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承县政[2017] 9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正文:
----------------------------------------------------------------------------------------------------------------------------------------------------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承县政[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县县域范围内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对在我县县域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向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

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机构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县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
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本市内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足半年的居民家庭在我县内购房的,暂停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合理安排住宅用地和住房供应
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按楼面地价出让住宅、商服用地。

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提高对新产业、新空间的适应性,允许既有和存量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务设施在建设用地大类中跨类别功能转换,住建、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换发相关证照,并行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住宅用地,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属开发企业原因取得土地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防“囤地、炒地”行为;对应开工未开工的土地逐宗清理、逐宗督办,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督促全面开工、限期完工。

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督促企业一次性上市公开对社会销售。

四、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县城住宅开发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保证基础设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要求,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不宜大于2.0,旧区改建、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容积率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5。

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0米;高层建筑面宽不应大于45米,多层建筑面宽不应大于60米;停车率新区不应小于10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70%;绿地率新区不应小于35%,旧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不应小于20%。

五、做好商品住宅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
发文之日前签订协议采取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的,廉租房按照配建协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属企业产权的公租房不再配建,已配建的,在企业补缴减免的税费后,可按普通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

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费方式的,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及土地成本进行核定。

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不同时间段区别政策执行,发文之日起取得土地的按原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执行。

发文之日后出具规划条件的公开出让商品住房项目,容积率1.5(含)以下的住宅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容积率在1.5(不含)-2.0(含)的新出让住宅用地按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2.0(不含)以上的新出让住宅用地按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全部归县政府所有。

列入改造规划的城中村、棚改项目按照扣除回迁安置住房以外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结合相应容积率的配建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拆迁占地面积占开发总占地面积70%及以上的,免予配建保障性住房。

县城规划
区下板城片区外的商品住宅项目不采取实物配建方式,只收取异地建设费。

此文件发文之日后签订保障性安居住房配建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费方式的,异地建设费按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算,由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且取得产权上市交易时,按照原购房款收取10%的上市收益,如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40%乘以房屋分摊土地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

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等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

对违规主体采取暂停网签、立案查处、公开曝光、注销资质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承德县支行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原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承县政[2016]13号)文件不再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