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及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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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及当代启示
(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张春梅)
[内容提要]:蒙古族生态文化观是其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和崇高精神境界,是蒙古族游牧文化的实质和核心。

在蒙古族传统天人观、宗教思想、生产生活方式、习俗以及古代法规当中蕴意着蒙古民族古老而丰富的生态观念。

在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今天,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构筑新的生态文明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导向价值。

[关键词]:蒙古族生态文化启示生态文明
民族文化是依靠民族群体一代代传承、保持和发展下来的,是民族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在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和改造过程中创造和形成的。

各民族由于生存空间的特点和生活方式不同,对其自然资源管理利用和文化传统也就具有各自特色传统。

蒙古族在封闭的内陆草原自然环境中长期从事牧业和狩猎业的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中创造了蕴意着丰富的传统生态理念的经济文化类型—游牧文化。

蒙古族生态文化观体现了其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和崇高精神境界,是蒙古族游牧文化的实质和核心。

蒙古族千百年来沿袭和传承的生态文化传统,对该地区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在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今天,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生态文化,是人们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本质的反映,是人们根据生态系统的需要和可能,最优化地解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和意识;生态文化还包括人类为解决所面临的种种生态问题、环境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与自然和谐相处,求得人类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所采取的种种手段。

生态文化是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的结构和功能的文化体系;是代代沿袭、传承下来的针对生态资源进行合理摄取、利用和保护,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知识和经验等文化积淀。

[1]
生态文化学的创始人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朱利安.斯图尔德认为文化与环境之间存在着一种动态关系。

对这种动态关系的简单理解即某一群体所处的环境将对其文化产生强烈的影响,如生产模式、居住法则、群体规模等等。

在斯图尔德之后,对文化与环境的研究已深入到:某一文化现象是某种特定的生态特征的产物。

蒙古族的传统游牧文化就是蒙古族所处的特定的草原生态环境所决定的。

在草原生态的环境背景下,蒙古族的游牧文化不仅符合草原生态的自然规律,而且还保证了民族自身的繁衍、发展,可以说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策略。


[2]这点从蒙古族传统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与制度文化上都十分强烈地体现着。

在精神层面, 对生命的理解、对生命与环境关系的认识等是古代蒙古人创造生态文化的基础。

萨满教是古代蒙古族信奉的传统宗教, 它是在原始社会自发产生的、以大自然崇拜为主要内容的原始宗教。

萨满教作为一种自然宗教,在其体系中有一套调适生态平衡、协调人与自然以及植物之间和谐关系的生态调控机制,其生态环境观中蕴含着人只能适应环境、与环境和谐共生才能维持人类自身美好生活的朴素的生态哲学观念和生态伦理思想。

在传统宗教信仰中古代蒙古人表达了有关对生命的认识、对自然的认识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现象不理解,认为经常带来灾害的山川、河流、日、月等和人一样有生命、有意志,从而产生对它的崇拜。

“万物有灵”论是萨满教的基本理论。

由此产生了以无生命的自然事物及自然现象为主的自然神系统和包括有生命的动物神及植物神的生物神系统。

信仰萨满教的蒙古人“崇拜天神、地神、山神、水神、火神、树神、敖包神等。

”[3]正因为萨满教崇拜的是自然万物有灵论,并且常常把自然事物本身同神灵等同看待,因而对待自然往往是爱护有加,是自然而然的生态保护论者。

“相信长生天的力气”“长生天的保佑”的蒙古人认为不但人的生命是天赋予的,包括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草场、牲畜、山、河流、树木等都是上天赐给的。

若不珍惜爱护,上天就会发怒,对其进行惩罚。

所以,大自然被萨满教赋予灵性,被重构,再生,超越它们原有纯粹自然的属性,而成了神格化和人格化的观念体系。

由此,得到了人们的崇拜和保护。

超自然神灵的威慑,宗教信条的规范,久而久之,便自然内化为蒙古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生态道德。

