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指引信:有关会计政策及申报会计师执行盘存程序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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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易所指引信:有关会计政策及申报会计师执⾏盘存程序的指引转载⾃:⾹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站
⾹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102-19 (2019年4⽉)
事宜有关会计政策及申报会计师执⾏盘存程
序的指引
上市规则《主板规则》第 4.03、4.08(3)、4.11、
4.12和 19.39条
《GEM 规则》第7.02、7.08(3)、7.12、
7.13和7.16条
相关刊物联交所与证监会于2013年9⽉刊发的
《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
(2018年4⽉更新)(《联合政策声
明》)
指引提供⾸次公开招股审查组
重要提⽰: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
若本函与《上
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致的地⽅,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
释,可以保密⽅式向上市部查询。
1. ⽬的
1.1 本函提供指引说明联交所对以下事宜的⽅针:(i) 发⾏⼈改变会计准则╱政策;(ii) 发⾏⼈采纳
《主板规则》第4.11条(《GEM规则》第7.12条)所载以外的会计准则;及(iii) 申报会计师执⾏
的盘存程序。
2. 指引
2.1 新申请⼈上市⽂件披露的资料必须让投资者易于理解其业务、财务状况、管理及前景等。
因
此,对于某些事项或交易,不论新申请⼈的计算/处理⽅式,只要是达致上述⽬的所需,联交所
都⿎励新申请⼈在上市⽂件中披露适⽤会计准则规定以外的资料。
会计准则╱政策改变
2.2 如预期会计准则╱政策会有重⼤变动,新申请⼈须在上市⽂件内披露充分及有意义的资料,
说明会计准则╱政策改变的影响,以助投资者评估新申请⼈的财务业绩。
披露这些信息时,不应
以陈述⽅式重述财务报表资料⼜或单单以列表形式呈列财务数据⽽不附带分析,⽽应该(在适
⽤情况下)包括以下资料:
(i) 在上市⽂件的「概要」、「风险因素」及「财务资料」三节内,披露会计准则【新申请⼈应
参阅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港会计准则第8号第30及31段有关已发布但未⽣效的新准则及经修
订准则的部分。
】╱政策已公布╱可能作出的修订以及预计⽣效⽇期;申请⼈会计政策变动的底
因;及有关这些变动潜在影响的定性及定量评估;及
(ii) 在申请⼈上市后的年报或中期报告的管理层讨论及分析⼀节及╱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按上市
⽂件呈报资料的同等程度呈列相关财务业绩分析。
采纳《主板规则》第4.11条(《GEM规则》第 7.12条)所载以外的会计准则
2.3 申请在主板第⼆上市或寻求在GEM及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双重主要上市的新申请⼈
可使⽤《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分别为《主板规则》第19.39条及《GEM规则》第 7.13
条。
】。
在可接受海外司法权区注册成⽴的新申请⼈可采纳《联合政策声明》第64段所载的其
他会计准则。
2.4 所有其他拟采纳《主板规则》第4.11条(《GEM规则》第 7.12条)所载(「规则4.11会计
准则」)以外会计准则的新申请⼈均须向联交所申请豁免,⽽联交所只会在特别情况下向个别
公司提供豁免,并最低限度施加以下条件:
(i) 申请⼈上市后的年报╱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适⽤)须载有账⽬调整表(「账⽬调整表」),显⽰使⽤不同会计准则的财务影响;若是会计师报告及年报,账⽬调整表须经审计,若是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内,账⽬调整表须经审阅(⾄少相等于《国际核证聘⽤准则3000》或《⾹港核证聘⽤准则3000》);及
(ii) 如给予豁免的情况有变(例如主板申请⼈同时在美国上市,因此在⾹港上市时采⽤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但其后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除牌),新申请⼈须在切实可⾏情况下尽快改回使⽤规则4.11会计准则。
2.5 所有按规则4.11会计准则以外的会计准则拟备会计报告的新申请⼈,其上市⽂件内均应要披露以下资料(如适⽤):(i) 说明采纳的会计准则与规则4.11会计准则之间的重⼤差异;及(ii) 披露账⽬调整表【《主板规则》第4.12 条(《GEM规则》第7.16条)】。
2.6 如属联交所上市发⾏⼈分拆上市,⽽新申请⼈采纳的会计准则(例如《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别于在联交所上市的母公司,则母公司须于其建议分拆上市的通函(如有)内列载账⽬调整表。
申报会计师执⾏的盘存程序
2.7 联交所预期,上市申请⼈按《主板规则》第4.03条(《GEM规则》第 7.02 条)规定所委聘的申报会计师在编制上市所需的会计师报告时都能进⾏重要及具体的实质⼯作。
该等⼯作将要求申报会计师采⽤各种程序(包括检查、观察及直接确认)去搜集充分及适当的证据以⽀持其意见。
2.8 如申报会计师在业务纪录期间或之后受聘,他们就未能实物清点受聘之前的存货,确定其受聘之前个别⽇期的存货结余。
在该等情况下,联交所可接受申报会计师采⽤后转程序以确定其受聘之前期间的存货结余。
申报会计师必须能够令新申请⼈的董事和保荐⼈信纳,他们采⽤此等另类审计程序的理由充分。
2.9 ⾄于申报会计师受聘后、于汇报期末段╱财政年度结束时的存货⽔平,联交所⼀般认为申报会计师没有迫切性要运⽤前转程序去确定相关存货⽔平,因为那些时候他们已可到场参与╱安排清点存货。
即使因某个原因未能安排在有关⽇期清点存货,申报会计师仍应 (i)在有关期间完结后出席多⼀次清点存货;(ii) 采⽤后转程序确定有关期间结束时的存货结余;及(iii) 将有关期间结束时的盘存纪录与存货的后转分析作⼀⽐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