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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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系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天保资金进行的各项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公益林建设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系统的公益林建设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以林业局为单位承担完成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
林业局的法人为本单位公益林建设项目负责人,对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总责,并按年度计划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签定《陕西省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以林场为单位组织施工。
林场在接受林业局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后,必须与林业局签定完成数量、质量及期限的责任合同。
第六条以林场为单位,由林业局组织对公益林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
林场按任务、质量要求,实行层层负责,逐级承包,包任务、包质量、包经费,并与每个责任者签定完成数量、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林建设合同。
第七条公益林建设合同一经签定,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
第八条各林业局要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和组织动员本单位职工参加公益林建设工程。
第九条公益林建设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
各林业局要对管理、技术及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省计委、省林业厅下达的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编制下达各林业局年度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
第十一条年度公益林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批准。
第十二条公益林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和债务。
第十三条各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人工造林首次预付款控制在年度计划任务投资的50%以内,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人工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林业局及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10%的资金,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合格后,再予拨付。
第十四条省林业厅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各局编制工程决算的依据,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各林业局年终上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
各林业局年终依照上报完成的工作量编制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各林业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计划、实际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各林业局应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法人与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公益林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公益林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章作业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林业局按照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建设任务,组织或委托具有林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各林业局的作业设计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审批,作业设计按年度计划,一次设计一次审批。
第二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林业局上报的作业设计文件和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报告后,一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第二十一条林业局按照上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作业设计未经批复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作业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作业设计严格按照《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调查设计细则》执行。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益林建设项目要逐步推行业主监理制。
第二十五条林业局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在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
林场技术员要分片包点,跟班劳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合格的责令其立即返工。
第二十六条对人工造林要认真做好起苗、分级、运输、假植、蘸浆、整地、栽植等各生产工序的管理,按有关规程、标准、细则所规定的生产程序实施作业,保证苗木的形态、生理、活力指标,努力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栽植不规范等严重影响成活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在作业过程中应积极推广应用保水剂、生根粉、覆膜技术等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人工造林要采用良种壮苗,必须在树种(品系)适生区内调购种子或苗木,严格实行种苗检验和检疫制度。
对达不到省颁标准的不得调运,更不得用于造林。
第六章质量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追究制。
第三十条对人工造林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将人工造林全过程分解为规划、总体设计、年度计划、作业设计、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并对各工序实施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认真加强对公益林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公益林建设质量。
建立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林业局——林场三级质量监督检查网。
严格按照《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细则》的规定,按年度对公益林建设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收到各林业局的年度检查验收报告后,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各林业局的公益林建设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以林业局为单位抽查作业总面积的30%以上,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各林业局支付当年造林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林业局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局范围的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对各林场的公益林建设作业面积逐小班进行核实,作业质量以林场为单位随机抽查作业总面积的30%以上。
林业局公益林建设部门根据局质量检查验收小组的检查结果,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上报检查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场级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
责全场范围的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现场跟班监督、检查公益林建设作业质量,逐小班测量作业面积,检查作业质量,向林业局汇总及汇报公益林建设成果和检查验收结果。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实行公益林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生产技术档案管理细则》的规定,建立、完善和管理公益林建设档案。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每年根据对各林业局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的结果,进行总结评比。
第三十七条公益林建设目标任务及质量标准。
林业局每年公益林建设任务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
当年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100%,面积核实率不低于100%,成活率85%以上的面积合格率不低于95%。
三年面积保存率不低于90%。
当年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任务完成率100%,面积核实率不低于100%,面积合格率不低于95%。
第三十八条按照《陕西省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
任书》,对各林业局责任人按照年度公益林建设完成的任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1、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对于当年任务完成率、面积核实率和合格率均达到公益林建设目标任务标准的,将对项目责任人进行通报表彰。
2、若当年任务完成率、面积核实率和面积合格率有一项达不到标准的,则扣除责任人年工资10%的金额作为处罚,并通报批评,限期进行补植或整改。
3、对通过补植或整改等措施在限期内达到规定标准的,退回原罚款。
4、对弄虚作假或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林业局可在人工造林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奖励资金,根据省森林资源管理局通报表彰的奖励人员和数量兑现奖金。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