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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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
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25
•【字号】汝政〔2014〕16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
知
汝政〔201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随着汝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规划区不断扩大,汝州市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与实际不相符合。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规划修编结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予以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
(一)一级地段范围
城市规划区:北环路以南,新207国道以西,北汝河以北,西环路以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工矿区:汝州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土地,东至新207国道,西至发展大道、经一路—临蟒路、经三路、经二路一线,北至焦柳铁路、滨河南路一线,南至纬九路。
具体范围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规划为准。
所有矿山企业占用的土地(含朝川焦化有限公司)。
(二)二级地段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所有土地。
(三)三级地段范围
小屯镇、临汝镇、寄料镇、温泉镇、杨楼镇、蟒川镇、庙下镇、陵头镇、米庙镇、纸坊镇、大峪镇等11个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除工矿区外)的土地。
二、适用税额标准
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不变。
一级地段1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8元∕平方米,三级地段5元∕平方米。
各等级土地分界线为道路时,道路两侧临街区土地适用高等级税额,以纳税人临街的整宗土地为征税范围。
三、管理权限
汝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明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汝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