在萨满教的许多祈祷词中,人们祈求上天、祈求大地、祈求具有神性
的圣山等赐福消灾,帮助人们战胜恶魔,战胜困难,最终获得幸福。

在这种祈求期盼中,表现出的恰恰是人要与大自然和谐,并要适应自然环境的要求,按自然规律办事的观念。

从中可以看出蒙古族传统宗教文化是一种生态文化,这种生态文化反对草原、森林、湖泊、河流的滥垦、滥伐和污染,要求人们尊重自然,适应自然规律,这一观念一直指导蒙古民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蒙古族传统天人观中也蕴意着“认识自然、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理念。

天人观是生态文化观中最基本的观点,在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天人观中首要的基本内容,反映着不同文化形态的特征。

古代蒙古族一向把天地万物看成是在自然的构成部分,认为人与天地万物共存共荣,大自然的一切现象都是天地的产物,世间万物以天地为根。

蒙古人“祭天拜天”,在他们朴实的生态意识里认为“天”主宰着一切,赐予他们幸福与困苦,因此,在蒙古民族“其俗最敬天地,每事必称天”,把“天”拟人化为“慈悲仁爱的父亲”,同时,他们也“敬地”,把“地”看作“乐善好施的母亲”。

《江格尔》英雄史诗中写到“上面是天父,下面是地母”,蒙古族《祭祀词》中也有:“上有腾格里之熳火,下有额托格地母之热力,以精铁为父,以榆草木为母。

”这些都体现了天父地母生成观。

为了用具体的行动表达他们对天和地的尊重,蒙古草原牧人还选取自然物——河、山(土地)、木(植物)作为崇拜和祭祀的对象,通过这些自然物以寄托他们愿望。

古代蒙古人这些观念,用朴素的语言来表达了深刻的道理:自然界造就了生命和人类;自然界是一切价值之源。

人在天地之间,是天地恩赐并养育的。

天地万物都有其产生的理由及存在的合理性,都是在相互通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中生存和发展的。

因此,在蒙古人的价值观中,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只有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的义务,没有破坏自然的权利。

他们从来都忌讳在地上乱砍滥伐,不乱开采山石,不乱采摘果实,把河当成圣河,河水不能饮用和污染,鱼虾不可捕捞和食用等等,这表明草原牧人已经认识到自然界的各种事物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他们尊重自然,希望得到大自然的护佑。

由此,蒙古民族对自然物的尊重与保护的意识便建立起来。

在物质层面, 蒙古民族创造了一种以牧民、家畜和草场(自然)三要素构成的特殊的生态型生业方式。

这种生业方式通过家畜对草场的适应来协调或平衡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在这个由人、动物和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中,人必须充当系统内的生态因子——调节者、组织者而得以生存。

游牧民族在自然面前的这种角色定位以及必须尽量维持生态系统的良性状况而得以繁衍生息的生业方式成功地解决了草畜平衡、草场保护、草原生态系统内的能量节约与持续循环等重大问题。

在当代生态经济学的理论视野中,古代蒙古族的为了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一直有着维护草场、爱护牲畜、保护生态的情怀和意识。

一方面,他们是为了维护草场而“游”,另一方面,他们是为了爱护牲畜而“牧”。

在传统游牧社会,蒙古族对于放牧草地的利用和保护有着一套合理的方式。

他们会从水和草两方面来考虑放牧。

从"水"的方面来说,牧场一般限于沿河流湖泊一带的地方,从"草"的方面来讲,每一块牧场承载的牲畜种类和数量是有限定的。

传统的游牧体制要求人口要保持在相对较少的水平上,畜群规模也必须控制在每个牧人能够安全饲养的头数内,而且要随不同季节逐水草有规律地游牧。

牧人在自己放牧的草原区域,暖季上高山牧场,冷季转移到低洼牧草,这种方式使不同区域的草地在不同季节得到休养生长,又让家畜及时利用了生长期的牧草,实现了既保护水草又保证家畜的生长。

