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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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案例
【篇一:强奸未遂案例】
王某强奸未遂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23日14时30分,王某从自己家里出来,
路过邻居张某家,便推门进入其家,看见只有张某一人在北屋东里
间床上午睡,顿生歹意,欲对张某实施强奸,后因张某极力反抗,
王某未能得逞,2012年9月12日张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公安
局派出所报案,公安局将其抓获。

案件审理经过: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
到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郭保全律师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
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一、本辩护人对南x
市人民检察院南检刑诉字(20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的无异议。

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未遂犯,应当比着既遂犯从轻处罚。

本案通过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符合我国关于未遂犯的法定要件,依法应
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
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适用普
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
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
对被告人王某给予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案发前无违法违
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认罪态度较好;3、在案发后主动到受害人家里赔
礼道歉。

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减轻处罚。

以维护被告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了下列判决书:
省南x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南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南x市xx村,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本村。

因涉嫌强奸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
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x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从自己家
里出来,路过邻居张某家,便推门进入,见只有张某一人在北屋东
里间床上午睡,顿生歹意,欲对张某实施强奸,后因张某极力反抗,王某未能得逞,2012年9月12日被害人张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
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
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未遂),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系未遂犯,且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损
害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
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
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4年7月11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
接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任某
审判员:尹某
2013年1月6日(院印)
书记员:宋某
【篇二:强奸未遂案例】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洛开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洛
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张庄村1组。

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4年1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变更为监视
居住。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04)4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未遂)罪,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洛阳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虎,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xxx酒后窜到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张庄村洛宜路边的“花样年华”理
发店外,被告人xxx在理发店西边搬了一个架子,然后爬到架子上,翻到该理发店一楼的平台上,将二楼铝合金窗推开,跳进屋内的床上,将正在床上睡觉被害人杨某惊醒,即生歹意,被告人xxx提出
和杨某发生关系,被害人杨某不从,此时,被告人xxx扑到被害人
杨某身上,并揪着杨某的头发,遭到被害人杨某的反抗,被告人xxx 非但不走,反而拉拽被害人杨某的上衣和秋裤,二人在床上撕打的
过程中,被告人xxx将被害人杨某的耳后、左手、右手抓伤,期间,由于被害人杨某极力反抗,并声称要向110报警,被告人xxx见强
奸难成,即跳窗逃走,当日被害人杨某向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分局报案,同月13日被告人xx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现场
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伤情观察记录证明;被害人杨某
伤情照片;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潘红利、杨起照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
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
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罪。

被告人
xxx提出其属初犯、未遂、且悔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
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
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
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
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兰玲
审判员冯明胜
审判员刘小平
二○○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史建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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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例:
【篇三:强奸未遂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某日晩,被告人贺某约被害人叶某吃过晚饭后,驾驶
小轿车将叶某带至市一偏僻处,在轿车内采用打巴掌,强行脱裤等
手段,欲强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叶某称来月经不方便及其他
原因而被迫放弃。

2013年12月某日,贺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2013年12月某日贺某渉嫌强奸(未遂)被依法逮捕。

【律师辨护】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贺某涉嫌强奸犯罪形态的辩护意见。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遂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特征,指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足被迫的,
其放弃犯罪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

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特征,指
行为人放弃犯罪是自动的,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
本人主观上的意愿;只要犯罪分子在有条件和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管受到什么因素影响,最终出于其本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
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均应视为自动中止犯罪。

本案贺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本案贺某与叶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言
语刺激,一时冲动,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在犯罪过程中,被害
人自称来“月经”了,此时,贺某本来仍然可以继续完成强奸行为,
但是贺某主观上自愿打消了强奸念头,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
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事后还将被害人安全地送达她的居住地,属于
犯罪中止。

分析本案,即使被害人身上来了“月经”,如果贺某想强奸,仍然可
以强奸得逞。

即“月经”不是本案犯罪行为停止的必要理由,“月经”
不属于强奸行为停止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认为“月经”在身,
觉得继续强奸“嫌脏”不卫生,或心里不愿接受,于是停止强奸,是
主观原因,构成犯罪中止。

本案在当时的时间、环境、状况等客观条件下,被害人自称“月经”
来了,贺某完全可以确认事实后继续犯罪,并不是意志外的因素影
响而不能为,而是能为而不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动放弃了强奸的
意图,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综上所述,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考虑,建议认定贺某
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正确判断本案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切
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在中止和未遂难以区分的情况下,
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
为犯罪中止。

因此,本案贺某的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关于贺某涉嫌强奸一案的量刑辩护意见。

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中止,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协助贺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
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贺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由于被害人的言语刺激,
加上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被告人对此行
为非常后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形态和犯罪情节、认罪悔
罪表现,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贺某犯(未遂),判处一年九个月,二年。

【办案体会】
当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非常焦急,病急乱投医,到处寻找所谓
的社会关系,花了许多冤枉钱。

在走投无路之际,被告人家属找到
我要求为贺某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

我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向公安机关提出强奸中止的意见,并提交申请书,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但该意见不被采纳。

我们并不
灰心,到检察院提请批捕时,一方面继续为贺某的强奸行为作犯罪
中止的辩解,另一方面积极与受害人叶某协调补偿谅解事宜,但由
于对方要求补偿15万元—20万元而无法达成协议,后检察院批准逮捕。

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我们继续努力为贺某作犯罪中止辩护,
并继续努力与叶某洽谈谅解事宜,经过多次谈判,晓之以理,动之
以情,最后叶某接受我的意见,作了较大的让步,以3万多元达成
补偿谅解协议,为以后贺某判缓刑打下了基础。

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我们仍然为贺某作强奸中止的辩护和减轻、从轻的量刑辩护。

虽然
法院对强奸中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一
减轻、从轻情节,并采纳了对被告人贺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后,法院对被告人贺某判处了缓刑。

从侦査阶段——审査起诉——
审理判决,律师为被告人做了大量的辩护工作,最终取得了较好的
效果,被告人贺某及其家属对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

【本文由常州阳湖陈建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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