资⾦是指专项⽤于采购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所需经费。

管理费⽤是指专项⽤于承储单位管理储存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的⼈员经费和公⽤经费,主要包括:接收⼊库、组织发送、调拨运费、回收储备物资维护保养等⽅⾯的⼈⼯雇⽤、装卸、办公等费⽤,设备购置维修费⽤(装卸搬运设备、消防设备、应急照明、监控设备、专⽤货架、垫板、隔板等仓储专⽤⼯作装备),临时租⽤仓库占⽤、代储物资管理费等费⽤⽀出。

管理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承储单位上报的情况于每年年初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承储发⽣的实际费⽤审批安排,并联合下达给承储单位。

第三⼗五条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的运输等费⽤,由接受地(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调拨物资运抵指定⽬的地后15个⼯作⽇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结算。

逾期不结算的,由调拨单位按天收取运费价款1%的滞纳⾦。

第三⼗六条从⾃治区调拨的物资,由接受物资地(市)、县(市、区)⼈民政府按所调运物资实际采购价的60%共同承担和⽀付采购费⽤。

采购费⽤由使⽤地财政部门汇⾄⾃治区财政厅。

第三⼗七条因动⽤重要储备物资发⽣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经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报本级⼈民
政府审批。

未经核定或者核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费⽤和⽀出由业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储备资⾦的使⽤管理,专款专⽤,单独核算,⾃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年终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本级储备资⾦的财务决算。

第⼗章监督检查
第三⼗九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承储单位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使下列职权:
(⼀)检查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向承储单位和⼈员了解储备物资收储、调拨、更新等计划执⾏情况。

(三)调阅储备物资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条承储单位对业务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委托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物资检验⼯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情况进⾏全程监督检查。

第⼗⼀章罚则
第四⼗三条贪污、挪⽤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为原因造成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重⼤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员给予⾏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四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收缴其违法所得。

第四⼗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应急储备物资对外进⾏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章附则
第四⼗六条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按照储备物资品种分别由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七条本办法⾃发布之⽇起实⾏。

此前发布的有关⽂件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
⾷品类:⼤⽶、⾯粉、⾷⽤油(含酥油)、⾁类、⾷盐、饼⼲、⽅便⾯、奶粉、⾷糖、民⽤茶等 (⾷品类的可以定期更换)。

炊事⽤具:灶具、炊具、餐具、卫⽣纸、清洁⽤品等。

饮⽤⽔类:瓶装⽔、净⽔剂、净⽔器、饮⽤⽔装运桶等。

⾐物类:棉⾐裤、鞋类、⽑毯、⾬⾐、⾬鞋、防护服、防护⾯罩、防护⼿套、⼝罩、救⽣⾐、救⽣设备、防雪镜等。

照明类:⼿电、⼲电池、发电机、应急灯、蜡烛、防⽔灯、打⽕机(⽕柴)、电线、插版、胶布等。

消防类:灭⽕器、消防桶等设备。

通讯类:卫星电话、对讲机、扩⾳器(喇叭)、急⽤哨⼦等。

住宿类:帐篷(单、棉)、棉被褥、折叠床、草垫、⽑毯、篷布、彩条布、塑料布、简易厕所(移动、固定)等。

⼯程材料:铁丝、绳索、铁锹、钉⼦、编织袋、千⽄顶、液压多功能钳、专业切割机和⽤于破拆、顶升、扩张的专业设备等。

急救⽤品:⾃救包、开罐⼑、护创膏、药棉、三⾓⼱、绷带、棉花棍、剪⼑、⼩钳⼦、镊⼦、防尘⼝罩、担架、装⼫袋等物品。

备注:
最近更新: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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