牧民通过“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方式保证了“人—畜—草三者之间正常的能量流通。

“虽然没有对生态系统进行根本上的改造,却能巧妙地对之加以积极地利用。

牧民们可以在尽量长的时间,通过有规律的‘转场’而把畜群放牧在生态系统的能源输出口—青草地上,是在从而达到以较大的活动空间来换取植被系统自我修复所需时间的目的。

”[4]由此来看,“游牧”是在粗放经营条件下,蒙古族人解决牧草和牲畜之间矛盾的最好办法,是人们以文化的力量来支持并整合于被人类所改变的自然平衡的生态体系结构,在保护自然环境与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寻找到了最好的方式。

游牧不但可以使牧业生产适应干旱大风的草原生态系统的自然气候条件,更重要的是保护了严酷自然气候条件下的脆弱草原自然生态系统不会因受到过大的放牧压力而遭到破坏。

单从这一点来讲,游牧可以说是保护草原的一种“文化生态样式”,保证了草原优良牧草的生生不息、维系了生命之源——水资源的永不枯竭。

在制度层面,蒙古族利用各种禁忌、习俗和法规严禁可能破坏草原生态的行
为,把保护环境的理念牢牢地建立在各种软硬约束力之上。

历经数千年形成的生态观念已经被加以制度化并形成特定的价值取向,从而不仅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监督指导作用,而且还影响了整个社会制度。

从事游牧生产的蒙古人虽然一年四季经常移动,但是每次搬走以前都必须把驻地清扫干净,这一习俗一直流传至今。

受过传统文化熏陶的许多蒙古人在出门远行前都必须先把自家的地面扫干净,垃圾扔掉后才启程,并忌讳让人从背后扔垃圾。

此外,蒙古族人在保护水资源、森林资源方面也都有很多禁忌。

如一般不在流水中随便洗东西,需要洗时用脸盆等器皿把水接到离岸远一些的地方洗。

但取水的器皿必须干净,取水时不许到处滴洒。

用井水饮牲畜时必须让牲畜站在离井较远的地方。

严禁在水源附近便溺。

从不砍伐河水流域的树木,认为随意砍伐河水流域的树木,水神会发怒,河水将枯竭。

谴责采集野果、药材时连根带枝一起摘取者。

当生产所需采伐树木时不能砍完了之。

必须把砍伐的树根用土填埋,否则土壤里的水分会随砍伐的树根全蒸发出去。

[5]“极为了解土壤荒芜结果的蒙古人,为保全牧场付出很多心血。

例如怕秋季野火烧毁牧场而警戒,不耕土地或挖坑穴,……结果确实是避免了牧场的荒芜化。

”[6]不仅如此,蒙古族丧葬文化中也体现了尊重自然规律的特点,重生轻葬。

他们或野葬,将死者装入白布口袋,或白布、土布缠裹全身,载于牛车,送至荒野,任狐狼、野鸟啄食;或火葬,即以火焚尸。

将死者驱车适野,置于空地上,覆以干树枝干草,点火焚之。

烧尽后,将白骨碎块抛撒四方;或土葬,尤其古代蒙古贵族行深葬。

《黑鞑事略》亦云:“其墓无冢,以马践蹂,使如平地。

”无论野葬、火葬、土葬,均不修坟冢。

[7]蒙古族以自己独特的文化创造,完整地实践着自然循环、生物再生的生态学原理的领悟,蕴含着蒙古民族从大自然中获取和补偿关系的极为深刻而深沉的环保文化。

这不仅为本民族谋得了生存发展的机遇和空间,同时也有效地保持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古代蒙古族法制文化中也蕴含着有关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内容,表现出深刻的生态伦理道德观。

