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提标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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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提标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武环管〔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提标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凤凰绿色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提标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已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2629.29万元在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红胜村现有厂区内实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提标扩能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017-420107-77-03-112473)。
项目主要建设为:拆除现有回转窑及配套系统,新建一套100t/d焚烧炉及配套系统;拆除现有危废暂存库,新建危废暂存库;改造烟气处理系统;新建废水处理系统等设施。
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危险废物约30000吨。
该项目在严格落实
《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进行建设。
二、《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执行标准可行,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对现场施工及物料运输等活动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项目施工废水、生活废水经排污管道排至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
(二)按“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建设不小于35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各类污水经厂内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再经专用排污管道排至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加强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治理,助燃燃料应使用清洁能源。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废接收、贮存、转运、处置各环节废气无组织排放;危废暂存仓库采取全密闭式结构,负压收集废气排放,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焚烧废气经包括脱硝、脱酸、喷活性炭粉、布袋除尘、碱洗、活性焦吸附等工艺的烟气净化系统处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50米;各有组织排放废气应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标准,厂界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
(四)规范化建设废气、尾水排放口,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按要求安装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
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和实验废物送回焚烧炉
焚烧处理;废树脂、经固化后的飞灰、炉渣、污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通过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七)按技术规范落实厂区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按《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有关要求建设危废暂存库,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设隔离间隔断。
五、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区及地下水跟踪监测井等设施,制定并落实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杜绝因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六、本项目设卫生防护距离800米,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应做好二噁英跟踪监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七、根据《报告书》,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指标为:烟尘6.19吨/年、二氧化硫17.35吨/年、氮氧化物87.4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5.85吨/年、汞及其化合物2.398千克/年、镉及其化合物2.398千克/年、铅及其化合物23.972千克/年、砷及其化合物2.398千克/年,铬、锡、锑、铜、锰、镍及其化合物95.892千克/年,化学需氧量0.3456吨/年、氨氮0.0461吨/年。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监测和管理措施。
项目投入试运行后,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
局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