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研讨5.22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2007年6月5日,某县储运公司与该县土地局签订了土合字(2007)第1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该县土地局将位于该县某镇某村西、通海路南987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出让给储运公司使用48年,并报经某县政府批准同意,2009年4月19日,储运公司依合同约定交纳各种费用,取得土地作用权。同年,该县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县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并呈报县政府批准同意施行,因县外向型工业加工区修建道路需占用储运公司受让之国有土地,2009年7月12日,县土地局根据县政府的批复与储运公司签订了土合字(2009)第42号《关于收回储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有偿收回储运公司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853平方米。后储运公司对签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反悔,以土地局收回土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县政府无土地收回批准权为由,向市土地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土地局与储运公司签订的《收回储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并赔偿其所受损失。

某县储运公司的复议请求能否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

2. 原某市二中教师尹某在教案中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2008年8月28日,该市二中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报省教育厅同意,按照《教育法》第34条规定,对尹某实行解聘,该市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某当教师。尹某认为该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2009年1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该市教育局则认为通报属于行政指导行为,此行为仅仅是对尹某教师资格在一定范围内的禁止建议,不会产生行政拘束力,法院无权受理此案。最终,法院受理此案并确认教育局的“限聘”的处理意见违法。

教育局“限聘”的处理意见是否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确认“限聘”的处理意见违法?

3. 2008年5月17日,迟某与王某夫妇二人在以前就与孔某有争议的山林上刨树、拉土时,与孔某发生争执和殴斗。迟某被孔某打得满脸是血,门牙被打掉一颗,打松一颗(后脱落);迟某则将孔某咬伤两处。而后,迟某向某县公安局报案叙述了其被打的经过。某县公安局询问孔某时,孔某叙述说:“迟某的牙齿不是他打掉的,而是在迟某咬他时带掉的。”某县公安局责成某派出所对迟某的牙齿是否被打掉进行调查,但是还没等该派出所作出调查结论,该县公安局就与5月26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对孔某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对迟某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孔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处罚决定。

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4. 2008年6月,王某向其所在的某市某区文化局申请办理经营2台电子游

戏机的文化经营许可证,6月12日,该区文化局批准了王某经营2台电子游戏机的申请,发给王某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08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王某扩大经营至5台游戏机,但未交管理费。2008年12月25日,王某书面申请办理经营5台电子游戏机的文化许可证,但未获批准。

2009年9月17日,由某区文化局副局长宋某带队会同青龙桥派出所、青龙桥工商所、青龙桥税务所等单位联合对文化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文化局要求王某交付经营5台电子游戏机的管理费3250元,王某当即交付500元,开出尚欠2750元的欠单一张。后来,某区文化局又作出处理决定,令王某停止营业,至交清所欠费用及补办经营手续后,方可继续经营。与此同时,在王某对面开电子游戏厅宋某的妻子虽然也存在增加游戏机数量且未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在执法检查中未受到任何处理。

王某对此决定不服,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中,王某称文化局副

局长宋某的妻子在该区经营另一家电子游戏厅,效益没有他经营的游戏厅好,宋某有借机整治他之嫌。宋某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法定程序,该决定应予以撤销。

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 社区医院医生魏某在行医过程中,曾于2007年5月庇护、容留计划外生

育人员陈某,并帮助其接生第三胎。其所在的街道办街道群众举报后进行调查,认定魏某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根据《某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10款规定,对其口头宣布罚款1.5万元,并告知“你可以申诉”。作出处罚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魏某被处罚后,多次向街道办索要书面裁决,到2008年1月3日才得到处罚裁决书,并且该处罚决定书没有告知被处罚人救济途径及期限。

某乡政府做饭是否妥当?

6. 原告:林某,某县百货公司职工

被告:某县劳动局

原告林某以被告某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向某县劳动局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劳动局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要求劳动局给予答复,但是,两个多月过去了,劳动局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答复。请求责令劳动局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被告已将原告的申请作为人民来信转交某县商业局处理,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于2006年1月1日向某县劳动局寄交了一份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反映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某县百货公司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停发及乱扣其经济收入,要求某县劳动局依法调查处理。同年1月4日,某县劳动局局长丁某在此信上批示:“将此文转交商业局处理。”事后,既未对申请书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也未给林某本人作

出答复。

被告某县劳动局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

7. 原告:孙某,某村村民

被告:某市某区交通局

2007年10月23日15时,被告某市某区交通局某交管所四名工作人员在某

镇河沟子村附件路上催缴交通规费,以未缴规费为由,将原告孙某S-16575时风-165型拖拉机扣押,在开往某交管所的途中将车损坏。

原告孙某在起诉状中称,某交管所工作人员毛某等人非法拦截扣车,未经车主同意将车开走并翻入石渠内,拖拉机严重毁坏报废。毛某为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私自将车拖走,原告要求被告解决此事,被告私自找人对毁坏车辆进行了突击整形和修理,改变了被毁车辆的原样,原告要求:(1)依法撤销非法扣车行为;(2)赔偿拖拉机一辆,价值11300元;(3)误工费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某市某区交通局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被告某市某区交通局未向法院提供事实证据,只提供了一下法律文件依据:(1)《某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6条第3项、第21条;(2)《某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条;(3)《某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1条第2款。

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证据:(1)曹某“关于某村孙某拖拉机的损坏情况”,用于证明拖拉机车头修理后的现状,挂车的损坏程度;(2)刘某的“证明材料”,用于证明拖拉机的损坏时间、地点、现状。

2008年1月28日,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某市物价局对原告的拖拉机的价值进行认定,2008年3月7日某市物价局作出(2008)第42号《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认定原告孙某拖拉机直接经济损失2190元。原告孙某、被告某市某区交通局对该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某市某区交通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