蒙元至清相继颁布了《阿勒坦汗法典》、《喀尔咯七旗法典》、《卫拉特法典》、《阿拉善蒙古法则》等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典,基本确立了符合自己文化、习俗传统的法律体系。

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意识逐步成为古代蒙古人的约定俗成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取向。

如台湾李则芬先生在《成吉思汗新传》中以“一般禁令”记述为“禁草生而锄地”
[8]。

元时期《阿勒坦法典》中有关严禁草原荒火,“失荒火致死人命,罚三九,以一人或一驼赔偿顶罪”“因报酬复恶意纵火者,杖一次,罚九九”的规定,[9]说明了用强制手段禁止草原荒火,违者以重罚来惩戒的意图。

《卫拉特法典》规定:“失放草原荒火者,罚一五。

荒火致死人命,以人命案惩处”,“因报复而放草原荒火,以大法处理”。

无论是初春烧荒,还是严禁秋季荒火,都是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一种明智举措。

不仅保护草原方面有这样相关的条款,在保护水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及树木方面也有法律规定。

如蒙古族习惯法中有“禁止向水中溺尿”“禁止人们徒手汲水,汲水时必须用某器皿”等规定。

[10]《阿勒坦法典》规定:“偷猎野驴、野马者,以马首罚五畜:偷猎黄羊、雌雄狍子者,罚绵羊等五畜;偷猎雌雄鹿、野猪者,罚牛等五畜”等等[8]清朝时期《喀尔喀法典》中规定了禁猎期和禁猎区,第136条规定:“不许杀无病之马、鸿雁、蛇、青蛙、黄鸭、黄羊羔、麻雀、狗。

谁看见捕杀者,罚要其马。

”此外,蒙古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意识到林木作为整个自然界陆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自然界生态平衡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旗法典》134条规定:“从库伦边界到能分辨牲畜毛色的两倍之地内的活树不许砍伐,如砍伐,没收其全部财产。

”在其他条文中还规定不许砍枯树及处罚规定。

从中可以看出,古代蒙古族法制史上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文深刻折射出了蒙古族传统的生态文化观。


二战以后,工业文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和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

一是生态严重退化。

林地、草地、耕地锐减;淡水资源短缺,海洋资源开发过度等等。

二是环境严重恶化。

表现在大气污染严重,能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日趋枯竭;极地臭氧层变薄;废水废气渣排放肆无忌惮。

三是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关系紧张化。

表现在癌症猖獗、沙漠肆虐、灾害频繁等等。

生态问题已成为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时代课题。

可以说,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当代人类正处在一个历史性选择的临界点上。

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和反思。

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虽然是在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都较低的情况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朴素认识的反映,但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它不仅符合和适应当代人类追求美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价值取向,而且对人类未来文明走向具有
极大的启迪作用与导向价值。

蒙古族传统文化是一个以“认识自然、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理念为指导的生态文化,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实质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力求充分认识自然规律,力求顺应自然规律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这同对自然的掠夺、对自然的贪婪占有和对资源的竭泽而渔观点相反。

蒙古族传统文化中蕴意的亲近自然,优化自然,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平等观,注重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价值观,主张使自然资源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损害后代利益的发展观,提倡简约生活方式的消费观,对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和伤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进行约束自控自律的道德观,正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体现。

因此,以这种文化内涵为背景的生产活动、经济活动对自然和环境的人为干扰是十分有限的,有利于人类、自然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遵循自然法则,始终保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有利于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价值选择,构筑新型生态文明是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对当代的重要启示。

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工业文明进行理性反思的产物,是继工业文明之后的新型文明,是人类对工业化带来的严峻环境问题反思的结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是社会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系统化的结果,是对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理念的新发展,是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执政理念的升华。

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未来新的文明模式就是要从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的价值观出发,立足于人与自然的全面关系来看待自然的价值,克服工业文明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敌对化的弱点,强调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从生态学角度看,文明是某一域文化对环境的社会生态适应的全过程,是文化的地理、时间和空间的三维进程。

当今,人们普遍把现代文明划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

构筑新的生态文明就是要从这三个层次对文明进行生态创新。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包括人类在生态问题上所有积极的、进步的思想观念建设,而且包括生态意识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延伸和物化建设。

具体来讲:
首先、从精神层次上,要宣扬爱护自然、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价值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繁荣。

在这一点上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对我们具有超时代的启示作用。

蒙古人敬畏生命、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思想,是当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良好的思想遗产之一。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应该象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同自然共生共长的精神始终贯穿在蒙古族传统文化中。

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是朋友,而不是敌人,应与自然万物浑然一体,和谐相处。

生态文明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其主体是现实中的人,全民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而“意识是行为的起点。

公民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公民在生态文明构建中的角色认知、态度倾向与价值判断等,进而构成生态文明制度与政策的价值基础和本质内涵。

”[11]可以说培养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性工程。

为此首先要注重生态道德教育。

生态与道德不可割裂。

人们生态道德水准的高低,也极大地影响着生态环境的优劣。

生态道德驱动着人们的生态意识和行为的自觉性、自律性与责任感。

应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生态道德实践活动,努力形成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美化家园、绿化祖国的社会文明新风尚。

通过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牢固树立生态文化意识。

其次,要通过各种媒介加强生态文化宣传和普及,利用好各种纪念日或活动日,特别是每年的世界水日、世界气象日、地球日、世界无烟日、世界环境日等,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绿色产业、绿色消费、生态城市、生态人居环境等科普知识,促进公众生态价值观念的形成。

通过这种生态文化教育来激发公民热爱大自然、拥抱大自然、与自然和谐进化的情感,激发公民自觉为生态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从而推进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物质层次上,摒弃掠夺自然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学习自然界的智慧,创造新的技术形式和新的能源形式,进行无废料的生产,既实现社会价值为社会提供足够的产品,又保护自然价值,保证人与自然“双赢”。

[10]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游牧人与家畜、草原一道,建立了一个独特而稳定的“生态联盟”,这正是我们今天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所最需要的。

蒙古民族自身创造的一整套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和生存技能,使得自然环境始终保持一种良好的存在状态。

随着人口不断增加,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问题日趋突出。

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是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
之路。

为此一是必须要在全社会倡导节约资源的观念,高度重视资源安全,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

要采用资源节约型的发展模式,自然、有序、适度地开发自然资源,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尽可能增加其附加值和利用价值,尽可能进行节约和集约化的开发利用而不至于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枯竭,通过科技创新实现环保化生产。

同时要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从传统的“资源—生产—污染排放”的发展方式转变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方式。

二是要推进经济领域的生态变革。

将生态化和工业化统一起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这其实就是一个形成生态化的产业结构的过程。

同时将生态化与市场化相结合,避免市场经济在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上的失效,运用市场的、货币的和经济的逻辑来推进生态目标的实现。

三是要改变农业落后的生产方式,积极推进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切实加强生产环境保护,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建立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抢救性地恢复、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

第三、从制度层次上,要改革和完善社会制度的规范,改变传统社会不具有自觉的保护环境的机制而具有自发的破坏环境的机制的性质;按照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建立新的人类社会共同体,以及人与生物和自然界伙伴共同体,从而使环境保护制度化,使社会具有自觉的保护环境的机制。

[12]体现生态文明的规章制度对公民的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当制度规范变成人民的自觉行动时,制度约束力就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源泉。

在这一点上古代蒙古族生态保护法规给我们树立了好的示范效应。

建立新的生态文明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使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

为此一是要建立与完善各种政策制度,使生态文明建设有章可循。

首先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制定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制度,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改变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现状,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环境的补偿机制、投入机制、产权和使用权交易等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经济与环境、发展与保护的矛盾。

[13] 二是要积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和资源立法在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约束作用,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在法律制度上,应当逐步建立起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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